鼎,元吉,亨。
【注】革去故而鼎取新。 取新而当其人,易故而法制齐明。 吉然后乃亨,故先元吉而后亨也。 鼎者,成变之卦也。 革既变矣,则制器立法以成之焉。 变而无制,乱可待也; 法制应时,然后乃吉。 贤愚有别,尊卑有序,然后乃亨,故先元吉而后乃亨。
《彖》曰:鼎,象也。
【注】法象也。
以木巽火,亨饯也。
【注】亨饯,鼎之用也。
圣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养圣贤。
【注】亨者,鼎之所为也。 革去故而鼎成新,故为亨饯调和之器也。 去故取新,圣贤不可失也。 饯,熟也。 天下莫不用之,而圣人用之,乃上以享上帝,而下以大亨养圣贤也。
巽而耳目聪明,
【注】圣贤获养,则己不为而成矣,故巽而耳目聪明也。
柔进而上行,得中而应乎刚,是元亨。
【注】谓五也。 有斯二德,故能成新而获大亨也。
《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
【注】凝者,严整之貌也。 鼎者,取新成变者也,革去故而鼎成新。 正位者,明尊卑之序也。 凝命者,以成教命之严也。
初六,鼎颠趾,利出否。 得妾以其子,无咎。
【注】凡阳为实而阴为虚。 鼎之为物,下实而上虚,而今阴在下,则是为覆鼎也,鼎腹则趾倒矣。 否,谓不善之物也。 取妾以为室主,亦颠趾之义也。 处鼎之初,将在纳新,施颠以出秽,得妾以为子,故无咎也。
《象》曰:鼎颠趾,未悖也。
【注】倒以写否,故未悖也。
利出否,以从贵也。
【注】弃秽以纳新也。
九二,鼎有實,我仇有疾,不能我即,吉。
【注】以陽之質,處鼎之中,有實者也。有實之物,不可復加,益之則溢,反傷其實。我仇,謂五也。困於乘剛之疾,不能就我,則我不溢,得全其吉也。
《象》曰:鼎有實,慎所之也。
【注】有實之鼎,不可復有所取。才任已極,不可復有所加。
我仇有疾,終无尤也。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
【注】鼎之為義,虛中以待物者也。而三處下體之上,以陽居陽,守實无應,无所納受。耳宜空以待鉉,而反全其實塞,故曰「鼎耳革,其行塞」,雖有雉膏,而終不能食也。雨者,陰陽交和,不偏亢者也。雖體陽爻,而統屬陰卦。若不全任剛亢,務在和通,方雨則悔虧,終則吉也。
《象》曰:鼎有革,失其義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
【注】處上體之下,而又應初,既承且施,非己所堪,故曰鼎折足也。初已出否,至四所盛,則已潔矣,故曰覆公餗也。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體為渥沾,知小謀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災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凶」也。
《象》曰:覆公餗,信如何也。
【注】不量其力,果致凶災,信之如何!
六五,鼎黄耳金铉,利贞。
【注】居中以柔,能以通理,纳乎刚正,故曰黄耳金铉,利贞也。 耳黄,则能纳刚正以自举也。
《象》曰:鼎黄耳,中以为实也。
【注】以中为实,所受不妄也。
上九,鼎玉铉,大吉,无不利。
【注】处鼎之终,鼎道之成也。 居鼎之成,体刚履柔,用劲施铉,以斯处上,高不诚亢。 得夫刚柔之节,能举其任者也。 应不在一,则靡所不举,故曰大吉,无不利也。
《象》曰:玉铉在上,刚柔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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