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讲易经解义 2024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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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下干上〉

讼之六爻,惟五听讼,惟三不讼,余皆讼者也。 然初不永所事,二不克讼,四不克讼而得吉。 上以讼受服,遂有终朝之褫。 皆言讼不可成,而使民无讼之意盖可见矣。 初、三两柔爻皆系以终吉,九二、九四以刚居柔,故皆不克讼。 卦辞有孚惕中,指九二。 乃卦辞称吉,而爻辞仅曰无眚者,卦辞取其有孚得中,爻则兼以自下讼上为义,所取不同也。

讼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 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此卦坎下干上,乾刚坎险。 在上下为相制,内外为相济,人己为相敌,皆致讼之道也,故名为讼。 卦辞言,处讼者当曲尽其道,以归于无讼也。 有孚,是理实。 窒,是屈而不通。 惕,忧惧之意。 涉大川,犹驾虚辞以求胜也。

文王系讼彖辞曰:讼为争辨之义,非人之得已也。 惟理直见枉,情真受诬,屈抑而不能自通,是有孚见窒,势不得不出于讼。 然所以处之之道何如? 必也反求在我,心存忧惧而能惕,度于事理,辨明即已而能中,则有孚之窒可伸,而讼复于无讼,岂不为吉? 若自恃其理,可止不止,终极其讼,而不惕中,则尚气以损德,好胜以败业,凶可知矣。 且又非自逞其胸臆,能剖白以冀免,必利见公明之大人,资其明断,始可据理以获伸。 如于孚窒之外,妄生事端,驾虚以求胜,如涉川然,冒险侥幸,不能惕中之甚者矣。 虽讼本有理而好刚自陷,其何能免乎? 此所为不利也。

按:圣人不贵听讼,而贵无讼。 惟使人怀兢惕,知所畏惧,所以消弭胜心,而一反于至当之理。 故能内自讼者,又为无讼之本也,可不加之意哉?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 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 终凶,讼不可成也。 利见大人,尚中正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此《彖传》,是释讼彖辞,以明险健为致讼之象,而中正乃无讼之道。 反复开喻,以垂训也。 入于渊,犹陷于罪。

孔子释讼彖辞曰:讼之为卦,卦德上乾刚而下坎险,是为上刚以陵其下,下险以伺其上。 以一人言,则内险以怀诈,外健以恃强; 以二人言,则又己险能攻彼短,彼健能欺此弱,是以为讼也。 夫讼之端,多生于人心之不平。 辞所谓有孚见窒,人心所甚不堪者,乃能惕中而吉,何哉? 卦变九自遯来而居二,刚来为柔所掩,而不能自伸。 惟其得中,能以情恕而不为已甚,以理遣而不欲过求,有争事而无争心,故涣然冰释,得无讼之吉。 又言终凶者,天下事惟善者可成,讼则德丧而招尤,怨深而召患。 揆之于理,断乎不可成也。 终则不可成,而成所以凶也。 至所谓利见大人,卦体九五居上卦之中,得阳位之正。 中则先事而无偏主,正则临事而决猜疑。 所尚如此,讼之不中者咸归于中,不正者一反于正,故利也。 又言不利涉大川,卦象坎为险陷,有渊之义焉。 乾以刚实乘之,是讼者情真,反驾虚求胜,自陷其身,入于罪恶之渊而不知,何利之有?

按:民生有欲,不能无争。 欲莫大于饮食,此讼之次乎需也。 若以争济之,则众起兴戎,终为厉阶,故又次之以师。 圣人为世道人心虑,至深远矣。 然则处讼之道,孰吉孰凶,孰利孰不利,乌可不致审乎哉?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此《象传》,言君子谨始以虑终,为絶讼之源也。

孔子释讼象曰:天高在上,水流就下,其行相违,此讼之象也。 君子体之,以为讼不起于争讼之时,而起于作事之始。 其始不慎,少有乖违,始于微而终于着,讼所由起。 故不待发声征色,见于云为。 当事几之初,必顺乎人情,息是非于未萌; 协乎天理,杜利害于未见。 不但无违于言,亦且无违于心,讼何由得生乎? 作事如此,则始于自讼,终于无讼,而中吉终凶,更不必言矣。 可见脩德者,贵慎初念; 图治者,贵忧未然。 尧舜君臣,反复咨嗟,致警于几微之际。 凡有兴作,莫不谋始以塞违,又岂独止讼一端为兢兢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 虽小有言,其辨明也。

此一爻见能畏慎以处讼,所以终得免讼之吉也。 永,即是终意。

周公系讼初爻曰:凡人自恃刚强,居高挟势,往往逞求胜之心,讼所以终极而为凶也。 初六阴柔才弱,本无健讼之资。 居下势卑,又无能讼之力。 故中心畏惕,虚己让人,不敢终极其事,而讼不至于成。 虽小有言辨,不过明其有孚之窒,而情可以白,理无不伸,有不终吉乎?

孔子释初象曰:初之不永所事者,非特绌于才势而已。 以理度之,讼非美事,固不可长也。 知其不可长,有惭忿而无遂心,则所发亦易收。 小有言说,止于微愬而不敢于大讼,则所争亦易释。 其辨既明,终讼何为哉? 以是知惕中而能得吉也。 夫人处世,贵乎识时势,尤贵乎明理义。 体之于己,有自量之心; 衡之于物,无好胜之念。 此讼之初,所以不言讼而言事者。 冀其不成讼,而善其中止之意也如此。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 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此一爻见能守义分,可免犯上之患也。 克,胜也。 归逋,犹退避意。 邑人三百户,是邑之小者,言自处卑弱之意。 掇,自取也。

周公系讼二爻曰:九二阳刚而主险,逞其智谋,有能讼之才,又有欲讼之心。 但以刚居柔,得下之中,能反躬自审,裁度于理,而且上应九五之尊,屈于势分,不能相敌。 则虽欲讼,乌能克胜乎? 故幡然退避,自处卑约,不敢与之抗衡,是为「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之象。 此正能惧而得中,当屈而屈,不至越礼犯分,何眚之有?

孔子释二象曰:凡人不肯退让,皆由终讼而求胜。 二惟不克,宜其归休而逋窜,能全身以远害也。 所以然者,上尊下卑,有一定之分。 若以下讼上,既乖于分而不相安,又绌于势而不自下。 以之树怨贾祸,患之至也,不犹自取之易乎? 《记》有之曰:「分争辨讼,非礼不决。」 礼所以别尊卑,定上下,防患于未然也。 若后世争夺相尚,僭名越分,骎骎乎出于礼,入于刑矣。 讼之九二,严其辨于上下之间,不特止讼,亦维世之深意也夫。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 或从王事,无成。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此一爻见守常安正,能始终以求无讼者也。 食旧德,是守常分。 贞,是守正理也。

周公系讼三爻曰:六三阴柔处险,而介二刚之间,非能讼者。 但知守其常分,享所固有而已足。 由乎正理,行所当然而不违,是食旧德而能贞者也。 虽有意外之侵侮,不免于危厉,而能泰然自得,众莫能倾,况必无厉者乎? 吉不待言矣。 然而守分实难,必若从王之事,事权在握,易逞功能,而退逊自处,一无专成之心,此真能守旧居贞而得吉者也。

孔子释三象曰:食旧德何以得吉? 凡讼皆有上人之心,必非能从人者也。 三惟委心听命,以顺从乎上,则欿然自视,退让于人,不敢自主其事,宜其恪守素分,居卑处厚,而得无讼之吉乎? 大抵圣贤学问,不外素位而行。 分所当得,不与人竞利; 分所不得越,不与人竞功。 盖一有功利之心,即与世相违,而不能相从,讼所由作矣。 三之从上而吉者,从则安分而不违,为弭讼之善道也。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此一爻言能改过以絶讼端,为得理之正也。 即,就也。 命,犹理也。 渝,变也。 贞,理之正也。

周公系讼四爻曰:凡人一有好讼之心,更不思正理所在。 九四刚而不中,本欲讼者。 幸其居柔,而刚以柔克,知讼不可成,以理自制,故亦为不克。 能平情恕物,反其健讼之行,以复就于理,无争事也。 且悔过迁善,变其欲讼之心,以安处于正,无争心也。 是讼可归于无讼,而得惕中之吉者矣。

孔子释四象曰:凡终于讼者,悖理忘害,不知命而大无正,是其失也。 今四能不克,至于复而能即渝而得安,内外一归于正。 虽前有欲讼之失,而刚心既尽,忿气自消,讼不至于成,岂尚有失乎? 吉可知也。

按:天之所命者,理也。 人心惟危,何以遂能安贞? 惟在乾健一惕间耳。 前念之惕,即为后念之贞; 竞心之忘,即为道心之正。 圣人不贵无过,而贵改过。 于此可见矣。

九五,讼,元吉。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此一爻见大人以德化民,能得讼之平而尽善也。

周公系讼五爻曰:九五以圣德而居天位,所谓大人而利见者。 能以德化生民,而使民无讼者也。 即有时听讼,无不各得其平,使理直见枉者,得以上伸; 情真受诬者,可由上达。 有孚不至于见窒,不惟天下无冤民,而且民自不冤矣。 非大善而吉者乎?

孔子释五象曰:讼何以得元吉? 以五之德本中,心一于公,则未听之前,已无偏主。 五之德本正,事得其宜,则既听之后,皆能当理,将见刑清民服。 谓之元吉,信矣。

按:圣人论治,必言使民无讼。 而此曰「讼元吉」者,正欲化有讼为无讼也。 九五以中正在上,正己而物正,是以靡争之化,百辟其刑。 最险如九二,已归逋矣; 最健如上九,已三褫矣。 其余复即命者,食旧德者,不永所事者,皆已忘险忘健,无讼可听,此讼者所以利见大人也。 若止以听不偏,断合理,为得听讼之道,一明察之吏能之,岂所望于大人者乎? 此讼狱之归大舜,虞芮之质文王,至德之感人深而化民成俗,斯义得焉耳。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此一爻甚言终讼之凶,不可幸胜以取辱也。 鞶带,命服之饰。 褫,夺也。

周公系讼上爻曰:上九刚居讼极,以健讼之才,而济以必讼之志,论伪以为真,矫曲以为直,终极其讼以求胜,凶所固然也。 即使恃强而获胜,或锡之以鞶带焉。 然是非情伪,不踰时而立辨。 以讼得之,必且以讼失之。 终朝甚暂,而夺之者至于三矣。 况必无取胜之理,而有必败之道乎? 甚矣! 讼之不可终也。

孔子释上象曰:终讼之人,虽幸胜,而有受服之宠。 本非德赏,则授之者非道,服之者不终。 纵使受而不褫,亦安足敬哉? 而况终朝之褫,俄顷随至矣。 讼之不可成也如此。

按:五服五章,天之所以命有德也。 《礼》曰:「君子耻服其服而无其容。」 况以讼受服,耻孰大焉? 亦不足敬,其殆有甚于三褫者乎? 此圣人原心之论,所以深愧之而使人自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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