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讲易经解义 2024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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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下离上〉

此见天下事所以不和合者,由䜛邪间隔于其间。 圣人观噬嗑之象,推之天下万事,皆使去其间隔而合之,则强梗去而德化行矣。 去天下之间,在任刑罚。 小则惩戒,大则诛戮,以除去之,故卦取用刑为义。 象雷以用威,象电以用明。 明罚勅法,以使人不敢犯。 此去间之大权也。 六爻皆言用狱,初过小而在下,为用狱之始。 上恶极而怙终,为用狱之终。 中四爻有位,俱属用狱之人。 二惟良折狱者也,三困于强御者也。 四有司执法之义也,五人君矜恤之仁也。 卦才之刚柔不同,故所噬之难易以异。 统而观之,惟四五能尽治狱之道。 彖以五之柔为主,故利用独归之五; 爻以四之刚为主,故吉独归之四。 主柔而言,以仁为治狱之本; 主刚而言,以威为治狱之用。 仁以寓其哀矜,威以惩其奸慝。 刚柔迭用而治狱之道得矣。

【今注】

怙终:犯错而死不悔改。 《尚书. 舜典》:「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噬嗑,亨,利用狱。

此卦震下离上,为卦上下两阳中虚,颐口之象。 九四一阳间于其中,必噬之而后合,故为噬嗑。 卦辞言,凡事必先去间,而去间之道又当用折狱之勇也。 噬,啮也。 嗑,合也。 物有间者,啮而合之也。

文王系噬嗑彖辞曰:凡天下事,未得亨通者,皆有物以间之也。 噬而去之,则物无所间于我。 而凡所措施,推之皆准,动之皆化,亨其宜矣。 即如治狱一事,使不得其情,而顽梗未服。 犹有物以间之,必利用此噬嗑之道,为之别白是非,剖析情伪,则奸恶屏除,庶几刑措不用而大化可成矣。 大抵世虽极治,不能保下无方命之人,奸宄不法,间我治化者也,则合之以刑; 寇贼不靖,间我疆圉者也,则合之以兵。 推之他事,莫不皆然。 盖卦有治间之道,而于用狱尤深切着明。 故六爻皆以治狱为言。 其实利用狱者,噬嗑而亨之一端耳。

【今注】

奸宄:宄音轨。 「奸宄」,或作「奸轨」。 《说文》:「宄,奸也。 外为盗,内为宄。」 《尚书·舜典》:「蛮夷猾夏 ,寇贼奸宄。」 孔传:「在外曰奸,在内曰宄。」 《左传》成公十七年:「乱在外为奸,在内为轨。 御奸以德,御轨以刑…… 德刑不立,奸轨并至。」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 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 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此《彖传》,是释噬嗑彖辞,而极言去间之道,贵于威明得中也。 震为雷,离为电。 雷取其威,电取其明。

孔子释噬嗑彖辞曰:卦名噬嗑者,盖卦上下两阳中虚,有颐口之象。 而九四一阳独间其中,犹颐中有物,必啮去之而后合,故名之为噬嗑也。 辞曰「噬嗑而亨」者,天下惟有间,故不通。 噬而嗑,则无有强梗以为间者,此其所以得亨也。 又曰「利用狱」者,卦体三阴三阳,刚柔中分,则是刚不过暴,而存好生之仁; 柔不过纵,而非姑息之爱,得其中也。 卦德震动离明,则是可否以断,而不屈于势利; 是非以辨,而不惑于虚辞。 有威明之善也。 然威明非特卦德为然,卦象震雷离电,合而成章,是威而济之以明,其威益有所施; 明而济之以威,其明益有所用。 威明相需而不偏也。 得中亦非特卦体为然。 卦变自益,六四之柔上行,以至于五,而得其中。 是有仁恕之德,而不失之委靡; 有哀矜之念,而不流于姑息。 一张一弛之当其可也,凡此皆具用狱之道。 故虽六五以阴居阳,或失于柔。 然众善悉备,则折狱致刑,未有不得其理者,而何用狱之不利乎。

按:柔中虽不当位,而利用狱者,盖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 故折狱之道,虽贵刚断,而尤贵柔中。 禹之泣罪,汤之解网,王制之三宥,皆柔中之谓。 三代盛王,卜年久远,而非后世可及者,其皆以忠厚为立国之本歟。

【今注】

禹之泣罪:典故出自《说苑‧君道》。 禹出见罪人,下车问而泣之。 左右曰:「夫罪人不顺道,故使然焉,君王何为痛之至于此也?」 禹曰:「尧舜之人,皆以尧舜之心为心; 今寡人为君也,百姓各自以其心为心,是以痛之。」 书曰:「百姓有罪,在予一人。」

汤之解网:商汤到野外,见到张网四面,使得禽兽尽入网中,因此要求去其三面,只网开一面。 典故可见于《史记‧殷本纪》:汤出,见野张网四面,祝曰:「自天下四方皆入吾网。」 汤曰:「嘻,尽之矣!」 乃去其三面,祝曰:「欲左,左。 欲右,右。 不用命,乃入吾网。」 诸侯闻之,曰:「汤德至矣,及禽兽。」

三宥:周制中三种宽恕人罪刑的理由。 宥,宽恕。 《周礼》:「司剌掌三剌、三宥、三赦之滠,以赞司寇听狱讼。」 「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象》曰: 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勅法。

此《象传》,是言体威明之象,以见其利用狱也。 雷电,当作电雷。 明者,辨别精审之意。 勅者,整齐严肃之意。

孔子释噬嗑象曰:离象为电,震象为雷,是威明以去天下之间者,有噬嗑之象。 先王以为与其有间而后合,不若未间而预防。 于是因大小之罪,定轻重之罚。 一出一入,秩然有条而不紊。 俾后之用法者,有所遵守,而罔敢少踰。 如此则国宪昭明于一时,纪纲振肃于万世。 庶人知警惧而无或犯矣,兹非去间之大权乎!

按:明罚是明墨剩剕宫大辟,以至流宥鞭朴金赎之类,使罚必当其罪,而后人不疑于所坐,奸吏不得舞文以出入也。 就此卦言之,如罪薄过小,宜罚之以屨校。 恶极罪大,宜罚之以何校。 一一彰明,而申警之。 此往古有读法之制,即今条例中《讲读律令》一款,但有司奉行不力,视为具文,遂至百姓冥趋,犯刑日众耳。 欲刑期无刑者,可不以先王为法哉。

【今注】

墨剩剕宫大辟:《周礼》五刑为墨、刽、宫、刖、杀:「司刑掌五刑之滠,以丽万民之罪。 墨罪五百,刽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 墨即黥面,在脸上刺青。 厇为割鼻。 宫刑,男子去势,女子禁闭于宫中。 刖或称剕,断足之刑。 大辟即死刑,五刑中的「杀」。 《礼记. 文王世子》:「刑狱成,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

流宥鞭朴金赎:《尚书‧舜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读法之制:「读法」或作「读滟」。 《周礼》:「正月之吉,各属其州之民而读滟,以考其德行道艺而劝之,以纠其过恶而戒之。」 「若以岁时祭祀州社,则属其民而读滟,亦如之。」 正月时候,集合百姓向百姓读法,考核德行道艺加以奖励,纠正其过错罪恶而加以警诫。

初九,屨校灭趾,无咎。

《象》曰: 屨校灭趾,不行也。

此一爻见小惩而大戒,为小人之福也。 初上无位,为受刑之象。 中四爻为用刑之象。 校,足械。 屨,如纳屨然,谓着于其足。 灭,没也。

周公系噬嗑初爻曰:初阳肆恶,罪所当刑。 然无知犯法,罪薄过小,但当轻刑以惩其始,为屨校灭趾之象。 夫人之恶方形,而遽为惩戒,则悔其既往,慎其将来,自无怙恶不悛之咎矣。

孔子释初象曰:初之屨校灭趾者,盖趾在下,乃人之所以行。 灭趾则有所警惧,而不罹于恶,为不行之象。 咎之所自免也。

按:止恶于初,不但小人之幸,即在上者亦易于施法,不致酿成祸患,兴起大狱,殃及无辜。 否则屨校不惩,必至何校; 灭趾不戒,必至灭耳。 安知罪薄过小之初,不流为恶极罪大之上乎。

【今注】

怙恶不悛:倚仗罪恶而不知悔改。 悛,音圈,《说文》:「止也。」 《方言》:「改也。」 引申为悔改的意思。 《宋史. 王化基传》:「其或怙恶不悛,恃远肆毒,小民罹殃,卒莫上诉。」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象》曰: 噬肤灭鼻,乘刚也。

此一爻是言,治狱者能行其罚,可以服刚暴之心也。 噬嗑,食也。 中四爻肤、腊、胏、肉,皆取颐中有物之象。 肤,柔脆易噬者。 灭鼻,强梗难治之象。

周公系噬嗑二爻曰:六二当用刑之任,而居中得正,则听断合宜。 以此治狱,信有可以片言折人者,如噬肤之易矣。 但以二柔遇初刚,强梗弗顺,欲其屈服,未免烦乎刑诛,故又有灭鼻之象。 然当噬嗑之时,刑所当刑,而不至骩法以纵恶,何咎之有?

孔子释二象曰:噬肤而至灭鼻者,以乘初阳之刚,乃用刑于刚暴之人,不得不为深严,以明正其罪。 此正柔而得中者也。 若偏倚于柔,则不足以断,而委靡不振,安能免于咎哉? 盖国家有法,原以诘奸惩恶,威克厥爱,胤侯所以治羿党也。 刑兹无赦,康叔所以处大憝也。 以至公孙弘之诛郭解,王猛之诛樊世,皆有合于刚亦不吐之义。 二之乘刚而灭鼻,此正不得不然。 否则优柔姑息,如东汉之于宦官,唐末之待藩镇,明知其恶,畏其强而不敢行诛,为害可胜言乎?

【今注】:

骩法:枉法。 骩,音委,通骪,原义为骨不正,引申为枉曲、委曲。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象》曰: 遇毒,位不当也。

此一爻是言用刑,而不得其中,无以遽服民志也。 腊肉,兽腊,坚韧之物。 毒,谓伤于口,治人而人不服之义。

周公系噬嗑三爻曰:三当用刑之任,而阴柔不中正,既无刚断之才,又失用刑之道。 以此治狱,是非不决,轻重失平,人自不肯输服,有噬腊肉遇毒之象。 诚有媿折狱之任,而不免于小吝矣。 然时当噬嗑,在我虽有刚明不足之患,在彼实为有罪当刑之人,治所宜治,于义为无咎也。

孔子释三象曰:三何以噬腊而遇毒哉? 非独治狱之难也。 盖以阴柔则刚果不足,不中正则听断或偏。 德薄才疏,以致若此者,位不当也。 然则治狱须才德兼备之人,岂可不择而后任哉!

按:二之乘刚,遇难治之狱,难在人也,故曰灭鼻。 三位不当,无治狱之才,难在我也,故曰遇毒。 然初虽难治,而二得善处之道,天下无长抗法之民,是以终无咎也。 三虽无才,而有治狱之任,有罪之民亦终当输服,是以小吝而亦无咎也。 皆缘遇噬嗑之时耳。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 利艰贞,吉。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此一爻是言,得听讼之宜者,犹未可忘戒惧也。 胏,与胾同,肉之带骨者。 金矢,《周礼》狱讼入钧金束矢,而后听之。 言能使其心服也。

周公系噬嗑四爻曰:四当治狱之任,以刚居柔,是有刚柔相称之道。 既不伤于优柔,又不嫌于刚暴。 虽顽梗弗率之徒,亦有以得其情,而俾中心输服焉。 故有「噬干胏得金矢」之象。 然狱者,天下之大命。 治狱者,天下之大事。 尤必艰难其心,无所慢易,正固其守,无所偏私。 则刑当其罪,能如是而后吉也。

孔子释四象曰:利艰贞固可以得吉矣,然为民上者,必使民无讼,治道大光,乃为可贵。 今虽善于决狱,而犹待于听讼,是则治其末,未正其本; 塞其流,未拔其源,其道则未光也。

按:以全卦之体言,四为一卦之间,则受噬者在四。 以六爻言,四反为噬之主,与三阴同噬初上者。 盖卦言其位,则梗在其中; 爻言其才,则刚足以噬。 取义固不同也。 《王制》:「大司寇以狱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 则九四大臣,固有折狱之任,然虽听讼得宜,而爻戒以艰贞,象惕其未光。 周孔圣人,无非慎重民命,即「如得其情,哀矜勿喜」之意云尔。

【今注】

胏与胾同:胾,音渍,大块的切肉。 依《说文》,胾为大脔。 《礼记‧曲礼》:「凡进食之礼,左殽右胾。」 郑玄注:「殽,骨体也。 胾,切肉也。 ……. 殽在俎,胾在豆。」 孔疏:「熟肉带骨而脔曰殽,纯肉切之曰胾,骨是阳,故在左。 肉是阴,故在右。」

狱讼入钧金束矢,而后听之:《周礼》:「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 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狱为关于罪刑的判决官司,而讼则是关财产权的官司。 古代为了防止百姓乱打官司,要与人争辨财产权(讼)则必须缴交束矢。 一束矢即一百支箭。 而要告人之有罪(狱),则必须先缴交钧金,三十斤的铜。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 贞厉,无咎。

《象》曰: 贞厉无咎,得当也。

此一爻是言,六五为讼狱之主,非明德慎罚者,不能得当也。 噬干肉,难于肤而易于腊胏者。 黄,中色。 金,亦谓钧金也。

周公系噬嗑五爻曰:五居尊位,天下讼狱之主也。 而以柔中居之,则宽而不过,仁而不偏,得用刑之道。 以此治狱,随其轻重,皆得其情,刑罚清而民自服,有「噬干肉得黄金」之象。 然又不敢以人无不服而遂易以处之,必正固其守而出入惟允,惕厉其心而恣睢不萌,庶几刑必当罪,罪不失刑,得用狱之宜而无咎矣。

孔子释五象曰:五所以贞厉无咎者,盖为治莫大于狱,而难治亦莫甚于狱。 惟能贞则断合乎理,能厉则听无不当,所治之大小轻重,皆得其宜,乃无咎矣。

按:九四以刚噬,六五以柔噬。 以刚噬者,有司之守,惟在于法之中; 以柔噬者,大君之仁,时行于法之外也。 然犹贞厉则无咎。 如帝舜钦哉惟刑之恤,穆王训诫祥刑而曰朕言多惧。 其敬慎之心,诚有可为后世法者欤。

【今注】

出入惟允:语出《尚书·舜典》:「命汝作纳言,夙夜出纳朕命,惟允。」 古文入即内,出纳朕命即出入朕命。 上古立「纳言」之官,负责传达君命,朕命的进出与传送,即后来的「侍中」。 允,信也。

恣睢:恣,音疵。 睢,音虽。 恣睢,放纵、暴戾。 《史记. 伯夷传》:「盗跖日杀不辜,肝人之肉,暴戾恣睢。」

上九,何校灭耳,凶。

《象》曰: 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此一爻是言,恶极罪大之人,不可逭也。 何校,负械于颈也。

周公系噬嗑上爻曰:初卑而无位,上高而无位,故皆为受刑者。 过极之阳,怙恶不悛,当服上刑,有何校灭耳之象,凶孰甚焉?

孔子释上象曰:王者明罚勅法,耸动众听,在人无不共闻,何上之昏迷不聪,乃自陷于大恶。 灭耳之刑,正以罪其听之不聪也,于人何尤哉!

按:初上皆为受刑之象。 初则罪之小者,用轻典以治之,小惩大戒也; 上则罪之大者,用重典以治之,怙终贼刑也。 灭趾于初,以使其不进; 灭耳于终,以罚其不聪。 圣人之于人,勉其始而戒其终如此,总欲消天下之有间而归于无间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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