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讼卦 〈坎下乾上〉
讼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 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险健善争,故曰讼。 坎孚,巽窒,干惕,二中,上终五为大人。 坎,大川也。 生民之患,多起于讼。 亦不能无讼,故贵有孚,不可为无情之词也。 有孚矣,犹窒而忍之,欲其不讼也。 将讼矣,犹惕而戒之,不可遽讼也。 不得已而讼矣,必半讼而中止,庶足释怨而得吉。 若终讼以求胜,是结怨以阶祸也,其凶必矣。 利见大人者,仰其中正可以化其争心。 不利涉大川者,争而不和,不可以造大事也。 盖圣人之意,始终劝人无讼而已。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阴柔无才,居下无势,不能终讼。 故事不永,或见以为懦。 然与人释怨,保身其,吉在终也。 事不永而其福永矣。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 无眚。
二自遯来,不讼复遯,是归逋也。 坎坤体,故为邑。 又互离,户象也。 三百,离数也。 刚为险主,二阴附之,恃其邑人而上讼五。 五刚居尊,二不能敌。 幸其得中,不敢怙终,故归而逋,不有其邑也。 不有其邑,则二之累去,五之怒解,并邑人且因之以免祸矣。
【今注】
- 怙终:犯错而死不悔改。 《尚书. 舜典》:「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 或从王事,无成。
坤之中爻变坎为险。 初三未变,犹然坤顺,是旧德也。 坤为邑,二讼而逋,故丧之。 三顺不讼,保其邑而食焉,以旧德而得食,故曰食旧德也。 固守其顺,或受人侮,故虽贞而有厉。 要其终而计之,二逋,四渝,上褫,而己食德,其吉可知也。 当是时,饮食之后,下有讼起; 建侯之后,上有讼兴。 三有禄位,从王者也。 如或从王,以理天下之讼事,则欲其无成。 无成者,屏去偏私,不立意见,惟顺理以断之,而无成心也。 从王无成,皆坤三之旧。 词不言有终者,讼不可终也。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干初复体,互巽为命,变艮为渝。 艮止,贞也。 四与初讼,初不永,四亦自反焉,故不克。 非力不敌,理不足也。 既能以理自反,必将歛其好胜之气,而即于命。 亦且变其好争之心,而安于贞。 至于安贞,则理得而命又不足言矣。 改过迁善,故吉也。 二不克,不伺上以险也。 四不克,不制下以健也。 即命则知分之有定,永无讼事矣。 安贞则知善之可乐,并无讼心矣。
九五,讼元吉。
九五听讼者,所谓大人也。 以刚居尊,恐其治狱过严,而鲜钦恤之心,故系以元,用其长人之仁也。 慈祥恺悌,得其情而哀矜,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则不犯于有司矣。 天下之无讼,人君之吉也。 初不永,三不讼,二、四不克讼,五以元化讼。 卦以讼名,非教讼也,教无讼也。
【今注】
- 治狱过严:断案过于严苛。 狱,与讼义相近。 分而言之,狱为判断罪刑,讼为判断财产之争议。 合而言之,狱讼都意指官司诉讼。
- 鲜钦恤之心:缺乏敬慎而体恤之心。 《尚书. 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干圜为带,巽命或锡。 离为朝,又为三。 坎为曳,故褫也。 上与三讼,三守其顺,上健而终势能胜之,故或锡之命服,是以告讦得禄也。 天道好还,众怒难犯,不崇朝而三褫,所谓终凶也。 夫讼,以求胜也。 不永不克者皆吉,而胜者凶,则不如不讼之为愈也。 圣人喜需而恶讼,乐比而忧师,必也使无讼乎。 情见乎词矣。
【今注】
- 天道好还:语出老子《道德经》第三十章:「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强天下,其事好还,师之所处,荆棘生焉。」
- 崇朝:义同“终朝”,《诗经. 卫风. 河广》:「谁谓宋远? 曾不崇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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