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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
6毛口罩卖1元被罚续:湖北重启调查,省内哄抬价格规定不再执行
近日,湖北一药店6毛口罩卖1元被罚4万的消息,引起热议。2月15日,南都记者独家获悉,昨日湖北省就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有关事项下发紧急通知,明确省局此前下发的“购销差价额超15%”涉嫌哄抬物价的文件,不再执行。
15日下午,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一名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确认,文件属实。目前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案件查处,按照总局的指导意见来认定。
据南都记者了解,2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中并未提及15%的购销差额率。
6毛口罩卖1元被罚,当地重启调查
2月12日,湖北省洪湖市场监管局通过微博发布案件通报,洪湖市华康大药房将进货价为0.6元/只的一次性劳保口罩,以1元/只的价格卖出,购销差价高于当地规定的15%标准,涉嫌哄抬价格。
据南都记者了解,1月27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鄂市监竞争〔2020〕3号),明确三种哄抬物价行为。
其中包括以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提供服务;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
据此,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事药房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罚款人民币42630元的处罚决定。
南都记者此前报道,这笔违法所得包括涉事药店出售的三批口罩,其中一次性劳保口罩共销售38000只,获利11140元。其余两款口罩违法所得合计3070元。
消息一出引发热议。有观点认为执法过度,疫情期间,执法部门既要打击哄抬防疫用品价格行为,也需要让经营者有合理的利润空间。但也有观点认为,涉案口罩的购销差价额确实超过了15%,洪湖市场监管部门只能按照哄抬价格定性处罚,否则就是不作为。
针对此事,2月13日,南都记者联系洪湖市委宣传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当地已对这起案件重新启动调查。15日中午,南都记者再次致电获悉,相关调查的结果还未作出,若有消息将通报告知。
1元口罩引发争议背后,处罚的合理公平性受关注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14日发布的紧急通知,鄂市监竞争〔2020〕3号文件不再执行。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案件查处将按总局的指导意见执行。
据南都记者了解,市场监管总局2月1日发布的指导意见提到,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共包括四种情形,涉及强制搭售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大幅度提高运费等行为。
此外,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也属哄抬物价行为。
可见,市场监管总局并未明确购销差价额的标准,也没有就利润幅度进行规定。关于“大幅度提高”的认定,意见指出,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疫情期间,口罩成为防疫必需品。当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相关价格违法案件时,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主张,“把执法的枪口抬高5厘米”。这不是让执法者不依法查处,而是希望执法者严格依照法律的同时,也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
邱宝昌告诉南都记者,“1元口罩案引起争议,反映了人们更加关注的是处罚的合理性、公平性。”他认为,洪湖市市场监管部门虽无权审查上级监管部门制定意见的合规性,但参考总局、省局认定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指导意见,执法部门在处罚时可行使自由裁量权。
“比如,根据总局意见采取先告诫的方式,若经营者立即改正则应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而非直接予以罚款。”他说。
据南都记者了解,总局发布的指导意见指出,经营者以高于1月19日当天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销售同品种商品,如果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市场监管并不简单等同于硬邦邦、冷冰冰的行政处罚
南都记者留意到,洪湖一药店6毛口罩卖1元被罚不久后,有一则口罩新闻同样引发关注。
2月13日,据媒体报道称,湖北已筹集首批50万只民用口罩,将按照进货价1元/只供应零售药店,并要求零售药店张贴告示按2元/只平价向市场供应。
这让不少人感到困惑,1元口罩价格翻了一倍卖2元,购销差价额远超15%,是否合适?
“问题的根本在于15%的标准,是否科学合理、正当合法,这个标准是如何制定的,是否履行了严谨透明、择善而从、包容审慎的决策程序,是否听取过商会、工商联、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各方的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称,虽肯定监管部门的主观善意,但对这一标准提出质疑。
在他看来,在抗击疫情期间,监管部门既要保护消费者权益,也要促进企业发展,不应把二者割裂对立起来。同时监管部门要充分尊重市场作为“无形之手”的作用,发挥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合理流动方面的积极作用。
针对社会各方面争议较大的监管标准,刘俊海建议可先对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伦理效果、市场效果与政治效果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评估,经过科学、民主、透明的论证程序或听证程序,才能让消费者和经营者两相受益。
“市场监管的工具箱是个八宝囊,里边有很多较为弹性化的监管工具。除了处罚,还有行政指导、行政服务、行政保护、行政促成与行政给付等。”刘俊海告诉南都记者,对商家的正当经营自由要予以保护;对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尽量通过行政指导敦促商家见贤思齐;而对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处罚时,也要罚当其过。
“有温度、有活力、有底线的市场监管并不简单等同于硬邦邦、冷冰冰的行政处罚。”他说。
南都记者注意到,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14日下发文件,就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的有关事项作了紧急通知。
其中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办案件,要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严格执法彰显法律威严,又充分考虑疫情期间保供稳价的实际需要,实现案件查处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防疫效果有机统一。
此外,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紧缺物资中的产品标识不规范等轻微违法行为,实行审慎监管,一般不予行政处罚;对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告诫立即改正的违法行为,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对制售伪劣产品、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快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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