卦数起例
第一卦数起例
年月日为上卦,年月日加时为下卦。 复以年月日时总数取爻,年如子年一数,丑年二数,直至亥年十二数。 月如正月为一数,二月为二数,直至十二月十二数。 日如初一日一数,初二日二数,直至30日30数。 又以年月日共计几数,以八除之,以零数作上卦。 时如子时为一数,丑时二数,直至亥时十二数。 又以年月日数上加时总数,除八,以零数作下卦。 就以六除取爻。
第二物数占
凡见物有可数之数,即以起数,就作上卦,以时数配作下卦。 却以卦数时数总除取爻。
第三 声音占
凡闻得声音,数得几声,起作上卦,却加时数配作下卦。 仍以总数除六爻。 如闻动物鸣叫之声,或闻来人击敲之声,皆可起卦。
第四字占
凡见字数,如停均,即分平半为上卦,平半为下卦。 如字数不均,则以少一字为上卦,以多一字为下卦,盖取天轻清地重浊之义也。
第五 一字占
一字为太极未判。 如草字,混沌不明,不可取卦。 如楷书,则数其字画,以居左者为阳,看得几数,起作上卦。 以居右者为阴,看得几数,起作下卦。 又以一字之阴阳,全数取爻。
左画:丿、丨、リ[2]。 右画:一、ㄑ、乙、二。
二字占:二字为两仪平分,一字为上卦,一字为下卦。
三字占:三字为三才,以一字为上卦,以二字为下卦。
四字占:四字为四象,平分上下。 又四字以上,不必数画数,只以平仄声调之。 字平声为一数,上声为二数,去声为三数,入声为四数。
五字占:五字为五行,以二字为上卦,三字为下卦。
六字占:六字为六爻之象。 平分上下。
七字占:七字为七极数。 三为上卦,四为下卦。
八字为八卦之数,分平上下。
九字为九畴之义,以四字为上卦,五字为下卦。
十字占:十字为成数,平分上下。
十一字占:十一字以上至于百余字,皆可起卦。 但十一字以上,又不以平仄声音调之,止用字数。 如字数平均,则以半为上卦,以半为下卦。 如字数不均,则以少一字为上卦,多一字为下卦。 又合卦之总数取爻。
丈尺占:丈尺之物,以丈数为上卦,以尺数为下卦。 合丈尺之数取爻。 寸数不系。
尺寸占:尺寸之物以尺数为上卦,寸数为下卦。 合尺寸之数取爻。 分数不系。
第六 为人占
凡为人占卜,其例不一。 或听其语声,或观其人品。 或取诸其身,或取诸其物。 或因其服色,或触其外物。 或以年月日时,或以书写来意。
听其声音者,如人说初一句,即以字数分之起卦。 如人说两句,既用先一句为上卦,后一句为下卦。 若语句多,则用初一句为上卦,末一句为下卦,余句不用。
观人品者,如老人为干,少女为兑之类。
取诸其身者,如头动为干,足动为震,目动为离之类。
取诸其物者,如其人手中偶执物,则看是何物。 如金玉及圆物之属为乾,如土瓦及方物之属为坤之类。
因其服色者,如其人着青衣为震,赤衣为离之类。
觸其外物者,如起卦之時,偶見水為坎卦,見火為离卦之類。
年月日時者,則如觀梅占之類。
書寫來意者。如人求占,或寫來意,則以其字數占之。
第七 占自己
凡占卜自己,或以年月日时,或以所闻声音,或观当时有所触之外物,皆可起卦。 已上三例,与前章为人占同。
第八占动物
凡牛马犬豕之类,初生则可以年月日时占之。 或置买此等之物,亦可以初置买年月日时推之。
凡占群物之动,不可起卦。 如见一物,则就以此物为上卦,动来之方位为下卦。 合物卦数及方位卦数,加时取爻,而以此卦就断其物,如后天占牛鸣鹚鸣之类。
第九 占静物
凡见静物,则如江河山石,一定不易之物,不可起卦。 若屋宅、树木之类,则屋宅初创之时,树木初植之时,皆可起卦。 至如器物,则初置时成器之时皆可占之,如椅、枕之类是也。 余则无故不占,不动不占。 若观梅,则见雀争枝坠地而占。 如牡丹则因客问而占,如大树则因枝枯坠地而后占之也。
1. 此标题原文误置为上段内文,并置于文末。
2. リ:他本误作「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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