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卦》曰: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 嗑者,合也。
崔憬曰:言可观政于人,则有所合于刑矣,故曰「可观而有所合」。
噬嗑,享,利用狱。
虞翻曰:否五之坤初,坤初之五,刚柔交,故亨也。 坎为狱,艮为手,离为明,四以不正,而系于狱。 上当之三,蔽四成丰,折狱致刑,故利用狱。 坤为用也。
案:颐中有物曰噬嗑,谓九四也。 四互坎体,坎为法律,又为刑狱,四在颐中,啮而后亨。 故利用狱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
虞翻曰:物谓四,则所噬干脯也。 颐中无物,则口不噬。 故先举颐中有物曰噬嗑也。
噬嗑而亨。
崔憬曰:物在颐中,隔其上下,因啮而合,乃得其亨焉。 以喻人于上下之间,有乱群者,当用刑去之,故言利用狱。
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
卢氏曰:此本否卦。 乾之九五,分降坤初; 坤之初六,分升乾五,是刚柔分也。 分则雷动于下,电照于上,合成天威,故曰「雷电合而成章」也。
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侯果曰:坤之初六,上升乾五,是柔得中而上行。 虽则失位,文明以中,断制枉直,不失情理,故「利用狱」。
《象》曰:雷电,噬嗑。
宋衷曰:雷动而威,电动而明,二者合而其道章也。 用刑之道,威明相兼。 若威而不明,恐致淫滥; 明而无威,不能伏物。 故须雷电竝合,而噬嗑备。
先王以明罚勑法。
侯果曰:雷所以动物,电所以照物。 雷电震照,则万物不能怀邪。 故先王则之,明罚勑法,以示万物,欲万方一心也。
初九,屨校灭趾,无咎。
虞翻曰:屨,贯。 趾,足也。 震为足,坎为校; 震没坎下,故屨校灭趾。 初位得正,故无咎。
干宝曰:趾,足也。 屨校,贯械也。 初居刚躁之家,体贪狼之性,以震掩巽,之男也。 行侵陵之罪,以陷屨校之刑,故曰「屨校灭趾」。 得位于初,顾震知惧,小惩大戒,以免刑戮,故曰无咎矣。
《象》曰:屨校灭趾,不行也。
虞翻曰:否坤小人。 以阴消阳,其亡其亡。 故五变灭初,否杀不行也。
干宝曰:不敢遂行强也。
六二,噬膚滅鼻,无咎。
虞翻曰:噬,食也。艮為膚,為鼻;鼻沒坎水中,隱藏不見,故「噬膚滅鼻」。乘剛,又得正多譽,故无咎。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侯果曰:居中履正,用刑者也。二互體艮。艮為鼻,又為黔喙,噬膚滅鼻之象也。乘剛,噬必深,噬過其分,故滅鼻也。刑刻雖峻,得所疾也。雖則滅鼻,而无咎矣。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虞翻曰:三在膚裏,故稱肉。離日熯之,為腊;坎為毒,故「噬腊肉遇毒」。毒謂矢毒也。失位承四,故小吝。與上易位,利用獄成豐,故无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荀爽曰:腊肉,謂四也。三以不正,噬取異家,法當遇罪,故曰遇毒。為艮所止,所欲不得,故小吝也。所欲不得,則免於罪,故无咎矣。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陸績曰:肉有骨,謂之胏。離為乾肉,又為兵矢。失位用刑,物亦不服。若噬有骨之乾胏也。金矢者,取其剛直也。噬胏雖復艱難,終得申其剛直,雖獲正吉,未為光大也。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无咎。
虞翻曰:陰稱肉,位當離,日中烈,故乾肉也。乾金黃,故得黃金。貞,正。厲,危也。變而得正,故无咎。
王弼曰:干肉,坚也。 黄,中。 金,刚也。 以阴处阳,以柔承刚,以噬于物,物亦不服,故曰「噬干肉」也。 然处得尊位,而居于中,能行其戮也。 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刚胜者也。 噬虽不服,得中而胜,故曰「噬干肉得黄金」也。 己虽不正,而刑戮得当,故虽贞厉而无咎也。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荀爽曰:谓阴来正居,是而厉阳也。 以阴厉阳,正居其处。 而无咎者,以从下明上,不失其中。 所言得当。
上九,何校灭耳,凶。
荀爽曰:为五所何,故曰何校。 据五应三,欲尽灭坎。 上体坎,为耳。 故曰灭耳凶。 上以不正,侵欲无已,夺取异家,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故宜凶矣。
郑玄曰:离为槁木; 坎为耳,木在耳上,何校灭耳之象也。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九家易》曰:当据离坎,以为聪明。 坎既不正,今欲灭之。 故曰聪不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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