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卦》曰:致饰然后通则尽矣,故受之以剥。 剥者,剥也。
崔憬曰:以文致饰,则上下情通,故曰「致饰然后通」也。 文者致理,极而无救则尽矣。 尽,犹剥也。
剥,不利有攸往。
虞翻曰:阴消干也,与夬旁通。 以柔变刚,小人道长; 子弑其父,臣弑其君,故不利有攸往也。
《彖》曰:剥,剥也。
卢氏曰:此本乾卦。 群阴剥阳,故名为剥也。
柔变刚也。
荀爽曰:谓阴外变五。 五者至尊,为阴所变,故曰剥也。
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
郑玄曰:阴气侵阳,上至于五,万物零落,故谓之剥也。 五阴一阳,小人极盛,君子不可有所之,故不利有攸往也。
顺而止之,观象也。
虞翻曰:坤顺艮止,谓五消观成剥,故观象也。
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
虞翻曰:乾为君子,乾息为盈,坤消为虚,故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 则出入无疾,反复其道。 易亏巽消艮,出震息兑,盈乾虚坤,故于是见之耳。
《象》曰:山附于地,剥。
陆绩曰:艮为山,坤为地。 山附于地,谓高附于卑,贵附于贱,君不能制臣也。
上以厚下安宅。
虞翻曰:上,君也。 宅,居也。 山高绝于地。 今附地者,明被剥矣。 属地时也。 君当厚锡于下,贤当卑降于愚,然后得安其居。
初六,剥牀以足,蔑贞凶。
虞翻曰:此卦坤变乾也。 动初成巽,巽木为牀; 复震在下,为足,故剥牀以足。 蔑,无。 贞,正也。 失位无应,故蔑贞凶。 震在阴下,《象》曰:以灭下也。
《象》曰:剥牀以足,以灭下也。
虞翻曰:蔑,灭也。 坤所以载物,牀所以安人。 在下,故称足。 先从下剥,渐及于上,则君政崩灭。 故曰以灭下也。
六二,剥牀以辩,蔑贞凶。
虞翻曰:指间称辩剥。 剥二成艮。 艮为指,二在指间。 故剥牀以辩。 无应在剥,故蔑贞凶也。
《象》曰:剥牀以辩,未有与也。
郑玄曰:足上称辩,谓近膝之下。 屈则相近,申则相远,故谓之辩。 辩,分也。
崔憬曰:今以牀言之,则辩当在第足之间,是牀梐也。 「未有与」者,言至三则应,故二未有与也。
六三,剥之无咎。
《象》曰:剥之无咎,失上下也。
荀爽曰:众皆剥阳,三独应上,无剥害意,是以无咎。 故曰:失上下也。
六四,剥牀以肤,凶。
虞翻曰:辩上称肤。 艮为肤。 以阴变阳,至四干毁,故剥牀以肤。 臣弑君,子弑父,故凶矣。
王肃曰:在下而安人者,牀也。 在上而处牀者,人也。 坤以象牀,艮以象人。 牀剥尽,以及人身,为败滋深,害莫甚焉。 故曰「剥牀以肤,凶」也。
《象》曰:剥牀以肤,切近灾也。
崔憬曰:牀之肤谓荐席,若兽之有皮毛也。 牀以剥尽,次及其肤,剥以大臣之象,言近身与君也。
六五,贯鱼,以宫人宠,无不利。
虞翻曰:剥消观五。 巽为鱼,为绳; 艮手持绳贯巽,故贯鱼也。 艮为宫室,人谓乾; 五以阴代阳,五贯乾,为宠人,阴得丽之,故以宫人宠。 动得正成观,故无不利也。
何妥曰:夫剝之為卦,下比五陰,駢頭相次,似貫魚也。魚為陰物,以喻眾陰也。夫宮人者,后夫人嬪妾,各有次序,不相瀆亂,此則貴賤有章,寵御有序。六五既為眾陰之主,能有貫魚之次第,故得无不利矣。
《象》曰:以宫人宠,终无尤也。
崔憬曰:鱼与宫人皆阴类,以比小人焉。 鱼大小一贯,若后夫人嫔妇御女,小大虽殊,宠御则一,故终无尤也。
上九,硕果不食。 君子得舆,小人剥庐。
虞翻曰:艮为硕果,谓三已复位,有颐象。 颐中无物,故不食也。 夬乾为君子,为德; 坤为车,为民; 乾在坤,故以德为车。 小人谓坤,艮为庐; 上变灭艮,坤阴迷乱,故小人剥庐也。
《象》曰:君子得舆,民所载也。 小人剥庐,终不可用也。
侯果曰:艮为果,为庐。 坤为舆。 处剥之上,有刚直之德,群小人不能伤害也。 故果至硕大,不被剥食矣。 君子居此,万姓赖安,若得乘其车舆也。 小人处之,则庶方无控,被剥其庐舍,故曰「剥庐,终不可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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