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卦是《易经》六十四卦的第七卦。“师”指用兵,指军队。主卦是坎卦,卦象是水,客卦是坤卦,卦象是地。地水师行险而顺。建议运用恰当时机,采取主动行动和强硬态度,摆脱自己造成的困境。这个卦是异卦(下坎上坤)相叠“师”。坎为水、为险;坤为地、为顺,喻寓兵于农。师卦,阐释由争讼终于演变成战争的用兵原则。军队必须是正义之师,统帅必须中庸、公正,老成持重,不可好战喜功。战争必须得到人民的支持,才能战无不胜。这是师卦的主要精神。
周易“师”运用于现代企业,要求现代企业管理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正义,讨伐邪恶;要伸张正义,才会吉祥。在权力使用中,若能刚毅中庸,又有巩固的核心,自然吉祥无祸。
企业债权人委员会为地水师卦,师:公平公正、适才专用,把合适的人才放在最合适的位置上。出师打仗,统帅是否称职非常关键,千军易得一将难求。《孙子-谋攻篇》曰:“故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意思是说,出师打仗的上策是以谋略胜敌,其次是通过外交手段取胜,再次是用武力胜敌,最下策就是强攻城池。对于企业来说,债权人就是一种特殊的“敌人”,应妥善应对,敌人就会变成朋友,若处理不当就会成为落井下石的真正敌人。故孙子“伐谋、伐交”的战略思想很值得我们当代的企业家去借鉴、去学习。
《企业破产法》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中可以设置债权人委员会,建立了各国破产法中均存在的破产监督人制度。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的常设监督机构。在破产程序中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保障债权人会议职能的有效执行,并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对破产程序进行日常必要的监督。
从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国投与华侨大厦公司股权纠纷案看企业债权人委员会的重要作用。
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大厦公司)股权纠纷案是广东国投破产案中权属之争的第一大案,备受国内外债权人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广东国际大厦(即63层)曾经是广州市的地标性建筑,也是广东国投的标志性建筑。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原有的工商登记记载,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的股权却登记在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下称房产公司)和广信实业有限公司(清盘中)(下称广信实业)的名下,大厦公司是合作经营(港资)企业,投资中方为房产公司,投资外方为广信实业;主管部门为广东国投。如果仅凭工商登记,无法正确判断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的股权真正归谁所有。广东高院经过审理查明,房产公司没有出资,广信实业的出资实际上也来源于广东国投。为了使大厦公司享受中外合作企业的政策优惠,广东国投决定成立大厦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广东国际大厦,并安排其全资子公司房产公司和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广信实业作为大厦公司的中外方股东。由于房产公司和广信实业均没有履行股东最基本的出资义务,均不是合法的股东。广东国投是大厦公司的实际出资者,按照“谁投资、谁拥有”的产权确认原则,广东高院依法确认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的100%股权归原广东国投所有。
二、华侨大厦公司执行和解案
1988年8月广东国投与华侨大厦公司、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下称华侨联合会)签订《担保协议书》,约定广东国投为华侨大厦向境外银行贷款4500万美元提供担保,华侨联合会向广东国投提供反担保。华侨大厦公司所借境外银行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广东国投予1997年4月和7月分别为华侨大厦公司垫付到期借款本息322.7061万美元和1551.0961万美元,合计1873.8022万美元。广东国投代华侨大厦垫还借款后,华侨大厦公司并未向广东国投偿还。华侨联合会也没有履行其约定的反担保责任。广东高院审理认为,华侨大厦公司拖欠的借款本息应当归还;华侨联合会不具有担保的合法资格,其为华侨大厦公司对外借款所作的反担保无效,华侨联合会应承担无效担保的赔偿责任。判令华侨大厦向广东国投破产清算组清偿欠款1873.8022万美元,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对华侨大厦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为追收广东国投的对外债权,广东高院依法对华侨大厦公司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经多方努力,华侨大厦公司、华侨联合会与广东国投破产清算组反复协商后,于2002年3月15日达成还款协议,并报广东国投债权人主席委员会同意,由华侨大厦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44亿元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华侨大厦公司已于2002年3月26日前支付还款协议中约定的款项1.44亿元给广东国投破产清算组。该案被称为“异地执行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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