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讼,有孚,窒惕,中吉。
注云:窒谓窒塞也。 皆惕,然后可以获中吉。
终凶。 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疏 正义曰:「讼,有孚,窒惕,中吉」者,窒,塞也。 惕,惧也。 凡讼者,物有不和,情相乖争而致其讼。 凡讼之体,不可妄兴,必有信实,被物止塞,而能惕惧,中道而止,乃得吉也。
「终凶」者,讼不可长,若终竟讼事,虽复窒惕,亦有凶也。 「利见大人」者,物既有讼,须大人决之,故「利见大人」也。 「不利涉大川」者,以讼不可长,若以讼而往涉危难,必有祸患,故「不利涉大川」。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 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 终凶,讼不可成也。 利见大人,尚中正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注云:凡不和而讼,无施而可,涉难特甚焉。 唯有信而见塞惧者,乃可以得吉也。 犹复不可终,中乃吉也。 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 故虽复有信,而见塞惧,犹不可以为终也。 故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也。 无善听者,虽有其实,何由得明? 而令有信塞惧者得其中吉,必有善听之主焉,其在二乎? 以刚而来正夫群小,断不失中,应斯任也。
疏正义曰:此释繇辞之义。 「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者,上刚即干也,下险即坎也,犹人意怀险恶,性又刚健,所以讼也。 此二句因卦之象以显有讼之所由。 案:上「需」,须也,以释卦之名。 此讼卦不释《讼》名者,讼义可知,故不释也。 诸卦其名难者则释之,其名易者则不释之,他皆倣此。 「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者,先叠出讼之繇辞,以「刚来而得中」者,释所以讼得其「有孚,窒惕中吉」者,言中九二之刚,来向下体而处下卦之中,为讼之主,而听断狱讼,故讼者得其有孚窒惕中吉也。 「终凶,讼不可成」者,释「终凶」之义,以争讼之事,不可使成,故终凶也。 「利见大人,尚中正」者,释「利见大人」之义。 所以于讼之时,利见此大人者,以时方阄争,贵尚居中得正之主而听断之。 「不利涉大川,入于渊」者,释「不利涉大川」之义。 若以讼事往涉于川,即必坠于深渊而陷于难也。
注「凡不和」至「应斯任」。 正义曰:「无施而可」者,言若性好不和,又与人阄讼,即无处施设而可也。 言所往之处皆不可也。 「涉难特甚焉」者,言好讼之人,习常施为,己且不可,若更以讼涉难,其不可特甚焉,故云「涉难特甚焉」。 「中乃吉」者,谓此讼事以中途而止,乃得吉也。 前注云可以获中吉。 谓获中止之吉。 「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者,若能谦虚退让,与物不竞,即此是闭塞讼之根源,使讼不至也。 今不能如此,是不闭塞讼源,使讼得至也。 「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者,谓虽每诉讼陈其道理,不有枉曲,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 君子以作事谋始。
注云:「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 无讼在于谋始,谋始在于作制。 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 物有其分,职不相滥,争何由兴? 讼之所以起,契之过也。 故有德司契而不责于人。
疏 正义曰:天道西转,水流东注,是天与水相违而行,相违而行,象人彼此两相乖戾,故致讼也。 不云「水与天违行」者,凡讼之所起,必刚健在先,以为讼始,故云「天与水违行」也。 「君子以作事谋始」者,物既有讼,言君子当防此讼源。 凡欲兴作其事,先须谋虑其始。 若初始分职分明,不相干涉,即终无所讼也。
注听讼至不责于人。 正义曰:「讼之所以起,契之过」者,凡阄讼之起,只由初时契要之过,谓作契要不分明。 「有德司契」者,言上之有德司主契要,而能使分明以断于下,亦不须责在下之人有争讼也。 「有德司契」之文,出《老子》经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注云:处讼之始,讼不可终,故不永所事,然后乃吉。 凡阳唱而阴和,阴非先唱者也。 四召而应,见犯乃讼。 处讼之始,不为讼先,虽不能不讼,而了讼必辩明也。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 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疏 正义曰:「不永所事」者,永,长也,不可长久为阄讼之事,以讼不可终也。 「小有言,终吉」者,言初六应于九四。 然九四刚阳,先来非理犯己,初六阴柔,见犯乃讼,虽不能不讼,是不获己而讼也,故小有言。 以处讼之始,不为讼先,故终吉。
《象》曰「讼不可长」者,释「不永所事」,以讼不可长,故不长此阁争之事。 「其辩明」者,释「小有言」,以讼必辩析分明。 四虽初时犯己,己能辩讼,道理分明,故初时小有言也。
注「处讼之始不为讼先」者。 正义曰:「处讼之始」者,始入讼境,言讼事尚微,故云「处讼之始」也。 「不为讼先」者,言己是阴柔,待唱乃和,故云不为讼先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 人三百户,无眚。
注云: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宜其不克。 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以免灾。 邑过三百,非为窜也。 窜而据强,灾未免也。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 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疏 正义曰:「不克讼」者,克,胜也; 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与五相敌,不胜其讼,言讼不得胜也。 「归而逋其邑」者,讼既不胜,怖惧还归,逋窜其邑。 若其邑强大,则大都偶国,非逋窜之道。 「人三百户,无眚」者,若其邑狭少,唯三百户乃可也。 「三百户」者,郑注《礼记》云:「小国下大夫之制。」 又郑注《周礼. 小司徒》云:方十里为成九百夫之地,沟渠、城郭、道路三分去其一,余六百夫。 又以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定受田三百家。 即此三百户者,一成之地也。 郑注云:不易之田,岁种之; 一易之田,休一岁乃种; 再易之地,休二岁乃种。 言至薄也。 苟自藏隐,不敢与五相敌,则无灾眚。
《象》曰「归逋窜」者,释归而逋邑,以讼之不胜,故退归逋窜也。 「患至掇」者,掇犹拾掇也。 自下讼上,悖逆之道,故祸患来至,若手自拾掇其物,言患必来也。 故王肃云:「若手拾掇物然。」
注「以刚」至「灾未免也」。 正义曰:「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免灾」者,如此注意,则经称「其邑」二字连上为句,「人三百户」合下为句。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 或从王事,无成。
注云:体夫柔弱,以顺于上,不为九二,自下讼上,不见侵夺,保全其有,故得食其旧德而不失也。 居争讼之时,处两刚之间,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贞厉。 柔体不争,系应在上,众莫能倾,故曰终吉。 上壮争胜,难可忤也,故或从王事,不敢成也。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疏 正义曰:「食旧德」者,六三以阴柔顺从上九,不为上九侵夺,故保全己之所有,故食其旧日之德禄位。 「贞厉」者,贞,正也; 厉,危也。 居争讼之时,处两刚之间,故须贞正自危厉,故曰贞厉。 然六三柔体不争,系应在上,众莫能倾,故终吉也。 「或从王事无成」者,三应于上,上则壮而又胜,故六三或从上九之王事,不敢触忤,无敢先成,故云无成。
《象》曰:「从上吉」者,释所以食旧德以顺从上九,故得其吉,食旧德也。
九四,不克讼。
初辩明也。
复即命渝,安贞吉。
注云:处上讼下,可以改变者也,故其咎不大。 若能反从本理,变前之命,安贞不犯,不失其道,为仁由己,故吉从之。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疏 正义曰:「不克讼」者,九四既非理陵犯于初,初能分辩道理,故九四讼不胜也。
「复即命渝」者,复,反也; 即,就也。 九四讼既不胜,若能反就本理,变前与初争讼之命,能自渝变休息,不与初讼,故云「复即命渝」。 「安贞吉」者,既能反从本理,渝变往前争讼之命,即得安居贞吉。
《象》曰:「安贞不失」者,释「复即命渝」之义,以其反理变命,故得安贞之吉,不失其道。
注「处上」至「吉从之」。 正义曰:「若能反从本理」者,释「复即」之义。 复,反也; 即,从也。 本理谓原本不与初讼之理。 当反从此原本不争之理,故云反从本理。 「变前之命」者,解「命渝」也。 渝,变也。 但倒经渝字在命上,故云变前之命。 「前命」者,谓往前共初相讼之命也,今乃变之也。 「安贞不犯」者,谓四安居贞正,不复犯初,故云「安贞不犯」。 「为仁由己,故吉从之」者,「为仁由己」,《论语》文。 初不犯己,己莫陵于初,是为仁义之道,自由于己,故云为仁由己。
九五,讼元吉。
注云: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刚无所溺,公无所偏,故讼元吉。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疏正义曰:「讼元吉」者,处得尊位,中而且正,以断狱讼,故得元吉也。
《象》曰:「以中正也」者,释「元吉」之义。 所以讼得大吉者,以九五处中而得正位,中则不有过差,正则不有邪曲,中正为德,故元吉。
注「处得」至「元吉」。 正义曰:「处得尊位为讼之主」者,居九五之位,当争讼之时,是主断狱讼者也。 然此卦之内,断狱讼之人,凡有二主。 案上注云「善听之主,其在二乎」? 是二为主也。 此注又云「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是五又为主也。 一卦两主者,凡诸卦之内,如此者多矣。 五是其卦尊位之主,余爻是其卦为义之主,犹若复卦初九是复卦之主,复义在于初九也。 六五亦居复之尊位,为复卦尊位之主,如此之例,非一卦也。 所以然者,五居尊位,犹若天子总统万机,与万物为主,故诸卦皆五居尊位。 诸爻则偏主一事,犹若六卿春官主礼,秋官主刑之类,偏主一事,则其余诸爻各主一事也。 即六卿总归于天子,诸卦之爻,皆以九五为尊位也。 若卦由五位,五又居尊,正为一主也,若比之九五之类是也。 今此讼卦二既为主,五又为主,皆有断狱之德,其五与二爻,其义同然也,故俱以为主也。 案:上《彖》辞「刚来而得中」,今九五《象》辞云「讼元吉,以中正」,何知《彖》辞「刚来得中」,非据九五也。 辅嗣必以为九二者,凡上下二象,在于下象者则称「来」。 故《贲卦》云「柔来而文刚」,是离下艮上而称「柔来」。 今此云「刚来而得中」,故知九二也。 且凡云「来」者,皆据异类而来。 九二在二阴之中故称“来”; 九五在外卦,又三爻俱阳,不得称来。 若于爻辞之中,亦有从下卦向上卦称「来」也。 故需上六「有不速之客三人来」,谓下卦三阳来。 然需上六阴爻,阳来诣之,亦是往非类而称「来」也。 「以断枉直」者,枉,曲也。 凡二人来讼,必一曲一直,此九五听讼能断定曲直者,故云「以断枉直」。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注云:处讼之极,以刚居上,讼而得胜者也。 以讼受锡,荣何可保? 故终朝之间,褫带者三也。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疏 正义曰:「或锡之鞶带」者,上九以刚居上,是讼而得胜者也。 若以谦让蒙锡,则可长保。 有若因讼而得胜,虽或锡与鞶带,不可长久,终一朝之间三被褫脱,故云「终朝三褫之」。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者,「释终朝三褫」之义。 以其因讼得胜,受此锡服,非德而受,亦不足可敬,故终朝之间,三被褫脱也。 凡言「或」者,或之言有也。 言或有如此,故言或。 则上云「或从王事无成」,及《坤》之六三「或从王事无成」之类是也。 鞶带谓大带也。 故杜元凯桓二年《传》「鞶厉旒纓」注云:「鞶,大带也。」 此讼一卦及爻辞并以人事明之,唯「不利涉大川」,假外物之象以喻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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