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贞,丈人吉,无咎。
注云:丈人,严庄之称也。 为师之正,丈人乃吉也。 兴役动众,无功,罪也,故吉乃无咎也。
疏 「师,贞,丈人吉,无咎」者,正义曰:「师」,众也。 贞,正也。 丈人谓严庄尊重之人,言为师之正,唯得严庄丈人监临主领,乃得吉无咎。 若不得丈人监临之,众不畏惧,不能齐众,必有咎害。
注「丈人」至「乃无咎也」。 正义曰:「兴役动众,无功,罪」者,监临师众,当以威严,则有功劳,乃得无咎; 若其不以威严,师必无功而有其罪*,故云兴役动众无功,罪也。
*「有其罪」或作「获其罪」。
《彖》曰:师,众也。 贞,正也。 能以众正,可以王矣。 刚中而应,行险而顺,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
注云:毒犹役也。
疏正义曰:「师,众也。 贞,正也。 能以众正,可以王矣者,此释师卦之名,并明用师有功之义。 但师训既多,或训为法,或训为长,恐此师名取法之与长,故特明之师训为众也。 贞为正也。 贞之为正,其义已见于此,复云贞,正者,欲见齐众必须以正,故训贞为正也。 与下文为首引之势,故云「能以众正,可以王矣」。 「刚中而应」者,「刚中」谓九二,而「应」谓六五。 「行险而顺」者,行险谓下体坎也,而顺谓上体坤也。 若刚中而无应,或有应而不刚中,或行险而不柔顺,皆不可行师得吉也。 「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者,毒犹役也,若用此诸德使役天下之众,人必从之以得其吉,又何无功而咎责乎? 自「刚中」以下释「丈人吉,无咎」也,言丈人能备此诸德也。
《象》曰:地中有水,师。 君子以容民畜众。
疏 正义曰:「君子以容民畜众」者,言君子法此师卦,容纳其民,畜养其众。 若为人除害,使众得宁,此则「容民畜众」也。 又为师之主,虽尚威严,当赦其小过,不可纯用威猛于军师之中,亦是容民畜众之义。 所以《象》称「地中有水」,欲见地能包水,水又众大,是容民畜众之象。 若其不然,或当云「地在水上」,或云「上地下水」,或云「水上有地」。 今云「地中有水」,盖取容、畜之义也。
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
注云:为师之始,齐师者也。 齐众以律,失律则散。 故师出以律,律不可失。 失律而臧,何异于否? 失令有功,法所不赦。 故师出不以律,否臧皆凶。
《象》曰:师出以律,失律凶也。
疏正义曰:「初六师出以律」者,律,法也。 初六为师之始,是整齐师众者也。 既齐整师众,使师出之时,当须以其法制整齐之,故云「师出以律」也。 「否臧凶」者,若其失律行师,无问否之与臧,皆为凶也。 否谓破败,臧谓有功。 然否为破败,即是凶也。 何须更云否臧凶者,本意所明,虽臧亦凶。 臧文既单,故以否配之,欲盛言臧凶,不可单言,故云否之与臧,皆为凶也。
《象》曰「失律凶」者,释「师出以律」之义。 言所以必须以律者,以其失律则凶。 反经之文,以明经义。
注「为师」至「皆凶」。 正义曰:「为师之始,齐师者也」者,以师之初爻,故云「为师之始」。 在师之首,先唱发始,是齐整师众者也。 「失律而臧,何异于否」者,若弃失法律,不奉法而行,虽有功而臧,何异于否也? 「失令有功,法所不赦」者,解「何异于否」之义。 令则法律也。 若失此法令,虽有功劳,军法所不容赦,故云何异于否。 然阂外之事,将军所裁,临事制宜,不必皆依君命,何得有功「法所不赦」者:凡为师之体,理非一端,量事制宜,随时进退,此则将军所制,随时施行。 若苟顺私情,故违君命,犯律触法,则事不可赦耳。
九二,在师中,吉,无咎,王三锡命。
注云:以刚居中,而应于上,在师而得其中者也。 承上之宠,为师之主,任大役重,无功则凶,故吉乃无咎也。 行师得吉,莫善怀邦,邦怀众服,锡莫重焉,故乃得成命。
《象》曰:在師中吉,承天寵也。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疏 正義曰:「在師中吉」者,以剛居中而應於五,是在師中吉也。「无咎」者,承上之寵,為師之主,任大役重,无功則凶,故吉乃无咎。「王三錫命」者,以其有功,故王三加錫命。
《象》曰:「承天寵」者,釋「在師中吉」之義也。正謂承受五之恩寵,故中吉也。「懷萬邦也」者,以其有功,能招懷萬邦,故被「王三錫命」也。
注「以剛」至「成命」。 正義曰:「在師而得中」者,觀注之意,以「在師中」為句,其吉字屬下。觀《象》之文,「在師中吉,承天寵」者,則似吉字屬上。此吉之一字上下兼該,故注文屬下,《象》文屬上,但《象》略其「无咎」之字,故吉屬師中也。「故乃得成命」者,案《曲禮》云:「三賜不及車馬。」一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車馬。三賜三命,而尊之得成,故乃得成命也。
六三,師或輿尸,凶。
注云: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進則无應,退无所守,以此用師,宜獲輿尸之凶。
《象》曰:師或輿尸,大无功也。
疏 正義曰:「師或輿尸凶」者,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進无所應,退无所守,以此用師,或有輿尸之凶。
《象》曰:「大无功也」者,釋輿尸之義,以其輿尸,則大无功也。
注「以陰」至「之凶」。 正義曰:「退无所守」者,倒退而下乘二之剛,己又以陰居陽,是退无所守。
六四,師左次,无咎。
注云:得位而无應,无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左次之而无咎也。行師之法,欲右背高,故左次之。
《象》曰:左次无咎,未失常也。
注云:雖不能有獲,足以不失其常也。
疏 正義曰:「師左次,无咎」者,六四得位而无應,无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云「師左次,无咎」。故師在高險之左,以次止則无凶咎也。
《象》曰「未失常」者,釋无咎之義,以其雖未有功,未失常道。
注「得位」至「故左次之」。 正義曰:「行師之法,欲右背高」者,此兵法也。故《漢書》韓信云:「兵法欲右背山陵,前左水澤。」
六五,田有禽,利執言,无咎。長子帥師,弟子輿尸,貞凶。
注云:處師之時,柔得尊位,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往必得直,故田有禽也。物先犯己,故可以執言而无咎也。柔非軍帥,陰非剛武,故不躬行,必以授也。授不得主*,則眾不從,故長子帥師可也。弟子之凶,固其宜也。
* 主或作正。
《象》曰:長子帥師,以中行也。弟子輿尸,使不當也。
疏 正义曰:「田有禽,利执言」者,柔得尊位,阴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后应,往必得直,故往即有功。 犹如田中有禽而来犯苗,若往猎之,则无咎过也。 人之脩田,非禽之所犯。 王者守国,非叛者所乱。 禽之犯苗,则可猎取。 叛人乱国,则可诛之。 此假他象以喻人事,故利执言,无咎,己不直则有咎。 己今得直,故可以执此言往问之而无咎也。 「长子帅师,弟子舆尸,贞凶」者,以己是柔,不可为军帅。 己又是阴,身非刚武,不可以亲行,故须役任长子、弟子之等。 若任役长子,则可以帅师。 若任用弟子,则军必破败而舆尸,是为正之凶。 庄氏云:「长子谓九二,德长于人。 弟子谓六三,德劣于物。」 今案:《象》辞云「长子帅师,以中行也」,是九二居中也。 「弟子舆尸,使不当也」,谓六三失位也。
注往必得直。 正义曰:「往必得直」者,见犯乃行,欲往征之,则于理正直,故云往必得直。
上六,大君有命,开国承家,小人勿用。
注云:处师之极,师之终也。 大君之命,不失功也。 开国承家,以宁邦也。 小人勿用,非其道也。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 小人勿用,必乱邦也。
疏正义曰:「大君有命」者,上六处师之极,是师之终竟也。 大君谓天子也,言天子爵命此上六,若其功大,使之开国为诸侯; 若其功小,使之承家为卿大夫。 「小人勿用」者,言开国承家,须用君子,勿用小人也。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者,正此上六之功也。 「小人勿用,必乱邦也」者,若用小人,必乱邦国,故不得用小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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