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利建侯、行师。
疏 正义曰:谓之豫者,取逸豫之义,以和顺而动,动不违众,众皆说豫,故谓之豫也。 动而众说,故可利建侯也。 以顺而动,不加无罪,故可以行师也。 无四德者,以逸豫之事不可以常行,时有所为也。 纵恣宽暇之事不可长行,以经邦训俗,故无元亨也。 逸豫非干正之道,故不云利贞也。 庄氏云:「建侯,即元亨也。 行师,即利贞也。」 案:《屯卦》「元亨利贞」之后,别云「利建侯」,则「建侯」非「元亨」也。 恐庄氏说非也。
《彖》曰:豫,刚应而志行,顺以动,豫。 豫,顺以动,故天地如之,而况建侯行师乎? 天地以顺动,故日月不过,而四时不忒,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 豫之时义大矣哉!
疏 正义曰:「豫,刚应而志行,顺以动,豫」者,刚谓九四也; 应谓初六也。 既阴阳相应,故志行也。 此就爻明豫义。 顺以动,坤在下,是顺也。 震在上,是动也。 以顺而动,故豫也。 此以上下二象明豫义也。 自此已上,释豫卦之理也。
「豫顺以动,故天地如之,而况建侯行师乎」者,此释「利建侯行师」也。 若圣人和顺而动,合天地之德,故天地亦如圣人而为之也。 天地尊大而远神之难者犹尚如之,况于封建诸侯、行师征伐乎? 难者既从,易者可知。 若建侯能顺动,则人从之。 行师能顺动,则众从之。 天地以顺动,故日月不过而四时不忒。 自此已下,广明天地圣人顺动之功也。 若天地以顺而动,则日月不有过差,依其晷度,四时不有忒变,寒暑以时。 「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者,圣人能以理顺而动,则不赦有罪,不滥无辜,故刑罚清也。 刑罚当理,故人服也。
「豫之时义大矣哉」者,叹美为豫之善,言于逸豫之时,其义大矣。 此叹卦也。 凡言不尽意者,不可烦文具说,且叹之以示情,使后生思其余蕴,得意而忘言也。 然叹卦有三体:一直叹时,如「大过之时大矣哉」之例是也; 二叹时并用,如「险之时用大矣哉」之例是也; 三叹时并义,豫之时义大矣哉之例是也。 夫立卦之体,各象其时,时有屯夷,事非一揆,故爻来适时,有凶有吉。 人之生世,亦复如斯,或逢治世,或遇乱时,出处存身,此道岂小? 故曰大矣哉也。 然时运虽多,大体不出四种者:一者治时,颐养之世是也; 二者乱时,大过之世是也; 三者离散之时,解缓之世是也; 四者改易之时,革变之世是也。 故举此四卦之时为叹,余皆可知。 言用者,谓适时之用也。 虽知居时之难,此事不小,而未知以何而用之耳。 故坎、睽、蹇之时宜用君子,小人勿用。 用险取济,不可为常,斟酌得宜,是用时之大略。 举险难等三卦,余从可知矣。 又言义者,《姤卦》注云:「凡言义者,不尽于所见,中有意谓」者也。 是其时皆有义也。 略明佚乐之世,相随相遇之日,隐遯羁旅之时,凡五卦,其义不小,则余卦亦可知也。 今所叹者十二卦,足以发明大义,恢弘妙理者也。 凡于《彖》之末叹云「大哉」者,凡一十二卦。 若《豫》、《旅》、《遯》、《姤》凡四卦,皆云「时义」。 案:《姤卦》注云:「凡言义者,不尽于所见,中有意谓。」 以此言之,则四卦卦各未尽其理,其中更有余意,不可尽申,故总云「义」也。 《随》之一卦亦言「义」,但与四卦其文稍别。 四卦皆云「时义」,《随卦》则「随时之义」者,非但其中别有义意,又取随逐其时,故变云「随时之义大矣哉!」 《睽》、《蹇》、《坎》此三卦皆云「时用」。 案:《睽卦》注云:「睽离之时,非小人之所能用。」 《蹇卦》亦云「非小人之所能用」。 此二卦言「大矣哉」者,则是大人能用,故云「大矣哉」,其中更无余义,唯大人能用,故云「用」不云「义」也。 《坎卦》「时用」,则与《睽》、《蹇》稍别,故注云「非用之常,用有时也」。 谓坎险之事,时之须用,利益乃大,与《睽》、《蹇》「时用」文同而义异也。 解之时,革之时,颐之时,大过之时,此四卦直云「时」,不云「义」与「用」也。 案:《解卦》注难解之时,非治难时,故不言用。 体尽于《解》之名,无有幽隐,故不曰义,以此注言之,直云时,寻卦之名则其意具尽,中间更无余义,故不言义,其卦名之事,事已行了,不须别有所用,故《解》、《革》及《颐》事已行了,不须言用。 唯《大过》称“时”,注云:“君子有为之时。」 与《解》、《革》、《颐》其理稍别。 《大过》是有用之时,亦直称「时」者,取「大过」之名,其意即尽,更无余意,故直称「时」,不云「义」,又略不云「用」也。
《象》曰:雷出地奋,豫。 先王以作乐崇德。 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
疏正义曰:案诸卦之象,或云「云上于天」,或云「风行天上」,以类言之,今此应云「雷出地上」,乃云「雷出地奋豫」者,雷是阳气之声,奋是震动之状。 雷既出地,震动万物,被阳气而生,各皆逸豫,故云「雷出地奋,豫」也。 「先王以作乐崇德」者,雷是鼓动,故先王法此鼓动而作乐,崇盛德业,乐以发扬盛德故也。 「殷荐之上帝」者,用此殷盛之乐,荐祭上帝也,象雷出地而向天也。 「以配祖考」者,谓以祖考配上帝。 用祖用考,若周夏正郊天配灵威仰以祖后稷配也; 配祀明堂五方之帝,以考文王也,故云「以配祖考」也。
初六,鸣豫,凶。
注云:处豫之初,而特得志于上,乐过则淫,志穷则凶,豫何可鸣?
《象》曰:初六鸣豫,志穷凶也。
疏 正义曰:鸣豫者,处豫之初,而独得应于四,逸豫之甚,是声鸣于豫。 但逸乐之极,过则淫荒。 独得于乐,所以凶也。
《象》曰「初六鸣豫,志穷凶」者,释鸣豫之义。 而初时鸣豫,后则乐志穷尽,故为凶也。
六二,介于石,不终日,贞吉。
注云:处豫之时,得位履中,安夫贞正,不求苟豫者也。 顺不苟从,豫不违中,是以上交不谄,下交不渎。 明祸福之所生,故不苟说。 辩必然之理,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 不终日明矣。
《象》曰:不终日贞吉,以中正也。
疏 正义曰:「介于石」者,得位履中,安夫贞正,不苟求逸豫,上交不谄,下交不渎,知几事之初始,明祸福之所生,不苟求逸豫,守志耿介似于石。 然见几之速,不待终竟一日,去恶修善,恒守正得吉也。
《象》曰「不终日贞吉,以中正」者,释贞吉之义,所以见其恶事,即能离去,不待终日守正吉者,以此六二居中守正,顺不苟从,豫不违中,故不须待其一日,终守贞吉也。
六三,盱豫,悔,迟有悔。
注云:居下体之极,处两卦之际,履非其位,承动豫之主。 若其睢盱而豫,悔亦生焉。 迟而不从,豫之所疾,位非所据,而以从豫,进退离悔,宜其然矣。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当也。
疏 正义曰:「盱豫悔」者,六三履非其位,上承动豫之主。 盱谓睢盱。 睢盱者,喜说之貌。 若睢盱之求豫,则悔吝也。 「迟有悔」者,居豫之时,若迟停不求于豫,亦有悔也。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当」者,解其「盱豫有悔」之义,以六三居不当位,进退不得其所,故盱豫有悔」。 但《象》载经文,多从省略。 经有「盱豫有悔」、「迟有悔」,两文具载,《象》唯云「盱豫有悔」,不言迟者,略其文也。 故直云盱豫。 举其欲进,略云有悔,举其迟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 勿疑,朋盍簪。
注云:处豫之时,居动之始,独体阳爻,众阴所从,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曰「由豫,大有得」也。 夫不信于物,物亦疑焉,故勿疑则朋合疾也。 盍,合也。 簪,疾也。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疏 正义曰:「由豫大有得」者,处豫之时,居动之始,独体阳爻,为众阴之所从,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云「由豫」也。 「大有得」者,众阴皆归,是大有所得。 「勿疑朋盍簪」者,盍,合也。 簪,疾也。 若能不疑于物,以信待之,则众阴群朋合聚而疾来也。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者,释「由豫大有得」之意。 众阴既由之而豫,大有所得,是志意大行也。
六五,贞疾,恒不死。
注云:四以刚动,为豫之主,专权执制,非己所乘,故不敢与四争权,而又居中处尊,未可得亡,是以必常至于贞疾,恒不死而巳。
《象》曰:六五贞疾,乘刚也。 恒不死,中未亡也。
疏 正义曰:「贞疾,恒不死」者,四以刚动为豫之主,专权执制,非合己所乘,故不敢与四争权。 而又居中处尊,未可得亡灭之,是以必常至于贞疾,恒得不死而巳。
《象》曰「六五贞疾乘刚」者,解「贞疾」之义。 以乘九四之刚,故正得其疾,恒不死也。 「中未亡」者,以其居中处尊,未可亡灭之也。
上六,冥豫,成有渝,无咎。
注云:处动豫之极,极豫尽乐,故至于冥豫成也。 过豫不已,何可长乎? 故必渝变然后无咎。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长也?
疏 正义曰:处动豫之极,极豫尽乐,乃至于冥昧之豫而成就也。 如俾昼作夜,不能休已,灭亡在近。 有渝无咎者,渝,变也。 若能自思改变,不为冥豫,乃得无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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