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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蛊卦-周易正义[孔颖达疏] 蛊巽下艮上

蛊,元亨,利涉大川。 先甲三日,后甲三日。

 正义曰:蛊者事也。 有事营为,则大得亨通。 有为之时,利在拯难,故利涉大川也。 「先甲三日,后甲三日」者,甲者创制之令,既在有为之时,不可因仍旧令。 今用创制之令以治于人,人若犯者,未可即加刑罚,以民未习,故先此宣令之前三日,殷勤而语之,又于此宣令之后三日,更丁宁而语之,其人不从,乃加刑罚也。 其褚氏、何氏、周氏等并同郑义,以为甲者造作新令之日,甲前三日,取改过自新,故用辛也。 后三日,取丁宁之义,故用丁也。 今案:辅嗣《注》「甲者,创制之令」,不云创制之日。 又《巽卦》九五「先庚三日,后庚三日」,辅嗣《注》「申命令谓之庚」。 辅嗣又云:「甲、庚皆申命之谓」。 则辅嗣不以甲为创制之日,而诸儒不顾辅嗣《注》旨,妄作异端,非也。

《彖》曰:蛊,刚上而柔下,

注云:上刚可以断制,下柔可以施令。

巽而止,蛊。

注云:既巽又止,不竞争也。 有事而无竞争之患,故可以有为也。

蛊,元亨而天下治也。

注云:有为而大亨,非天下治而何也?

利涉大川,往有事也。 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也。

注云:蛊者有事而待能之时也。 可以有为,其在此时矣。 物已说随,则待夫作制以定其事也。 进德脩业,往则亨矣。 故「元亨,利涉大川」也。 甲者,创制之令也。 创制不可责之以旧,故先之三日,后之三日,使令治而后乃诛也。 因事申令,终则复始,若天之行,用四时也。

 正义曰:「刚上而柔下,巽而止蛊」者,此释蛊卦之名,并明称蛊之义也。 以上刚能制断,下柔能施令,巽顺止静,故可以有为也。 褚氏云:「蛊者惑也。 物既惑乱,终致损坏,当须有事也,有为治理也。 故《序卦》云:蛊者事也。」 谓物蛊必有事,非谓训蛊为事,义当然也。

「蛊,元亨而天下治」者,释元亨之义。 以有为而得元亨,是天下治理也。

「利涉大川,往有事也」者,释「利涉大川」也。 蛊者有为之时,拔拯危难,往当有事,故利涉大川。 此则假外象以喻危难也。 「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者,释「先甲三日,后甲三日」之义也。 民之犯令,告之已终,更复从始,告之殷勤不已,若天之行,四时既终,更复从春为始,象天之行,故云天行也。

注「蛊者」至「四时也」。 正义曰:「蛊者有事待能之时」者,物既蛊坏,须有事营为,所作之事,非贤能不可。 故《经》云干父之蛊,干则能也。 「甲者创制之令」者,甲为十日之首,创造之令为在后诸令之首,故以创造之令谓之为甲。 故汉时谓令之重者谓之甲令,则此义也。 「创制不可责之以旧」者,以人有犯令而致罪者,不可责之旧法,有犯则刑。 故须先后三日,殷勤语之,使晓知新令,而后乃诛,诛谓兼通责让之罪,非专谓诛杀也。

《象》曰:山下有风,蛊。 君子以振民育德。

注云:蛊者,有事而待能之时也,故君子以济民养德也。

正义曰:必云「山下有风」者,风能摇动,散布润泽。 今「山下有风」,取君子能以恩泽下振于民,育养己德。 振民,象山下有风; 育德,象山在上也。

初六,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

注云:处事之首,始见任者也。 以柔巽之质,干父之事,能承先轨,堪其任者也,故曰有子也。 任为事首,能堪其事,考乃无咎也,故曰有子考无咎也。 当事之首,是以危也。 能堪其事,故终吉。

《象》曰:干父之蛊,意承考也。

注云:干事之首,时有损益,不可尽承,故意承而已。

正义曰:「干父之蛊」者,处事之首,以柔巽之质,干父之事,堪其任也。 「有子考无咎」者,有子既能堪任父事,考乃无咎也。 以其处事之初,若不堪父事,则考有咎也。 「厉终吉」者,厉,危也。 既为事初,所以危也。 能堪其事,所以终吉也。

《象》曰「幹父之蠱,意承考」者,釋「幹父之蠱」義。凡堪幹父事,不可小大損益一依父命,當量事制,宜以意承考而已。對文父沒稱考,若散而言之,生亦稱考。若《康誥》云「大傷厥考心」,是父在稱考。此避幹父之文,故變云考也。

九二,幹母之蠱,不可貞。

注云:居於內中,宜幹母事,故曰幹母之蠱也。婦人之性難可全正,宜屈己剛。既幹且順,故曰不可貞也。幹不失中,得中道也。

《象》曰:幹母之蠱,得中道也。

 正義曰:居內處中,是幹母事也。不可貞者,婦人之性,難可全正,宜屈己剛,不可固守貞正,故云不可貞也。

《象》曰「得中道」者,釋「幹母之蠱」義。雖不能全正,猶不失在中之道,故云得中道也。

九三,幹父之蠱,小有悔,无大咎。

注云:以剛幹事,而无其應,故有悔也。履得其位,以正幹父,雖小有悔,終无大咎。

《象》曰:幹父之蠱,終无咎也。

 正義曰:「幹父之蠱小有悔」者,以剛幹事而无其應,故小有悔也。无大咎者,履得其位,故終无大咎也。

六四,裕父之蠱,往見吝。

注云:體柔當位,幹不以剛,而以柔和,能裕先事者也。然无其應,往必不合,故曰往見吝。

《象》曰:裕父之蠱,往未得也。

正義曰:「裕父之蠱」者,體柔當位,幹不以剛,而以柔和,能容裕父之事也。往見吝者,以其无應,所往之處,見其鄙吝,故往未得也。

六五,幹父之蠱,用譽。

注云:以柔处尊,用中而应,承先以斯,用誉之道也。

《象》曰:干父用誉,承以德也。

注云:以柔处中,不任威力也。

正义曰:「干父之蛊用誉」者,以柔处尊,用中而应,以此承父,用有声誉。

《象》曰「干父用誉,承以德」者,释「干父用誉」之义。 奉承父事,唯以中和之德,不以威力,故云承以德也。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

注云:最处事上而不累于位,不事王侯,高尚其事也。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则也。

 正义曰:「不事王侯,高尚其事」者,最处事上,不复以世事为心,不系累于职位,故不承事王侯,但自尊高,慕尚其清虚之事,故云高尚其事也。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则也」者,释「不事王侯」之义。 身既不事王侯,志则清虚高尚,可法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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