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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鼎卦-周易正义[孔颖达疏] 巽下离上

鼎,元吉,亨。

注云:革去故而鼎取新,取新而当其人,易故而法制齐明,吉然后乃亨,故先元吉而后亨也。 鼎者,成变之卦也。 革既变矣,则制器立法以成之焉。 变而无制,乱可待也。 法制应时,然后乃吉。 贤愚有别,尊卑有序,然后乃亨,故先元吉而后乃亨。

 正义曰:鼎者,器之名也。 自火化之后铸金,而为此器以供烹饪之用,谓之为鼎。 亨饯成新,能成新法。 然则鼎之为器,且有二义:一有亨饯之用,二有物象之法,故《彖》曰「鼎,象也,明其有法象也」。 《杂卦》曰革去故而鼎取新,明其亨饯有成新之用。 此卦明圣人革命,示物法象,惟新其制,有鼎之义,以木巽火,有鼎之象,故名为鼎焉。 变故成新,必须当理,故先元吉而后乃亨,故曰「鼎,元吉,亨」也。

《彖》曰:鼎,象也。

注云:法象也。

以木巽火,亨饯也。

注云:亨饯,鼎之用也。

圣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养圣贤。

注云:亨者,鼎之所为也。 革去故而鼎成新,故为亨饯调和之器也。 去故取新,圣贤不可失也。 饯,孰也。 天下莫不用之,而圣人用之,乃上以享上帝,而下以大亨养圣贤也。

巽而耳目聪明。

注云:圣贤获养,则己不为而成矣,故巽而耳目聪明也。

柔进而上行,得中而应乎刚,是以元亨。

注云:谓五也。 有斯二德,故能成新,而获大亨也。

 正义曰:鼎象也者,明鼎有亨饯成新之法象也。

「以木巽火,亨饯也」者,此明上下二象有亨饯之用,此就用释卦名也。

「圣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养圣贤」者,此明鼎用之美。 亨饪所须,不出二种,一供祭祀,二当宾客。 若祭祀则天神为大,宾客则圣贤为重,故举其重大,则轻小可知。 享帝直言亨,养人则言大亨者,享帝尚质,特牲而已,故直言亨。 圣贤既多,养须饱饬,故亨上加大字也。

「巽而耳目聪明」者,此明鼎用之益。 言圣人既能谦巽大养圣贤,圣贤获养,则忧其事而助于己,明目达聪,不劳己之聪明,则不为而成矣。

「柔进而上行,得中而应乎刚,是以元亨」者,此就六五释元吉亨,以柔进上行,体己获通,得中应刚,所通者大,故能制法成新,而获大亨也。

《象》曰:木上有火,鼎。 君子以正位凝命。

注云:凝者,严整之貌也。 鼎者,取新成变者也。 革去故而鼎成新。 正位者,明尊卑之序也。 凝命者,以成教命之严也。

 正义曰:木上有火,即是以木巽火,有亨饪之象,所以为鼎也。 「君子以正位凝命」者,凝者,严整之貌也。 鼎既成新,即须制法。 制法之美,莫若上下有序,正尊卑之位,轻而难犯,布严凝之命,故君子象此以正位凝命也。

初六,鼎颠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无咎。

注云:凡阳为实而阴为虚,鼎之为物,下实而上虚。 而今阴在下,则是为覆鼎也,鼎覆则趾倒矣。 否谓不善之物也。 取妾以为室主,亦颠趾之义也。 处鼎之初,将在纳新,施颠以出秽,得妾以为子,故无咎也。

《象》曰:鼎颠趾,未悖也。

注云:倒以写否,故未悖也。

利出否,以从贵也。

注云:弃秽以纳新也。

 正义曰:鼎颠趾,趾,足也。 凡阳为实而阴为虚,鼎之为物,下实而上虚。 初六居鼎之始,以阴处下,则是下虚,下虚而鼎足倒矣,故曰鼎颠趾也。 「利出否」者,否者不善之物,鼎之倒趾,失其所利,鼎覆而不失其利,在于写出否秽之物也,故曰利出否也。 「得妾以其子,无咎」者,妾者侧媵,非正室也。 施之于人,正室虽亡,妾犹不得为室主。 妾为室主,亦犹鼎之颠趾,而有咎过。 妾若有贤子,则母以子贵,以之继室,则得无咎,故曰「得妾以其子,无咎」也。

《象》曰「未悖也」者,倒趾以出否,未为悖逆也。

「以从贵」者,旧,秽也。 新,贵也。 弃秽纳新,所以从贵也。 然则去妾之贱名而为室主,亦从子贵也。

九二,鼎有实,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注云:以阳之质,处鼎之中,有实者也。 有实之物,不可复加,益之则溢,反伤其实。 我仇,谓五也。 困于乘刚之疾,不能就我,则我不溢,得全其吉也。

《象》曰:鼎有实,慎所之也。

注云:有实之鼎,不可复有所取。 才任已极,不可复有所加。

我仇有疾,终无尤也。

正义曰:「鼎有实,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者,实谓阳也。 仇是匹也。 即,就也。 九二以阳之质,居鼎之中,有实者也,故曰鼎有实也。 有实之物,不可复加也。 加之则溢,而伤其实矣。 六五我之仇匹,欲来应我,困于乘刚之疾,不能就我,则我不溢,而全其吉也,故曰「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也。

《象》曰「慎所之」者,之,往也。 自此已往,所宜慎之也。

「终无尤也」者,五既有乘刚之疾,不能加我,则我终无尤也。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 方雨亏悔,终吉。

注云:鼎之为义,虚中以待物者也。 而三处下体之上,以阳居阳,守实无应,无所纳受。 耳宜空以待铉,而反全其实塞,故曰「鼎耳革,其行塞」,虽有雉膏,而终不能食也。 雨者,阴阳交和,不偏亢者也,虽体阳爻,而统属阴卦。 若不全任刚亢,务在和通,方雨则悔亏,终则吉也。

《象》曰:鼎耳革,失其義也。

 正義曰:「鼎耳革,其行塞」者,鼎之為義,下實上虛,是空以待物者也。鼎耳之用,亦宜空以待鉉。今九三處下體之上,當此鼎之耳,宜居空之地,而以陽居陽,是以實處實者也。既實而不虛,則變革鼎耳之常義也。常所納物受鉉之處,今則塞矣,故曰「鼎耳革,其行塞」也。「雉膏不食」者,非直體,實不受,又上九不應於己,亦无所納,雖有其器,而无所用,雖有雉膏,而不能見食也,故曰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者,雨者,陰陽交和,不偏亢者也。雖體陽爻,而統屬陰卦。若不全任剛亢,務在和通,方欲為此和通,則悔虧而終獲吉,故曰「方雨虧悔,終吉」也。

《象》曰「失其義也」者,失其虛中納受之義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

注云:處上體之下而又應初,既承且施,非己所堪,故曰鼎折足也。初已出否,至四所盛,則已絜矣,故曰覆公餗也。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體為渥沾,知小謀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災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凶」也。

《象》曰:覆公餗,信如何也。

注云:不量其力,果致凶災,信之如何?

 正義曰:「鼎折足,覆公餗」者,餗,糝也。八珍之膳,鼎之實也。初以出否,至四所盛,故當馨絜矣,故以餗言之。初處下體之下,九四處上體之下,上有所承而又應初,下有所施,既承且施,非己所堪,故曰鼎折足。鼎足既折,則覆公餗也。渥,霑濡之貌也。既覆公餗,體則渥霑也。施之於人,知小而謀大,力薄而任重,如此必受其至辱,災及其身也,故曰「其形渥,凶」。

《象》曰「信如何也」者,言不能治之於未亂,既敗之後,乃責之云:不量其力,果致凶災,災既及矣,信如之何也?言信有此不可如何之事也。

六五,鼎黃耳金鉉,利貞。

注云:居中以柔,能以通理,納乎剛正,故曰「黃耳金鉉,利貞」也。耳黃,則能納剛正以自舉也。

《象》曰:鼎黃耳,中以為實也。

注云:以中為實,所受不妄也。

正义曰:「鼎黄耳金铉,利贞」者,黄,中也。 金,刚也。 铉所以贯鼎而举之也。 五为中位,故曰黄耳。 应在九二,以柔纳刚,故曰金铉。 所纳刚正,故曰利贞也。

《象》曰「中为实也」者,言六五以中为实,所受不妄也。

上九,鼎玉铉,大吉,无不利。

注云:处鼎之终,鼎道之成也。 居鼎之成,体刚履柔,用劲施铉,以斯处上,高不诫亢,得夫刚柔之节,能举其任者也。 应不在一,则靡所不举,故曰「大吉,无不利」也。

《象》曰:玉铉在上,刚柔节也。

正义曰:「鼎玉铉」者,玉者,坚刚而有润者也。 上九居鼎之终,鼎道之成,体刚处柔,则是用玉铉以自举者也,故曰鼎玉铉也。 「大吉,无不利」者,应不在一,即靡所不举,故得大吉而无不利。

《象》曰「刚柔节」者,以刚履柔,虽复在上,不为乾之亢龙,故曰刚柔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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