巽,小亨。
注云:全以巽为德,是以小亨也。 上下皆巽,不违其令,命乃行也。 故申命行事之时,上下不可以不巽也。
利有攸往。
注云:巽悌以行,物无距也。
利见大人。
注云:大人用之,道愈隆。
疏 正义曰:「巽,小亨,利有攸往,利见大人」者,巽者卑顺之名。 《说卦》云:“巽,入也。」 盖以巽是象风之卦,风行无所不入,故以入为训。 若施之于人事,能自卑巽者,亦无所不容。 然巽之为义,以卑顺为体,以容入为用,故受巽名矣。 上下皆巽,不为违逆,君唱臣和,教令乃行,故于重巽之卦,以明申命之理。 虽上下皆巽,命令可行,然全用卑巽,则所通非大,故曰小亨。
巽悌以行,物无违距,故曰利有攸往。
但能用巽者,皆无往不利,然大人用巽,其道愈隆,故曰利见大人,明上下皆须用巽也。
《彖》曰:重巽以申命。
注云:命乃行也,未有不巽而命行也。
刚巽乎中正而志行。
注云:以刚而能用巽,处于中正,物所与也。
柔皆顺乎刚。
注云:明无违逆,故得小亨。
是以小亨,利有攸往,利见大人。
疏 正义曰:「重巽以申命」者,此卦以卑巽为名,以申命为义。 故就二体上下皆巽,以明可以申命也。 上巽能接于下,下巽能奉于上,上下皆巽,命乃得行,故曰重巽以申命也。
「刚巽乎中正而志行」者,虽上下皆巽,若命不可从,则物所不与也。 故又因二五之爻,刚而能巽,不失其中,所以志意得行,申其命令也。
「柔皆顺乎刚」者,刚虽巽为中正,柔若不顺乎刚,何所申其命乎? 故又就初、四各处卦下,柔皆顺刚,无有违逆,所以教命得申,成小亨以下之义也。
「是以小亨」以下,举经结也。
注明无违逆故得小亨。 正义曰:案《彖》并举「小亨,利有攸往,利见大人」以结之,明柔皆顺刚之意,不事释小亨二字,而注独言「明无违逆,故得小亨」者,褚氏云:「夫献可替否,其道乃弘。 柔皆顺刚,非大通之道,所以文王系小亨之辞,孔子致皆顺之释。” 案:王注上下卦之体,皆以巽言之,柔不违刚,正是巽义,故知「皆顺」之言,通释诸辞也。
《象》曰:随风,巽,君子以申命行事。
疏 正义曰:「随风巽」者,两风相随,故曰随风,风既相随,物无不顺,故曰随风巽。 「君子以申命行事」者,风之随至,非是令初,故君子则之以申命行事也。
初六,进退,利武人之贞。
注云:处令之初,未能服令者也。 故进退也。 成命齐邪,莫善武人,故利武人之贞以整之。
《象》曰:进退,志疑也。
注云:巽顺之志,进退疑惧。
利武人之贞,志治也。
疏 正义曰:「进退,利武人之贞」者,初六,处令之初,法未宣,着体于柔巽,不能自决,心怀进退,未能从令者也。 成命齐邪,莫善威武,既未能从令,则宜用武人之正,以整齐之,故曰「进退,利武人之贞」也。
《象》曰「志疑」者,欲从之,则未明其令; 欲不从,则惧罪及己,志意怀疑,所以进退也。
「志治也」者,武非行令所宜,而言利武人者,志在使人从治,故曰「利武人」。 其犹《蒙卦》初六《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九二,巽在牀下,用史巫纷若,吉,无咎。
注云:处巽之中,既在下位,而复以阳居阴,卑巽之甚,故曰「巽在牀下」也。 卑甚失正,则入于咎过矣。 能以居中而施至卑于神祗,而不用之于威势,则乃至于纷若之吉,而亡其过矣。 故曰「用史巫纷若,吉,无咎」也。
《象》曰:纷若之吉,得中也。
疏正义曰:「巽在牀下」者,九二处巽下体,而复以阳居阴,卑巽之甚,故曰「巽在牀下」。 「用史巫纷若,吉,无咎」者,史谓祝史,巫谓巫覡,并是接事鬼神之人也。 纷若者,盛多之貌。 卑甚失正,则入于过咎。 人有威势,易为行恭; 神道无形,多生怠慢。 若能用居中之德,行至卑之道,用之于神祗,不行之于威势,则能致之于盛多之吉,而无咎过,故曰「用史巫纷若,吉,无咎」也。
《象》曰「得中」者,用卑巽于神祗,是行得其中,故能致纷若之吉也。
九三,频巽,吝。
注云:频,频蹙,不乐而穷,不得已之谓也。 以其刚正而为四所乘,志穷而巽,是以吝也。
《象》曰:频巽之吝,志穷也。
疏 正义曰:「频巽,吝」者,频者,频蹙忧戚之容也,九三体刚居正,为四所乘,是志意穷屈,不得申遂也。 既处巽时,只得受其屈辱也,频蹙而巽,鄙吝之道,故曰「频巽,吝」也。
《象》曰「志穷」者,志意穷屈,所以为吝也。
六四,悔亡,田获三品。
注云:乘刚,悔也,然得位承五,卑得所奉。 虽以柔御刚,而依尊履正,以斯行命,必能获,远不仁者也。 获而有益,莫善三品,故曰悔亡,田获三品。 一曰干豆,二曰宾客,三曰充君之包。
《象》曰:田获三品,有功也。
疏 正义曰:「悔亡,田获三品」者,六四有乘刚之悔,然得位承尊,得其所奉,虽以柔乘刚,而依尊履正,以斯行命,必能有功,取譬田猎,能获而有益,莫善三品,所以得悔亡。 故曰「悔亡,田获三品」也。 三品者,一曰干豆,二曰宾客,三曰充君之包厨也。
《象》曰「有功」者,田猎有获,以喻行命有功也。
九五,贞吉,悔亡,无不利。 无初有终。 先庚三日,后庚三日,吉。
注云:以阳居阳,损于谦巽。 然秉乎中正以宣其令,物莫之违,故曰贞吉,悔亡,无不利也。 化不以渐,卒以刚直用加于物,故初皆不说也。 终于中正,邪道以消,故有终也。 申命令谓之庚。 夫以正齐物,不可卒也; 民迷固久,直不可肆也,故先申三日,令着之后,复申三日,然后诛而无咎怨矣。 甲、庚,皆申命之谓也。
《象》曰:九五之吉,位正中也。
疏 正义曰:九五以阳居阳,违于谦巽,是悔也。 然执乎中正,以宣其令,物莫之违,是由贞正获吉,故得悔亡而无不利,故曰贞吉,悔亡,无不利也。 「无初有终」者,若卒用刚直,化不以渐,物皆不说,故曰「无初」也。 终于中正,物服其化,故曰「有终」也。 「先庚三日,后庚三日,吉」者,申命令谓之庚,民迷固久,申不可卒,故先申之三日,令着之后,复申之三日,然后诛之,民服其罪,无怨而获吉矣,故曰「先庚三日,后庚三日,吉」也。
《象》曰「位正中」者,若不以九居五位,则不能以中正齐物,物之不齐,无由致吉,致吉是由九居五位,故举爻位言之。
上九,巽在牀下,丧其资斧,贞凶。
注云:处巽之极,极巽过甚,故曰「巽在牀下」也。 斧所以断者也,过巽失正,丧所以断,故曰丧其资斧,贞凶也。
《象》曰:巽在牀下,上穷也。 丧其资斧,正乎凶也。
疏 正义曰:「巽在牀下」者,上九处巽之极,巽之过甚,故曰「巽在牀下」。 「丧其资斧」者,斧能斩决,以喻威断也,巽过则不能行威命。 命之不行,是丧其所用之斧,故曰丧其资斧也。 「贞凶」者,失其威断,是正之凶,故曰「贞凶」也。
《象》曰「上穷」者,处上穷巽,故过在牀下也。 「正乎凶」者,正理须当威断,而丧之,是「正乎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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