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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小过卦-周易正义[孔颖达疏] 小过 艮下震上

小过,亨,利贞。 可小事,不可大事。 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注云:飞鸟遗其音,声哀以求处,上愈无所适,下则得安。 愈上则愈穷,莫若飞鸟也。

 ○正义曰:「小过,亨」者,小过卦名也。 王于《大过》卦下注云音相过之过。 恐人作罪过之义,故以音之。 然则小过之义,亦与彼同也。 过于小事,谓之小过,即「行过乎恭,丧过乎哀」之例是也。 褚氏云:「谓小人之行,小有过差,君子为过厚之行以矫之也,如晏子狐裘之比也。」 此因小人有过差,故君子为过厚之行,非即以过差释卦名。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言因过得亨,明非罪过,故王于大过音之,明虽义兼罪过得名,止*在君子为过行也。 而周氏等不悟此理,兼以罪过释卦名,失之远矣。 过为小事,道乃可通,故曰「小过,亨」也。 「利贞」者,矫世励俗,利在归正,故曰利贞也。 「可小事,不可大事」者,时也。 小有过差,惟可矫以小事,不可正以大事,故曰「可小事,不可大事」也。 「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者,借喻以明过厚之行,有吉有凶。 飞鸟遗其音声,哀以求处。 过上则愈无所适,过下则不失其安,以譬君子处过差之时,为过矫*之行,顺而止*之则吉,逆而忤鳞则凶,故曰:「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顺则执卑守下,逆则犯君陵上,故以臣之逆顺,类鸟之上下也。

○注「飞鸟遗其音声,哀以求处」。 ○正义曰:遗,失也。 鸟之失声,必是穷迫,未得安处。 《论语》曰:“鸟之将死,其鸣也哀。」 故知遗音即哀声也。

*止或作上。 矫或作厚。 止之或作立之。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

注云:小者谓凡诸小事也,过于小事而通者也。

过以利贞,与时行也。

注云:过而得以利贞,应时宜也。 施过于恭俭,利贞者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 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注云:成大事者,必在刚也。 柔而浸大,剥之道也。

有飞鸟之象焉。

注云:不宜上,宜下,即飞鸟之象。

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

注云:上则乘刚,逆也; 下则承阳,顺也。 施过于不顺,凶莫大焉; 施过于顺,过更变而为吉也。

正义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者,此释小过之名也。 并明小过有亨德之义,过行小事谓之小过,顺时矫俗,虽过而通,故曰「小者过而亨」也。

「过以利贞,与时行也」者,此释利贞之德,由为过行而得利贞。 然矫枉过正,应时所宜,不可常也,故曰「与时行」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 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者,此就六二、六五以柔居中,九四失位不中,九三得位不中,释「可小事,不可大事」之义。 柔顺之人,惟能行小事,柔而得中,是行小中时,故曰「小事吉」也。 刚健之人,乃能行大事,失位不中,是行大不中时,故曰「不可大事」也。

「有飞鸟之象焉」者,释不取余物为况,惟取「飞鸟」者,以不宜上,宜下,有飞鸟之象故也。

「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者,此就六五乘九四之刚,六二承九三之阳,释所以「不宜上,宜下,大吉」之义也。 上则乘刚而逆,下则承阳而顺,故曰「不宜上,宜下,大吉」,以上逆而下顺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过。 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

正义曰:「山上有雷,小过。 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者,雷之所出,不出于地。 今出山上,过其本所,故曰「小过」。 小人过差,失在慢易奢侈,故君子矫之,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也。

初六,飞鸟以凶。

注云:小过,上逆下顺,而应在上卦,进而之逆,无所错足,飞鸟之凶也。

《象》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

正义曰:「飞鸟以凶」者,小过之义,上逆下顺,而初应在上卦,进而之逆,同于飞鸟,无所错足,故曰「飞鸟以凶」也。

《象》曰“不可如何也”者,进而之逆,孰知不可自取凶咎,欲如何乎?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 遇其臣,无咎。

注云:过而得之谓之遇,在小过而当位,过而得之之谓也。 祖,始也,谓初也。 妣者,居内履中而正者也。 过初而履二位,故曰「过其祖」而「遇其妣」,过而不至于僣,尽于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

正义曰:「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 遇其臣,无咎者,过而得之谓之遇,六二在小过而当位,是过而得之也。 祖,始也,谓初也。 妣者,母之称。 六二居内,履中而正,固谓之妣。 已过于初,故曰「过其祖」也。 履得中正,故曰遇其妣也。 过不至于僣,尽于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象》曰「臣不可过」者,臣不可自过其位也。

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

注云:小过之世,大者不立,故令小者得过也。 居下体之上,以阳当位,而不能先过防之,至令小者咸过*,而复应而从焉。 其从之也,则戕之凶至矣。 故曰「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也。

*「咸过」或作「或过」。

《象》曰:从或戕之,凶如何也。

 正义曰:「弗过防之」者,小过之世,大者不能立德,故令小者得过。 九三居下体之上,以阳当位,不能先过为防,至令小者咸过。 上六小人最居高显,而复应而从焉。 其从之也,则有残害之凶至矣,故曰「弗过防之」。 「从或戕之,凶」者,《春秋传》曰:「在内曰弑,在外曰戕。」 然则戕者皆杀害之谓也。 言「或」者,不必之辞也。 谓为此行者,有幸而免也。

《象》曰“凶如何”者,从于小人,果致凶祸,将如何乎? 言不可如何也。

九四,无咎,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

注云:虽体阳爻,而不居其位,不为贵主*,故得无咎也。 失位在下,不能过者也。 以其不能过,故得合于免咎之宜,故曰弗过遇之。 夫宴安酖毒,不可怀也。 处于小过不宁之时,而以阳居阴,不能有所为者也。 以此自守,免咎可也。 以斯攸往,危之道也。 不交于物,物亦弗与,无援之助,故危则必戒而已,无所告救也。 沈没怯弱,自守而已,以斯而处于群小之中,未足任者也,故曰「勿用永贞」,言不足用之于永贞。

*「貴主」或作「責主」。

《象》曰:弗过遇之,位不当也。 往厉必戒,终不可长也。

 ○正义曰:「无咎,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者,居小过之世,小人有过差之行,须大德之人,防使无过。 今九四虽体阳爻而不居其位,不防之责,责不在己,故得无咎。 所以无其咎者,以其失位在下,不能为过厚之行,故得遇于无咎之宜,故曰「无咎,弗过遇之」也。 既能无为自守,则无咎,有往则危厉,故曰往厉。 不交于物,物亦不与,无援之助,故危则必自戒慎而已,无所告救,故曰「必戒」。 以斯而处于群小之中,未足委任,不可用之以长行其正也,故曰「勿用永贞」也。

《象》曰「位不当」者,释所以弗过而遇,得免于咎者,以其位不当故也。 「终不可长」者,自身有危,无所告救,岂可任之长,以为正也。

○注「夫宴酖毒不可怀也」。 ○正义曰:此《春秋》狄伐邢,管仲劝齐侯救邢,为此辞,言宴安不救邢,即酖鸟之毒,不可怀而安之也。

六五,密云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注云:小过,小者过于大也。 六得五位,阴之盛也。 故密云不雨,至于西郊也。 夫雨者,阴布于上*而阳薄之而不得通,则烝而为雨。 今艮止于下而不交焉,故不雨也。 是故小畜尚往而亨,则不雨也。 小过阳不上交,亦不雨也。 虽阴盛于上,未能行其施也。 公者,臣之极也,五极阴盛,故称公也。 弋,射也。 在穴者,隐伏之物也。 小过者,过小而难未大作,犹在隐伏者也。 以阴质治小过,能获小过者也,故曰「公弋取彼在穴」也。 除过之道,不在取之,是乃密云未能雨也。

*「布于上」或作「在于上」。

《象》曰:密云不雨,已上也。

注云:阳已上,故止也。

 ○正义曰:「密云不雨,自我西郊」者,小过者,小者过于大也。 六得五位,是小过于大,阴之盛也。 阴盛于上,而艮止之,九三阳止于下,是阴阳不交,虽复至盛,密云至于西郊,而不能为雨也。 施之于人,是柔得过而处尊,未能行其恩施,广其风化也,故曰「密云不雨,自我西郊」也。 「公弋取彼在穴」者,公者臣之极,五极阴盛,故称公也。 小过之时,为过犹小,而难未大作,犹在隐伏。 以小过之才,治小过之失,能获小过在隐伏者,有如公之弋猎,取得在穴隐伏之兽也。 故曰「公弋取彼在穴」也。

《象》曰「已上」者,释所以「密云不雨」也。 以艮之阳爻,已上于一卦之上而成止,故不上交而为雨也。

○注除过至能雨也。 ○正义曰:雨者,以喻德之惠化也。 除过差之道,在于文德,怀之,使其自服,弋而取之,是尚威武,尚威武即「密云不雨」之义也。

上六,弗遇过之,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

注云:小人之过,遂至上极,过而不知限,至于亢也。 过至于亢,将何所遇? 飞而不已,将何所托? 灾自己致,复何言哉!

《象》曰:弗遇过之,已亢也。

 正义曰:「弗遇过之,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者,上六处小过之极,是小人之过,遂至上极,过而不知限,至于亢者也。 过至于亢,无所复遇,故曰「弗遇过之」也。 以小人之身,过而弗遇,必遭罗网,其犹飞鸟,飞而无托,必离矰缴,故曰「飞鸟离之凶」也。 过亢离凶,是谓自灾而致眚,复何言哉! 故曰「是谓灾眚」也。

《象》曰「已亢」者,释所以「弗遇过之」,以其已在亢极之地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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