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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曰:「困于石,据于蒺藜,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 子曰:非所困而困焉,名必辱。 非所据而据焉,身必危。 既辱且危,死期将至,妻其可得见耶?」

 正义曰:此第四章,凡有九节。 以上章先利用安身,可以崇德,若身自危辱,何崇德之有? 故此章第一节引困之六三危辱之事以证之也。 《困》之六三,履非其位,欲上于于四,四自应初,不纳于已,是困于九四之石也。 三又乘二,二是刚阳,非已所乘,是下向据于九二之蒺藜也。 六三又无应,是入其宫,不见其妻,死期将至,所以凶也。

○「子曰:非所困而困焉」者,夫子既引《易》文,又释其义,故云「子曰」。

「非所困」,谓九四。 若六三不往犯之,非六三之所困,而六三彊往干之而取困焉。

名必辱者,以向上而进取,故以声名言之,云「名必辱」也。

「非所据而据焉」者,谓九二也。 若六三能卑下九二,则九三不为其害,是非所据也。 今六三彊往陵之,是非所据而据焉。

「身必危」者,下向安身之处,故以身言之,云「身必危」也。

《易》曰:「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获之,无不利。」 子曰:「隼者,禽也。 弓矢者,器也。 射之者,人也。 君子藏器于身,待时而动,何不利之有。 动而不括,是以出而有获。 语成器而动者也。」

注云:括,结也。 君子待时而动,则无结阂之患也。

 ○正义曰:以前章先须安身可以崇德,故此第二节论明先藏器于身,待时而动,而有利也。 故引解之上六以证之。 三不应上,又以阴居阳,此上六处解之极,欲除其悖乱,而去其三也。 故公用射此六三之隼于下体高墉之上,云自上攻下,合于顺道,故获之无不利也。

○「子曰:隼者,禽也」者,既引《易》文于上,下以解之,故言「子曰」也。

○「君子藏器于身,待时而动,何不利」者,犹若射人持弓矢于身,此君子若包藏其器于身,待时而动,何不利之有? 似此射隼之人也。

○「动而不括」者,言射隼之人,既持弓矢,待隼可射之动而射之,则不括结而有碍也。 犹若君子藏善道于身,待可动之时而兴动,亦不滞碍而括结也。

○「语成器而后动」者,谓易之所说此者,语论有见成之器,而后兴动也。

子曰:「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 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 《易》曰’屨校灭趾,无咎’,此之谓也。

 正义曰:此章第三节也。 明小人之道,不能恒善,若因惩诫而得福也,此亦证前章安身之事。 故引《易》噬嗑初九以证之。 以初九居无位之地,是受刑者以处卦初,其过未深,故屨校灭趾而无咎也。

善不积,不足以成名; 恶不积,不足以灭身。 小人以小善为无益而弗为也,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 故恶积而不可揜,罪大而不可解。 《易》曰:『何校灭耳,凶。』 」

 正义曰:此章第四节也。 明恶人为恶之极以致凶也。 此结成前章不能安身之事,故引噬嗑上九之义以证之。 上九处断狱之终,是罪之深极者。 故有何校灭耳之凶。 案第一、第二节皆先引《易》文于上,其后乃释之。 此第三已下,皆先豫张卦义于上,然后引《易》于下以结之,体例不同者,盖夫子随义而言不为例也。

子曰:「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乱者有其治者也。 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 《易》曰:『其亡其亡,系于苞桑。』 」

 正义曰:此第五节。 以上章有安身之事,故此节恒须谨慎,可以安身,故引否之九五以证之。

○「危者安其位者也」,言所以今有倾危者,由往前安乐于其位,自以为安,不有畏慎,故致今日危也。

○「亡者保其存」者,所以今日灭亡者,由往前保有其存,恒以为存,不有忧惧,故今致灭亡也。

○「乱者有其治」者,所以今有祸乱者,由往前自恃有其冶理也,谓恒以为治,不有忧虑,故今致祸乱也。 是故君子今虽复安,心恒不忘倾危之事; 国之虽存,心恒不忘灭亡之事; 政之虽治,心恒不忘祸乱之事。

○「其亡其亡,系于苞桑」者,言心恒畏慎:其将灭亡! 其将灭亡! 乃系于苞桑之固也。

子曰:「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谋大,力小而任重,鲜不及矣。 《易》曰:『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 言不胜其任也。」

 ○正义曰:此第六节。 言不能安其身,知小谋大而遇祸也,故引《易》鼎卦九四以证之。

○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者,处上体之下,而又应初,既承且施,非己所堪,故有折足之凶。 既覆败其美道,灾及其形,以致渥凶也。 言不胜其任者。 此夫子之言,引《易》后以此结之,其文少,故不云「子曰」也。

子曰:「知几其神乎? 君子上交不谄,下交不渎,其知几乎?

注云:形而上者况之道。 形而下者况之器。 于道不冥而有求焉,未离乎谄也。 于器不绝而有交焉,未免乎渎也。 能无谄、渎,穷理者也。

几者,动之微。 吉之先见者也。

注云:几者去无入有,理而无形,不可以名寻,不可以形覩者也。 唯神也不疾而速,感而遂通,故能朗然玄昭,鉴于未形也。 合抱之木,起于毫末。 吉凶之彰,始于微兆,故为吉之先见也。

君子见几而作,不俟终日。 《易》曰:『介于石,不终日,贞吉。』 介如石焉,宁用终日,断可识矣。

注云:定之于始,故不待终日也。

君子知微知彰,知柔知刚,万夫之望。」

注云:此知几其神乎?

 正义曰:此第七节。 前章云精义入神,故此章明知几入神之事,故引《豫》之六二以证之。 云「《易》曰:介于石,不终日,贞吉」、「知几其神乎」者,神道微妙,寂然不测。 人若能豫知事之几微,则能与其神道合会也。

○「君子上交不谄,下交不渎」者,上谓道也,下谓器也。 若圣人知几穷理,冥于道,绝于器,故能上交不谄,下交不渎。 若于道不冥而有求焉,未能离于谄也; 于器不绝而有交焉,未能免于渎也。 能无谄、渎、知几穷理者乎!

0「几者,动之微。 吉之先见者」,此释「几」之义也。 几,微也。 是巳动之微,动谓心动、事动。 初动之时,其理未着,唯纤微而已。 若其已着之后,则心事显露,不得为几。 若未动之前,又寂然顿无,兼亦不得称几也。 几是离无入有,在有无之际,故云「动之微」也。 若事着之后乃成为吉,此几在吉之先,豫前已见,故云吉之先见者也。 此直云吉不云凶者,凡豫前知几,皆向吉而背凶,违凶而就吉,无复有凶,故特云吉也。 诸本或有凶字者,其定本则无也。

○「君子见几而作,不俟终日」者,言君子既见事之几微,则须动作而应之,不得待终其日。 言赴几之速也。

○「《易》曰:介于石,不终日,贞吉」者,此豫之六二辞也。 得位居中,故守介如石,见几则动,不待终其一日也。

○介如石焉,宁用终日,断可识矣者,此夫子解释此爻之时,既守志耿介,如石不动,纔见几微,即知祸福,何用终竟其日,当时则断可识矣。

○「君子知微知彰」者,初见事几,是知其微; 既见其几,逆知事之祸福,是知其彰着也。

○「知柔知刚」者,刚柔是变化之道,既知初时之柔,则逆知在后之刚,言凡物之体,从柔以至刚,凡事之理,从微以至彰,知几之人,既知其始,又知其末,是合于神道,故为万夫所瞻望也。 万夫举大略而言。 若知几合神,则为天下之主,何直只云万夫而已,此知几其神乎者也。

子曰:「颜氏之子,其殆庶几乎? 有不善,未尝不知,知之未尝复行也。」

注云:在理则昧,造形而悟,颜子之分也。 失之于几,故有不善。 得之于二,不远而复,故知之未尝复行也。

《易》曰:『不远复,无祇悔,元吉。』

注云:吉凶者,失得之象也。 得二者于理不尽,未至成形,故得不远而复,舍凶之吉,免夫祗悔,而终获元吉。 祗,大也。

 正义曰:此第八节。 上节明其知几是圣人之德,此节论贤人唯庶于几,虽未能知几,故引颜氏之子以明之也。

○「其殆庶几乎」者,言圣人知几,颜子亚圣,未能知几,但殆近庶慕而已,故云「其殆庶几乎」,又以「殆」为辞。

○「有不善,未尝不知」者,若知几之人,本无不善。 以颜子未能知几,故有不善。 不近于几之人,既有不善,不能自知于恶。 此颜子以其近几,若有不善,未尝不自知也。

○「知之未尝复行」者,以颜子近几,既知不善之事,见过则改,未尝复更行之,但颜子于几理闇昧,故有不善之事,于形器显著,乃自觉悟,所有不善,未尝复行。 以去几既近,寻能改悔,故引复卦初九以明之也。 以复卦初九既在卦初,则能复于阳道,是速而不远,则能复也。 所以无大悔而有元吉也。

天地絪绎,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 《易》曰:『三人行则损一人,一人行则得其友。』 言致一也。」

注云:致一而后化成也。

子曰:「君子安其身而后动,易其心而后语,定其交而后求。 君子脩此三者,故全也。 危以动,则民不与也。 惧以语,则民不应也。 无交而求,则民不与也。 莫之与,则伤之者至矣。 《易》曰:『莫益之,或击之,立心勿恒,凶。』 」

注云:夫虚己存诚,则众之所不迕也。 躁以有求,则物之所不与也。

 正义曰:此第九节也。 以前章利用安身以崇德也,安身之道在于得一,若己能得一,则可以安身。 故此节明得一之事也。

○「天地絪绎,万物化醇」者,絪绎,相附着之义。 言天地无心,自然得一,唯二气絪绎,共相和会,万物感之变化而精醇也。 天地若有心为二,则不能使万物化醇也。

○「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者,构,合也。 言男女阴阳相感,任其自然,得一之性,故合其精则万物化生也。 若男女无自然之性,而各怀差二,则万物不化生也。

○「易曰:三人行则损一人,一人行则得其友」者,此损卦六三辞也。 言六三若更与二人同往承上,则上所不纳,是三人俱行,并六三不相纳,是则损一人也。 若六三独行,则上所容受,故云「一人行则得其友」。 此言众不如寡,三不及一也。

○言致一也」者,此夫子释此爻之意,谓此爻所论,致其醇一也。 故一人独行,乃得其友也。

○「子曰:君子安其身而后动」者,此明致一之道,致一者在身之谓。 若己之为得,则万事得; 若己之为失,则万事失也。 欲行于天下,先在其身之一,故先须安静其身而后动,和易其心而后语,先以心选定其交而后求。 若其不然,则伤之者至矣。

○「易曰:莫益之,或击之,立心勿恒,凶」者,此《益》之上九爻辞,在无位高亢,独唱无和,是「莫益之」也。 众怒难犯,是「或击之」也。 勿,无也。 由己建立其心,无能有恒,故凶危也。 《易》之此言,若虚己存诚,则众之所与; 躁以有求,则物之所不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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