噬嗑,亨,利用狱。
噬,啮也。 嗑,合也。 初上两刚爻象齿,二三五柔爻象颐,九四处于其间则象刚物梗于颐中,其占当得亨通者,有间则不通,啮之而合则通也。 此卦下震上离,威而明察,狱之道也。 六五居尊,柔而得中,是以利用狱。
初九,屨校灭趾,无咎。
校,爻教反,狱具也。 初在下,趾象也。 灭,没而不见也。 以刚物加于着屨之足,而没其趾,故曰屨校灭趾。 惩之于小,戒之于初,则不进于恶,故无咎。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九四之刚如干胏,横于颐中,诸爻之言噬,皆以去四远近取义,六二纯柔,去四尚远,故其象为肤,肤柔脆而易噬之物,何至乎灭没其鼻? 盖用力不深,则不能及胏故也。 用力深而及胏,则其灭鼻也,又何咎焉。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六三才柔位刚而近四,故其象为噬腊肉。 腊以三言,肉以六言。 肉之不中者为毒,六三隂柔不中,故言毒。 遇毒虽有小吝,然噬终必嗑,亦无咎也。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胏者,肉之带骨者也。 肉象四之柔,骨象九之刚,在物为难噬之物,在狱为难治之狱。 周礼秋官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 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金取其坚,矢取其直。 得金矢则得其情,而无情者不得尽其辞也。 九四离体之明,虽善治狱,而得其情,然必利于艰贞则吉。 艰者不敢慢易也,贞者固守以正也。 九四才刚而志柔,刚则伤于果,柔则守不固,故为此戒。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六五,爻柔位刚,居尊而近四,故其象为噬干肉,谓其易噬而为力不劳也。 黄中色,金刚物,得黄金谓得罚赎之金。 书舜典:金作赎刑是也。 六五仁柔之君,明罚勑法于上,任徳而不任刑,故其象如此。 贞则正固而不偏徇,厉则钦慎而惟刑之恤,故无咎。
上九,何校灭耳,凶。
上九居上,耳象也。 何与荷通,何可反,负也。 施校所负物之处,故没其耳,戒占者恶极罪大则有此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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