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不利有攸往。
剥,消削也。 五阴盛而一阳孤立于上,消削而将尽也。 与书泰誓剥丧元良之剥同。 此卦下坤而上艮,得此占者,唯当顺时而止,不宜有所往。
初六,剥牀以足,蔑贞凶。
蔑,灭也。 阴之消阳自下而进,初在下,故为剥牀而先以牀足,灭于下之象。 当此不利有攸往之时,唯宜顺时而止耳。 贞凶,戒占者固执而不知变,则凶也。
六二,剥牀以辨,蔑贞凶。
辨,牀干也。 既灭初之足于下,又灭二之辨于中,则进而上矣。 得此占者,若犹固执而不知变,则其凶必也。 二与初皆无应援,故其占皆戒之曰贞凶。
六三,剥之无咎。
初、二、四皆言剥牀,三独不言剥牀,三与上应也。 阴皆剥阳,而六三处羣阴之中,与羣阴相失,独与上九相应,又何咎之有? 六三盖小人中之君子也,之字衍文。
六四,剥牀以肤,凶。
肤,笫席也。 剥牀而及于牀之肤,则切近于人之身矣,故凶。
六五,贯鱼以宫人宠,无不利。
众阴象鱼,六五贯之,则鮩首受制而不乱。 宫人亦阴类,任以宫阉之事而不使干预朝政,则君子不为小人所害,小人亦得以善终,故无不利。
上九,硕果不食,君子得舆,小人剥庐。
剥极而一阳独留于上,犹万木摇落之时,硕大之果尚存于木杪,不食则其种相传而有生生不息之道,食之则断绝其种而不复生,故不曰未食,而特曰不食。 舆者在下而载上之物,指众阴而言,众小人顺一君子之象也。 庐者在上而覆下之物,指一阳而言一君子盖庇众小人之象也。 一阳在上,得众阴之顺承,是为得舆,众阴在下,剥去一阳之盖庇,是为剥庐。 君子而得舆,则与小人俱存; 小人而剥庐,则上无盖庇,亦不能以自存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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