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过,亨,利贞。 可小事,不可大事。 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过者,事之过常也。 阳大阴小,四阴过于二阳,是为小过。 小者虽过,而二五当权用事者,皆得其中,不至于过甚,则亦有亨道焉。 盖时当小过,不容不稍有所过,过所以矫一时之失,而求就其中也。 然小者之过,似非常分,要当固守以正,若徒欲随时而苟通,则害事悖理,故戒之曰利贞。 可小事指二五,不可大事指三四,处小过之时,可过者小事而已,大事则不可过也。 飞鸟遗之音,谓过之不远也。 小过继中孚之后,中孚肖离,离有飞鸟之象,变为小过,则肖坎,坎见离伏,见坎不见离,则鸟已飞过,但闻其遗音也。 阴本在下之物,唯宜居下,若居上则僭,非所宜也。 为卦震上艮下,唯可过于止,不可过于动,故曰不宜上,宜下。 夫小过以柔过刚,义不当大吉,但二五以柔得中,故小事麤吉,三凶,四厉,初上又以不得中而凶,未见其为吉之大也,大字疑衍。
初六,飞鸟以凶。
《彖辞》言:「不宜上,宜下。 」《彖传》释之曰:「上逆而下顺也。 」今初六以柔处下,其道顺也,而言凶,何耶? 以其上应于四则逆也。 夫以六居初,不中不正之小人,奚足以任大事,乃不安艮止之分,而妄徼震动之举,如小鸟高飞,力尽必堕,以此致凶,捄止莫及,故曰非鸟以凶。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祖指九四,妣指六五,妣者母没之称,既没矣,何以谓之遇? 遇也者,母虽没,祭则母子之精神相接于祖庙中也,妣乃己之所自出,盖其思慕之心,又亲于祖,故曰过其祖,遇其妣。 遇妣而过于祖,此母子之私恩也,虽过之,君子不以为过也,遇臣则不可过于其君,故曰:不及其君。 遇其臣,君指五,臣指初,初居二下,故为臣也。 彖言:可小事,不可大事; 不宜上,宜下。 而六二柔顺中正,不为过甚,故其象如此,其占无咎。
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
小过之时,阴众而阳寡,阴过于阳,阳弗能过于阴也。 九三虽刚,岂能敌上六之柔,故曰弗过。 弗过则当思所以为之防,故曰防之。 既防之矣,又曰从或戕之,何也? 谓众阴用事之时,君子不幸处羣小之中,与上六小人为应,君子于此唯当止而防之,不可往从之也。 从之则祸自外至,必遭或者残害之凶也。 或戕之,指五,五与三非正应,故称或。 戕,残也。 书梓材云:无胥戕。 诗十月之交云:曰予不戕。 皆训残。
九四,无咎,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
九四刚失位而不中,曷能无咎? 盖当不可大事之时,刚而居柔,非过刚而敢为大事者也,故无咎。 卦名小过,谓小者过,大者不过,故九三九四皆曰弗过,九四与初六为正应,而阴阳相遇,故曰遇之。 遇者不期而自会,乃出于不意,往则自此而往,彼盖有不容己者,今既与之遇,则其势又不可不往,往与小人交,危厉之道也,故往厉。 既知其往,厉则必须戒备,故曰必戒。 既知其往,厉必戒,则不可任其事,故又戒之曰勿用。 既勿用矣,终身以正道固守而不变可也,故又勉之曰永贞,此爻皆以两字为句。
六五,密云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密云不雨,自我西郊,其象与小畜同,小畜以小畜大而诸阳不为六四用,小过则以小过大而二阳不为六五用也。 易中大事称王,小事称公,小过之六五可小事不可大事,故不称王,而称公。 弋,小器,仅可射近,非远到之物。 取彼在穴,此亦可小事,不可大事之谓。 阴爻之虚为穴,在穴谓九三、九四两阳爻在六二、六五两阴爻之间也,六五虽阴,乃小过之君,故称我,自阴言之,既以西郊阴方为我,故以阳为彼。
上六,弗遇过之,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
上六之阴与九三之阳正应,本相遇也,而三以上为小人,遂为之防而不肯相从,上亦不肯以礼下之,故曰「弗遇」。 上处小过之极,超乎六爻之上,故曰「过之」。 彖辞言「不宜上」,而上乃震动之体,动极而忘返,如飞鸟离于矰缴,不亦凶乎? 是天灾也,亦人眚也,故曰「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 离与诗新台鸿则离之之离同,上六过甚而不中,故其象占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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