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序卦》: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 人之所需者,饮食。 既有所须,争讼所由起也。 讼,所以次需也。 为卦乾上坎下,以二象言之:天阳上行,水性就下,其行相违,所以成讼也。 以二体言之:上刚下险,刚险相接,能无讼乎? 又人内险阻而外刚强,所以讼也。
讼:有孚窒,惕中吉。 终凶。
讼之道必有其孚实,中无其实,乃是诬妄,凶之道也。 卦之中实,为有孚之象。 讼者,与人争辩而待决于人,虽有孚,亦须窒塞未通。 不窒则已明,无讼矣。 事既未辩,吉凶未可必也,故有畏惕中吉,得中则吉也。 终凶,终极其事,则凶也。
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讼者,求辩其曲直也,故利见于大人。 大人则能以其刚明中正,决所讼也。 讼非和平之事,当择安地而处,不可陷于危险,故不利涉大川也。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
讼之为卦,上刚下险,险而又健也,又为险健相接,内险外健,皆所以为讼也。 若健而不险,不生讼也; 险而不健,不能讼也; 险而又健,是以讼也。
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
讼之道,固如是,又据卦才而言,九二以刚自外来而成讼,则二乃讼之主也。 以刚处中,中实之象,故为有孚。 处讼之时,虽有孚信,亦必艰阻窒塞而有惕惧。 不窒,则不成讼矣。 又居险陷之中,亦为窒塞惕惧之义。 二以阳刚自外来而得中,为以刚来,讼而不过之义,是以吉也。 卦有更取成卦之由为义者,此是也。 卦义不取成卦之由,则更不言所变之爻也。 据卦辞,二乃善也,而爻中不见其善。 盖卦辞取其有孚得中而言,乃善也,爻则以自下讼上为义,所取不同也。
终凶,讼不可成也。
讼非善事,不得已也,安可终极其事? 极意于其事,则凶矣。 故曰:不可成也,成谓穷尽其事也。
利见大人,尚中正也。
讼者,求辩其是非也,辩之当乃中正也。 故利见大人,以所尚者,中正也。 听者非其人,则或不得其中正也,中正大人,九五是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与人讼者,必处其身于安平之地。 若蹈危险,则陷其身矣,乃入于深渊也。 卦中有中正险陷之象。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天上水下,相违而行,二体违戾,讼之由也。 若上下相顺,讼何由兴? 君子观象知人情有争讼之道,故凡所作事,必谋其始。 絶讼端于事之始,则讼无由生矣。 谋始之义广矣,若慎交结、明契劵之类是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六以柔弱居下,不能终极其讼者也。 故于讼之初,因六之才为之戒,曰:若不长永其事,则虽小有言,终得吉也。 盖讼,非可长之事,以阴柔之才而讼于下,难以吉矣。 以上有应援而能不永其事,故虽小有言,终得吉也。 有言,灾之小者也,不永其事,而不至于凶,乃讼之吉也。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
六以柔弱而讼于下,其义固不可长永也。 永其讼,则不胜而祸难及矣。 又于讼之初,即戒讼非可长之事也。
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柔弱居下,才不能讼,虽不永所事,既讼矣,必有小灾,故小有言也。 既不永其事,又上有刚阳之正应,辩理之明,故终得其吉也。 不然其能免乎? 在讼之义,同位而相应相与者也,故初于四为获其辩明,同位而不相得,相讼者也,故二与五为对敌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二五相应之地,而两刚不相与,相讼者也。 九二自外来,以刚处险,为讼之主,乃与五为敌。 五以中正处君位,其可敌乎? 是为讼而义不克也。 若能知其义之不可,退归而逋避,以寡约自处,则得无过眚也。 必逋者,避为敌之地也。 三百戸,邑之至小者,若处强大,是犹竞也,能无眚乎? 眚过也,处不当也,与知恶而为有分也。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
義既不敵,故不能訟,而逋竄避去其所也。
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自下而訟其上,義乖勢屈,禍患之至,猶拾掇而取之,言易得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
三雖居剛而應上,然質本陰柔處險,而介二剛之間,危懼非為訟者也。祿者稱德而受食,舊德謂處其素分。貞謂堅固自守,厲終吉,謂雖處危地,能知危懼,則終必獲吉也。守素分而无求則不訟矣。處危謂在險而成*乗皆剛,與居訟之時也。
*成乘皆剛:應作「承乘皆剛」,意謂六三上下皆陽剛,柔在剛下為承剛(六三承九四),在剛之上為乘剛(六三乘初九)。
或從王事,无成。
柔,從剛者也;下,從上者也。三不為訟而從上九所為,故曰「或從王事,无成」,謂從上而成不在己也。訟者剛健之事,故初則不永,三則從上,皆非能訟者也。二爻皆以陰柔不終而得吉,四亦以不克而渝得吉,訟以能止為善也。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守其素分,雖從上之所為,非由己也。故无成而終得其吉也。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四以阳刚而居健体,不得中正,本为讼者也。 承五履三而应初。 五,君也,义不克讼,三居下而柔,不与之讼,初正应而顺从,非与讼者也。 四虽刚健欲讼,无与对敌,其讼无由而兴,故不克讼也。 又居柔以应柔,亦为能止之义,既义不克讼,若能克其刚忿欲讼之心,复即就于命。 革其心,平其气,变而为安贞,则吉矣。 命谓正理,失正理为方命,故以即命为复也。 方不顺也,《书》云「方命圮族」,孟子云「方命虐民」。 夫刚健而不中正则躁动,故不安处。 非中正,故不贞,不安贞所以好讼也。 若义不克讼而不讼,反就正理,变其不安贞为安贞,则吉矣。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能如是则为无失矣,所以吉也。
九五:讼元吉。
以中正居尊位,治讼者也。 治讼得其中正,所以元吉也。 元吉,大吉而尽善也。 吉大而不尽善者有矣。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中正之道,何施而不元吉?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九以阳居上,刚健之极,又处讼之终,极其讼者也。 人之肆其刚强,穷极于讼,取祸丧身,固其理也。 设或使之善讼能胜,穷极不已,至于受服命之赏,是亦与人仇争所获,其能安保之乎? 故终一朝而三见褫夺也。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穷极讼事,设使受服命之宠,亦且不足敬,而可贱恶,况又祸患随至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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