蛊,《序卦》:「以喜随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蛊。 」承二卦之义以为次也。 夫喜悦以随于人者,必有事也。 无事,则何喜,何随? 蛊所以次随也。 蛊,事也。 蛊非训事,蛊乃有事也。 为卦,山下有风,风在山下,遇山而回则物乱,是为蛊象。 蛊之义,坏乱也。 在文为虫皿,皿之有虫,蛊坏之义。 《左氏传》云:「风落山,女惑男。 」以长女下于少男,乱其情也。 风遇山而回,物皆挠乱,是为有事之象,故云蛊者事也。 既蛊而治之,亦事也。 以卦之象言之,所以成蛊也; 以卦之才言之,所以治蛊也。
蛊,元亨,利涉大川。
既蛊则有复治之理。 自古治必因乱,乱则开治,理自然也。 如卦之才以治蛊,则能致元亨也。 蛊之大者,济时之艰难险阻也,故曰利涉大川。
先甲三日,后甲三日。
甲,数之首,事之始也,如辰之甲乙。 甲第,甲令,皆谓首也,事之端也。 治蛊之道,当思虑其先后三日,盖推原先后,为救弊可久之道。 先甲谓先于此,究其所以然也。 后甲谓后于此,虑其将然也。 一日二日至于三日,言虑之深,推之远也。 究其所以然,则知救之之道; 虑其将然,则知备之之方。 善救则前弊可革,善备则后利可久,此古之圣王所以新天下而垂后世也。 后之治蛊者,不明圣人先甲后甲之诫,虑浅而事近,故劳于救世而乱不革,功未及成而弊已生矣。 甲者事之首,庚者变更之首。 制作政教之类,则云甲,举其首也。 发号施令之事,则云庚,庚犹更也,有所更变也。
《彖》曰:蛊,刚上而柔下,巽而止,蛊。
以卦变及二体之义而言。 刚上而柔下,谓乾之初九上而为上九,坤之上六下而为初六也。 阳刚,尊而在上者也,今往居于上; 阴柔,卑而在下者也,今来居于下。 男虽少而居上,女虽长而在下,尊卑得正,上下顺理,治蛊之道也。 由刚之上,柔之下,变而为艮巽。 艮,止也。 巽,顺也。 下巽而上止,止于巽顺也。 以巽顺之道治蛊,是以元亨也。
蛊,元亨而天下治也。
治蛊之道,如卦之才,则元亨而天下治矣。 夫治乱者,苟能使尊卑上下之义正,在下者巽顺,在上者能止齐安定之,事皆止于顺,则何蛊之不治也? 其道大善而亨也,如此则天下治矣。
利涉大川,往有事也。
方天下坏乱之际,宜涉艰险以往而济之,是往有所事也。
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也。
夫有始则必有终,既终则必有始,天之道也。 圣人知终始之道,故能原始而究其所以然,要终而备其将然,先甲后甲而为之虑,所以能治蛊而致元亨也。
《象》曰:山下有风,蛊。 君子以振民育德。
山下有风,风遇山而回,则物皆散乱,故为有事之象。 君子观有事之象,以振济于民,养育其德也。 在己则养德,于天下则济民,君子之所事,无大于此二者。
初六,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
初六虽居最下,成卦由之,有主之义。 居内在下,而为主,子干父蛊也。 子干父蛊之道,能堪其事,则为有子而其考得无咎,不然则为父之累,故必惕厉,则得终吉也。 处卑而尸尊,事自当竞畏以六之才,虽能巽顺,体乃阴柔,在下无应,而主干,非有能济之义,若以不克干而言,则其义甚小,故专言为子干蛊之道,必克济,则不累其父,能厉则可以终吉。 乃备见为子干蛊之大法也。
《象》曰:干父之蛊,意承考也。
子干父之蛊之道,意在承当于父之事也。 故祇敬其事,以置父于无咎之地,常怀惕厉,则终得其吉也。 尽诚于父事,吉之道也。
九二,干母之蛊,不可贞。
九二阳刚,为六五所应,是以阳刚之才在下,而干夫在上,阴柔之事也。 故取子干母蛊为义,以刚阳之臣辅柔弱之君,义亦相近。 二巽体而处柔顺义,为多干母之蛊之道也。 夫子之于母,当以柔巽辅导之,使得于义不顺,而致败蛊,则子之罪也。 从容将顺,岂无道乎。 以妇人言之,则阴柔可知。 若伸己刚阳之道,遽然矫拂,则伤恩,所害大矣。 亦安能入乎。 在乎屈己下意,巽顺将承,使之身正事治而已。 故曰:不可贞。 谓不可贞固,尽其刚直之道如是乃中道也,又安能使之为甚高之事乎。 若于柔弱之君,尽诚竭忠,致之于中道,则可矣,又安能使之大有为乎。 且以周公之圣辅成王,成王非甚柔弱也。 然能使之为成王而已。 守成不失道,则可矣。 固不能使之为羲黄尧舜之事也。 二巽体而得中,是能巽顺而得中道,合不可贞之义,得干母蛊之道也。
《象》曰:幹母之蠱,得中道也。
二得中道而不過剛,幹母蠱之善者也
九三,幹父之蠱,小有悔,无大咎。
三以剛陽之才,居下之上,主幹者也。子幹父之蠱也。以陽處剛而不中,剛之過也。然而在巽體,雖剛過而不為无順,順事親之本也,又居得正,故无大過。以剛陽之才,克幹其事,雖以剛過而有小小之悔,終无大過咎也,然有小悔已,非善事親也。
《象》曰:幹父之蠱,終无咎也。
以三之才幹父之蠱,雖小有悔,終无大咎也。蓋剛斷能幹,不失正而有順,所以終无咎也。
六四,裕父之蠱,往見吝。
四以陰居陰,柔順之才也。所處得正,故為寬裕以處其父事者也。夫柔順之才而處正,僅能循常自守而已,若往幹過常之事,則不勝而見吝也。以陰柔而无應助,往安能濟。
《象》曰:裕父之蠱,往未得也。
以四之才守常,居寬裕之時,則可矣。欲有所往,則未得也。加其所任,則不勝矣。
六五,幹父之蠱,用譽。
五居尊位,以阴柔之质当人君之干而下应于九二,是能任刚阳之臣也。 虽能下应刚阳之贤而倚任之,然己实阴柔,故不能为创始开基之事,承其旧业则可矣,故为干父之蛊。 夫创业垂统之事,非刚明之才则不能继世之君,虽柔弱之资,茍能任刚贤,则可以为善继而成令誉也,太甲成王,皆以臣而用誉也。
《象》曰:干父用誉,承以德也。
干父之蛊而用有令誉者,以其在下之贤承辅之以刚中之德也。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
上九居蛊之终,无系应于下,处事之外,无所事之地也。 以刚明之才,无应援而处无事之地,是贤人君子不偶于时而高洁自守,不累于世务者也,故云不事王侯,高尚其事,古之人有行之者,伊尹、太公望之始,曾子、子思之徒是也。 不屈道以徇时,既不得施设于天下,则自善其身,尊高敦尚其事,守其志节而已。 士之自高尚,亦非一道,有怀抱道德不偶于时而高洁自守者,有知止足之道退而自保者,有量能度分安于不求知者,有清介自使守不屑天下之事独洁其身者,所处虽有得失小大之殊,皆自高尚其事者也。 象所谓志可则者,进退合道者也。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则也。
如上九之处事外,不累于世务,不臣事于王侯,盖进退以道,用舍随时,非贤者能之乎。 其所存之志,可为法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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