噬嗑,《序卦》: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噬嗑。 嗑者,合也。 既有可观,然后有来合之者也,嗑噬所以次观也。 噬,啮也; 嗑,合也。 口中有物,间之啮,而后合之也。 卦上下二刚爻,而中柔外刚,中虚,人颐口之象也。 中虚之中又一刚爻,为颐中有物之象。 口中有物,则隔其上下,不得嗑必啮之,则得嗑,故为噬嗑。 圣人以卦之象,推之于天下之事:在口,则为有物; 隔而不得合。 在天下,则为有强梗或谗邪,间隔于其间,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 当用刑罚,小则惩戒,大则诛戮以除去之,然后天下之治得成矣。 凡天下至于一国一家,至于万事,所以不和合者,皆由有间也,无间则合矣,以至天地之生,万物之成,皆合而后能遂。 凡未合者,皆有间也。 若君臣父子亲戚朋友之间,有离贰怨隙者,盖谗邪间于其间也,除去之则和合矣。 故间隔者,天下之大害也。 圣人观噬磕之象,推之于天下万事,皆使去其间隔而合之,则无不和且治矣。 噬嗑者,治天下之大用也,去天下之间,在任刑罚,故卦取用刑为义。 在二体明照而威震,乃用刑之象。
噬嗑,亨,利用狱。
噬嗑,亨卦,自有亨义也。 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以有间也。 噬而嗑之,则亨通矣。 利用狱,噬而嗑之之道,宜用刑狱也。 天下之间,非刑狱何以去之,不云利用刑,而云利用狱者。 卦有明照之象,利于察狱也。 狱者,所以究察情伪,得其情则知为间之道,然后可以设防与致刑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 噬嗑而亨,
颐中有物故为噬嗑。 有物间于颐中则为害,噬而嗑之则其害亡,乃亨通也,故云噬嗑而亨。
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
以卦才言也,刚爻与柔爻相间,刚柔分而不相杂,为明辨之象,明辨察狱之本也。 动而明,下震上离,其动而明也。 雷电合而章,雷震而电耀,相须并见,合而章也。 照与威并行,用狱之道也。 能照则无所隐情,有威则莫敢不畏,上既以二象言其动而明,故复言威照并用之意。
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六五以柔居中,为用柔得中之义。 上行谓居尊位,虽不当位,谓以柔居五为不当,而利于用狱者,治狱之道,全刚则伤于严暴,过柔则失于宽纵。 五为用狱之主,以柔处刚而得中,得用狱之宜也。 以柔居刚为利用狱,以刚居柔为利否,曰刚柔质也,居用也,用柔非治狱之宜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象无倒置者,疑此文互也。 雷电相须并见之物,亦有噬象。 电明而雷威,先王观雷电之象,法其明与威,以明其刑罚,饬其法令。 法者,明事理而为之防者也。
初九,屨校灭趾,无咎。
九居初,最下无位者也。 下民之象,为受刑之人。 当用刑之始,罪小而刑轻。 校,木械也。 其过小,故履之于足,以灭伤其趾。 人有小过,校而灭其趾,则当惩惧不敢进于恶矣,故得无咎。 《系辞》云: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 言惩之于小与初,故得无咎也。 初与上无位,为受刑之人。 余四爻皆为用刑之人,初居最下无位者也。 上处尊位之上,过于尊位亦无位者也。 王弼以为:无阴阳之位。 阴阳系于奇偶,岂容无也。 然诸卦,初上不言当位。 不当位者,盖初终之义,为大临之初九,则以位为正,若需上六云不当位。 干上九云无位,爵位之位,非阴阳之位也。
象曰:屨校灭趾,不行也。
屨校而灭伤其趾,则知惩诫而不敢长其恶,故云不行也。 古人制刑,有小罪则校其趾,盖取禁止其行,使不进于恶也。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二应五之位,用刑者也。 四爻皆取噬为义。 二居中得正,是用刑得其中正也。 用刑得其中正,则罪恶者易服,故取噬肤为象。 噬啮人之肌肤,为易入也。 灭,没也。 深入至没其鼻也。 二以中正之道,其刑易服,然乘初刚,是用刑于刚强之人。 刑刚强之人,必须深痛故至灭鼻而无咎也。 中正之道,易以服人,与严刑以待,则强义不相妨。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深至灭鼻者,乘刚故也。 乘刚,乃用刑于刚强之人,不得不深严也,深严则得宜,乃所谓中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 小吝,无咎。
三居下之上,用刑者也。 六居三处不当位,自处不得其当而刑于人,则不服而怨怼,悖犯之如噬啮干腊坚韧之物,而遇毒恶之味,反伤于口也。 用刑而人不服,反致怨伤,是可鄙吝也。 然当噬嗑之时,大要噬间而嗑之,虽其身处位不当,而强梗难服,至于遇毒,然用刑非为不当也,故虽可吝,而亦小噬而嗑之,非有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六三以阴居阳,处位不当,自处不当故所刑者难服,而反毒之也。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九四居近君之位,当嗑噬之任者也。 四已过中,是其间愈大,而用刑愈深也,故云:噬干胏。 胏,肉之有联骨者,干肉而兼骨,至坚难噬者也。 噬至坚而得金矢,金取刚,矢取直。 九四阳德刚直,为得刚直之道,虽用刚直之道,利在克艰其事,而贞固其守则吉也。 九四刚而明,体阳而居柔,刚明则伤于果,故戒以知难,居柔则守不固,故戒以坚贞。 刚而不贞者有矣,凡失刚者,皆不贞也,在噬嗑四最为善。
*注:胏:ㄗˇ骨头上的肉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凡言未光,其道未光大也。 戒于利艰贞,盖其所不足也,不得中正故也。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五在卦愈上而为噬干肉,反易于四之乾胏者。 五居尊位,乘在上之势,以刑于下,其势易也,在卦将极矣。 其为间甚大,非易嗑也,故为噬干肉也。 得黄金,黄中色,金刚物。 五居中为得中道,处刚而四辅以刚,得黄金也。 五无应,而四居大臣之位,得其助也。 贞厉无咎,六五虽处中刚,然实柔体,故戒以必正固而怀危厉,则得无咎也。 以柔居尊,而当嗑噬之时,岂可不贞固而怀危惧哉。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所以能无咎者,以所为得其当也。 所谓当居中,用刚而能守正虑危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
上过乎尊位,无位者也,故为受刑者,居卦之终,是其间大噬之极也。 《系辞》所谓恶积而不可揜罪,大而不可解者也,故何校而灭其耳,凶可知矣。 何,负也,谓在颈也。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人之聋暗不悟,积其罪恶以至于极,古人制法罪之大者,何之以校,为其无所闻,知积成其恶,故以校而灭伤其耳,诫聪之不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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