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序卦》:「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恒,久也。 」咸,夫妇之道。 夫妇终身不变者也,故咸之后受之以恒也。 咸,少男在少女之下,以男下女,是男女交感之义。 恒,长男在长女之上,男尊女卑,夫妇居室之常道也。 论交感之情,则少为亲切; 论尊卑之序,则长当谨正; 故兑艮为咸,而震巽为恒也。 男在女上,男动于外,女顺于内,人理之常,故为恒也。 又刚上柔下,雷风相与,巽而动,刚柔相应,皆恒之义也。
恒,亨,无咎; 利贞,有攸往。
恒者,常久也。 恒之道可以亨通,恒而能亨,乃无咎也。 恒而不可以亨,非可恒之道也,为有咎矣。 如君子之恒于善,可恒之道也; 小人恒于恶,失可恒之道也。 恒所以能亨,由贞正也,故云利贞。 夫所谓恒,谓可恒久之道,非守一隅而不知变也,故利于有往。 唯其有往,故能恒也,一定则不能常矣。 又常久之道,何往不利?
《彖》曰:恒,久也。
恒者长久之义。
刚上而柔下,雷风相与,巽而动,刚柔皆应,恒。
卦才有此四者,成恒之义也。 刚上而柔下,谓乾之初上居于四,坤之初下居于初,刚爻上而柔爻下也。 二爻易处则成震巽,震上巽下,亦刚上而柔下也。 刚处上而柔居下,乃恒道也。 雷风相与,雷震则风发,二者相须,交助其势,故云相与,乃其常也。 巽而动,下巽顺,上震动,为以巽而动。 天地造化,恒久不已者,顺动而已。 巽而动,常久之道也。 动而不顺,岂能常也? 刚柔皆应,一卦刚柔之爻皆相应。 刚柔相应,理之常也。 此四者,恒之道也,卦所以为恒也。
恒,亨,无咎,利贞,久于其道也。
恒之道,可致亨而无过咎,但所恒宜得其正,失正则非可恒之道也,故曰久于其道,其道可恒之正道也。 不恒其德,与恒于不正,皆不能亨而有咎也。
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已也。
天地之所以不已,盖有恒久之道。 人能恒于可恒之道,则合天地之理也。
利有攸往,终则有始也。
天下之理,未有不动而能恒者也。 动则终而复始,所以恒而不穷,凡天地所生之物,虽山岳之坚厚,未有能不变者也,故恒非一定之谓也,一定则不能恒矣。 唯随时变易,乃常道也,故云利有攸往。 明理之如是,惧人之泥于常也。
日月得天而能久照,四时变化而能久成,圣人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 观其所恒,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此极言常理。 日月,阴阳之精气耳,唯其顺天之道,往来盈缩,故能久照而不已。 得天,顺天理也。 四时,阴阳之气耳,往来变化,生成万物,亦以得天,故常久不已。 圣人以常久之道,行之有常,而天下化之以成美俗也。 观其所恒,谓观日月之久照、四时之久成、圣人之道所以能常久之理。 观此,则天地万物之情理可见矣。 天地常久之道,天下常久之理,非知道者孰能识之?
《象》曰:雷风,恒,君子以立不易方。
君子观雷风相与成恒之象,以常久其德,自立于大中常久之道,不变易其方所也。
初六,浚恒,贞凶,无攸利。
初居下而四为正应,柔暗之人,能守常而不能度势。 四震体而阳性,以刚居高,志上而不下,又为二三所隔,应初之志异乎常矣,而初乃求望之深,是知常而不知变也。 浚,深之也。 浚恒,谓求恒之深也。 守常而不度势,求望于上之深,坚固守此,凶之道也。 泥常如此,无所往而利矣。 世之责望故素而致悔咎者,皆浚恒者也。 志既上求之深,是不能恒安其处者也。 柔微而不恒安其处,亦致凶之道。 凡卦之初终,浅与深、微与盛之地也。 在下而求深,亦不知时矣。
《象》曰:浚恒之凶,始求深也。
居恒之始,而求望于上之深,是知常而不知度势之甚也。 所以凶,阴暗不得恒之宜也。
九二,悔亡。
在恒之义,居得其正,则常道也。 九,阳爻,居阴位,非常理也。 处非其常,本当有悔,而九二以中德而应于五,五复居中,以中而应中,其处与动,皆得中也,是能恒久于中也。 能恒久于中,则不失正矣。 中重于正,中则正矣,正不必中也。 九二以刚中之德而应于中,德之胜也,足以亡其悔矣。 人能识重轻之势,则可以言《易》矣。
《象》曰: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所以得悔亡者,由其能恒久于中也。 人能恒久于中,岂止亡其悔,德之善也。
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
三,阳爻,居阳位,处得其位,是其常处也; 乃志从于上六,不唯阴阳相应,风复从雷,于恒处而不处,不恒之人也。 其德不恒,则羞辱或承之矣。 或承之,谓有时而至也。 贞吝,固守不恒以为恒,岂不可羞吝乎?
《象》曰:不恒其德,无所容也。
人既无恒,何所容处? 当处之地,既不能恒,处非其据,岂能恒哉? 是不恒之人,无所容处其身也。
九四,田无禽。
以阳居阴,处非其位,处非其所,虽常何益? 人之所为,得其道则久而成功,不得其道则虽久何益? 故以田为喻,言九之居四,虽使恒久,如田猎而无禽兽之获,谓徒用力而无功也。
《象》曰: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处非其位,虽久何所得乎? 以田为喻,故云安得禽也。
六五,恒其德贞,妇人吉,夫子凶。
五应于二,以阴柔而应阳刚,居中而所应又中,阴柔之正也,故恒久其德则为贞也。 夫以顺从为恒者,妇人之道,在妇人则为贞,故吉; 若丈夫而以顺从于人为恒,则失其刚阳之正,乃凶也。 五,君位,而不以君道言者,如六五之义,在丈夫犹凶,况人君之道乎? 在它卦,六居君位而应刚,未为失也; 在恒,故不可耳。 君道岂可以柔顺为恒也?
《象》曰: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 夫子制义,从妇凶也。
如五之从二,在妇人则为正而吉,妇人以从为正,以顺为德,当终守于从一。 夫子则以义制者也,从妇人之道,则为凶也。
上六,振恒,凶。
六居恒之极,在震之终,恒极则不常,震终则动极。 以阴居上,非其安处,又阴柔不能坚固其守,皆不常之义也,故为振恒,以振为恒也。 振者,动之速也,如振衣,如振书,抖擞运动之意。 在上而其动无节,以此为恒,其凶宜矣。
《象》曰:振恒在上,大无功也。
居上之道,必有恒德,乃能有功。 若躁动不常,岂能有所成乎? 居上而不恒,其凶甚矣。 《象》又言其不能有所成立,故曰大无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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