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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谈同名同姓
公民的自我取名权,对姓名的专用有使用权以及姓名更改的权利。姓名权属於人身权的范畴,任何人无权干涉。但是很多派出所民警表示,如果不对更名权进行严格控制,轻则使户籍管理任务大加重,影响民警的办案效率和质量,重则导致社会治安的混乱。如一些人违法了,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改了姓名,势必给公安机关的侦查任务设置了障碍。而在特殊时期,比如诉讼,法院已经立案了,被告却的却把名字改了,法庭上法官一叫被告张三,你说我不是张三,我是王五,那不是乱了套吗?
而上述案件中要求改名的王先生对些颇有微词。他认为,户籍管理任务的宗旨就是为公民行使合法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提供服务和便利,其中当然包括行使人身权。而现在,户籍管理机关反过来要求公民放弃自身权利的行使,以顺应管理任务的需要,实在欠缺法律依据。管理任务的冗长可以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对於确实有违社会公德、影响社会秩序的改名要求也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规予以限制。而名为严格控制,实为一概不准改名的做法,实质上是剥了公民的姓名权。
很多人要求改名,是因为原名确实给个人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王先生原先执教的班上,叫赵毅的就有两个,为了方便,王先生便称呼他们大赵毅,小赵毅,结果後来,又转学来了一个赵毅,王先生犯了难,总不能在这三个赵毅名字的後面标上A、B、C加以区分吧。对於这些人来说,改名虽然会带来一时的麻烦,但可以带来今後生活的便利。在要求改名的人中,很多也和王先生一样,纯粹是对原先姓名的不满。对此,李显东教授说,姓名更改权这种人身权是必须由权利主体本身亲自来行使的,使人仅仅可以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先例其部分内容。常规认为,孩子出生时其父母为其起名字,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而并非孩子自我命名权的转移。相反,孩子成年後的姓名更改权正是对父母苦於亲权而代理孩子行使自我命名权可能违背孩子本人意愿的修正。李显东教授强调,自然人可以享有姓名更改权而不去先例它,但是姓名更改权是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的,因此起名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好,以免日后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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