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者,争辨也,其卦坎下干上,以二象论天运乎上,水流乎下,其行相违,所以成讼。 以卦德论,上以刚陵乎下,下以险伺乎上,以一人言,内险而外健,以二人言,己险而彼健,险与健相持,皆欲求胜,此必讼之道也。 《序卦》; 「饮食者,人之大欲存焉,既有所需,必有所争。」 讼所由起也,所以次需。
讼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 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有孚者,心诚实而不诈伪也。 窒者,窒塞而能含忍也。 惕者,戒惧而畏刑罚也。 中者,中和而不狠愎也。 人有此四者,必不与人争讼,所以吉。 若可已不已,必求其胜,而终其讼,则凶。 利见大人者,见九五以决其讼也。 不利涉大川者,不论事之浅深,冒险入渊,以兴讼也。 九二中实,有孚之象。 一阳沉溺于二阴之间,窒之象。 坎为加忧,惕之象。 阳刚来居二,中之象。 上九过刚,终之象。 九五中正,以居尊位,大人之象。 中爻巽木,下坎水,本可涉大川,值三刚在上,阳实阴虚,遇巽风,舟重遇风,则舟危矣。 舟危岂不入渊,故彖辞曰入渊不利涉之象也,与栋挠同。 文王卦辞,其精妙至绝。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 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 终凶,讼不可成也。 利见大人,尚中正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以卦德卦综卦体卦象释卦名卦辞,险健详见前卦。 下若健而不险,必不生讼。 险而不健,必不能讼,所以名讼。 刚来得中者,需讼相综。 需上卦之坎,来居讼之下卦,九二得中也。 前儒不知序卦杂卦,所以依虞翻以为卦变,刚来居柔地得中,故能有孚,能窒,能惕,能中。 终者,极而至于成也。 讼已非美事,若讼之不已,至于其极,其凶可知矣。 尚者,好尚之尚,主也,言九五所主,在中正也。 惟中正,所以能辨人是非。 入渊者,舟重遇风,其舟危矣。 故入渊与冒险兴讼,必陷其身者,一而已矣。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天上蟠,水下润; 天西转,水东注,故其行相违。 谋之于始,则讼端绝矣。 作事谋始,工夫不在讼之时,而在于未讼之时也。 与其病后能服药,不若病前能自调之意。 天下之事,莫不皆然。 故曰:曹刘共饭,地分于匕筯之间。 苏史灭宗,忿起于谈笑之顷。 苏逢吉史弘文*俱为令,见五代史。
* 「史弘文」当作「史弘肇」。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不永所事者,不能永终其讼之事也。 小有言者,但小有言语之辨白而已。 变兑为口舌,言之象也。 应爻乾为言,亦言之象也。 因居初,故曰小。 终吉者,得辨明也。
初六才柔位下,不能永终其讼之事,虽在我不免小有言语之辩,然温柔和平,自能释人之忿怨,所以得以辨明,故其象如此,而占者终得吉也。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 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讼不可长,以理言也。 言虽是初六阴柔之故,然其理亦如此。 长永二字相同,虽不免小有言语之辨,然终因此言辨明。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克,胜也。 自下讼上,不克而还,故曰归。 逋,逃避也。 坎为隐伏,逋之象也。 邑人,详见谦卦。 中爻为离,坎错离,离居三,三百之象也。 二变,下卦为坤,坤则阖户之象也。 三百,言其邑之小也。 言以下讼上,归而逋窜是矣。 然使所逋窜之邑为大邑,则犹有据邑之意,迹尚可疑,必如此小邑藏避,不敢与五为敌,方可免眚。 需讼相综,讼之九二即需之九五,曰刚来而得中,曰归而逋,皆因自上而下,故曰来曰归,其字皆有所本,如此玄妙,岂粗浮者所能解。 坎为眚,变坤则无眚矣。
九二阳刚为险之主,本欲讼者也。 然以刚居柔之中,既知其理之不当讼,而上应九五之尊,又知其势不可讼,故自处卑小,以免灾患。 其象如此,占者如是则无眚矣。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 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归逋窜者,不与之讼也。 掇者,拾取也。 自下讼上,义乖势屈,祸患犹拾而自取,此言不克讼之故。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 或从王事,无成。
德与秽德彰闻,闺门慙德之德同,乃恶德也。 德乃行而有得,往日之事也,故以旧字言之。 凡人与人争讼,必旧日有怀恨不平之事,有此怀恨其人之恶德,藏畜于胸中,必欲报复,所以讼也。 食者,吞声不言之意。 中爻巽综兑口,食之象也。 王事者,王家敌国忿争之事,如宋之与金是也。 变巽不果,或之象也。 中爻离日,王之象也。 应爻乾君,亦王之象也。 无成者,不能成功也。 下民之争讼,主于怯。 王家之争讼,主于才。 以此食旧德之柔,处下民之刚强敌国则可,若以此处王家之刚强敌国,是即宋之于金,柔弱极矣。 御侮无人,稽首称臣,安得有成。
六三上有刚强之应敌,阴柔自卑,故有食人旧德,不与争辩之象。 然应与刚猛,常受侵陵,虽正亦不免危厉矣。 但六三含忍不报,从其上九,与之相好,所以终不为己害而吉也,如此之人,柔顺有余,而刚果不足,安能成王事哉。 故占者乃下民之应敌则吉,或王事之应敌,则无成而凶。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从上者,从上九也。 上九刚猛,六三食其旧日刚猛侵陵之恶德,相从乎彼,与之相好,则吉矣。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即,就也。 命者天命之正理也,不曰理而曰命者,有此象也。 中爻巽,四变亦为巽,命之象也。 渝变也,四变,中爻为震,变动之象也,故随卦初爻曰渝。 安贞者,安处于正也。 复即于命者,外而去其忿争之事也。 变而安贞者,内而变其忿争之心也。 心变则事正矣。 吉者虽不能作事于谋始之先,亦能改图于有讼之后也。 九二九四皆不克讼,既不克矣,何以讼哉? 盖二之讼者,险之使然也,其不克者势也。 知势之不可敌,故归而逋逃。 曰归者,识时势也。 四之讼者,刚之使然也。 其不克者理也,知理之不可违,故复即于命。 曰复者,明理义也。 九四之复,即九二之归,皆以刚居柔,故能如此。 人能明理义,识时势,处天下之事无难矣。 学者宜细玩之。
九四刚而不中,故有讼之象,以其居柔,故又有复即命渝安贞之象。 占者如是则吉也。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始而欲讼,不免有失。 今既复渝,则改图而不失矣。
九五,讼,元吉。
九五為訟之主,陽剛中正,以居尊位,聽訟而得其平者也。凡訟,占者遇之則利見大人,訟得其理,而元吉矣。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中则听不偏,正则断合理,所以利见大人而元吉。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鞶音盘。 褫,池尔切。 )
或者,设或也,未必然之辞。 鞶带,大带,命服之饰。 又绅也,男鞶革,女鞶丝。 干为衣,又为圜,带之象也。 干君在上,变为兑口,中爻为巽命令,锡服之象也。 故九四曰复即命。 中爻离日,朝日之象也。 离日居下卦,终之象也。 又居三,三之象也。 褫,夺也。 坎为盗,褫夺之象也。 命服以锡有德,岂有赏讼之理,乃设言以极言讼不可终之意。
上九有刚猛之才,处讼之终,穷极于讼者也,故圣人言人肆其刚强,穷极于讼,取祸丧身,乃其理也。 设若能胜至于受命服之赏,是亦仇争所得,岂能长保? 故终一朝而三见褫夺也。 即象而占之,凶可知矣。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纵受亦不足敬,况褫夺随至,其不可终讼也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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