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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小过卦-来知德《周易集注》(易经来注图解) 小过 艮下震上

小,谓阴也,为卦四阴二阳,阴多于阳,小者过也,故曰小过。 《序卦》: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过,所以次中孚。

小过,亨,利贞,可小事,不可大事。 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小过错中孚,象离,离为雉,乃飞鸟也。 既错变为小过,则象坎矣。 见坎不见离,则鸟已飞过,微有遗音也。 《易经》错综之妙至此,若以卦体论,二阳象鸟身,上下四阴象鸟翼,中爻兑为口舌,遗音之象也。 遗音人得而听之,则鸟低飞,在下不在上,与上六飞鸟离之者不同矣。 大过曰挠栋,栋重物也,故曰大过。 飞鸟轻物,而又曰遗音,故曰小过。 不宜上宜下,又就小事言也。 如坤之居后不居先是也,上经终之以坎离,坎离之上,颐与大过,颐有离象,大过有坎象,方继之以坎离,下经终之以既济未济,既济未济之上中孚与小过,中孚有离象,小过有坎象,方继之既济未济,文王之序卦精矣。

阴柔于人无所逆,于事无所拂,故亨,然利于正也。 盖大过则以大者为贞,小过则以小者为贞,故可小事,不可大事。 然卦体有飞鸟遗音,其过如是,其小之象,故虽小事亦宜收敛谦退居下,方得大吉。 惟小事而又居下,斯得时宜而贞矣。 可小事不可大事者,当小过之时,宜下不宜上者,行小过之事。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 过以利贞,与时行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 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有飞鸟之象焉,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

以卦体卦象释卦名卦辞,阳大阴小,本卦四阴二阳,是小者过也。 此原立卦名之义,过而亨者,言当小过之时,不容不小过,不小过则不能顺时,岂得亨。 惟小者过,所以亨也。 时者理之当可也,时当小过,而小过非有意,必之私也,时之宜也,乃所谓正也。 亦如当大过之时,理在于大过,不得不大过也,则以大过为正也,故过以利贞者,与时行也。 以二五言,柔顺得中,则处一身之小事,能与时行矣。 所以小事吉。 以三四言,凡天下之大事,必刚健中正之君子方可为之。 今失位不中,则阳刚不得志矣。 所以不可大事,卦体内实外虚,有飞鸟之象焉,故卦辞曰飞鸟遗之音。 不宜上者,上卦乘阳,且四五失位,逆也,宜下,大吉者,下卦承阳,且二三得正顺也,惟上逆而下顺,所以虽小事,亦宜下也,无非与时行之意。

《象》曰:山上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 行下孟反

山上有雷,其声渐远,故为小过。 当小过之时,可小者过而不可大者过,可以小过而不可甚过。 三者之过皆小者之过,小过之善者也。 盖当小过之时,不容不过,行不过乎恭则傲,过甚则足恭; 丧不过乎哀则易,过甚则灭性; 用不过乎俭则奢,过甚则废礼。 惟过恭过哀过俭,则与时行矣。

初六,飞鸟以凶。

因本卦有飞鸟之象,故就飞鸟言之,飞鸟在两翼,而初六上六又翼之锐者也,故初与上皆言飞言凶,以者因也,因飞而致凶也。

居小过之时,宜下不宜上,初六阴柔不正,而上从九四阳刚之动,故有飞鸟之象,盖惟知飞于上,而不知其下者也,凶可知矣,故占者凶。

《象》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

不可如何,莫能解救之意。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 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遇字详见噬嗑六三。 阳为父,阴为母,祖妣之象。 震艮皆一君二民,君臣之象。 三四阳爻,皆居二之上,有祖象,有君象。 初在下,有妣象,有臣象。 阴四故曰过,阳二故曰不及。 本卦初之与四,上之与三,皆阴阳相应,阴多阳少,又阳失位,似阴有抗阳之意,故二阳爻皆言弗过。 此爻不应乎阳,惟与初之阴相遇,故曰遇妣,遇臣也。 观九四遇五曰遇,上六隔五曰弗遇,可见矣。 盖遇者非正应,而卒然相逢之辞。 言以阴论,四阴二阳,若孙过其祖矣,然所遇者乃妣也,非遇而抗乎祖也。 以阳论,二阳四阴,若不及在君,过在臣矣。 然所遇者乃臣也,非过而抗乎君也。 若初之于四,上之于三,则祖孙君臣,相为应与,对敌而抗矣。 所以初与上皆凶,此爻因柔顺中正,所以过而不过。

本卦阴过乎阳,阴阳不可相应。 六爻以阳应阴者,皆曰弗过,以阴应阳者,则曰过之。 六二柔顺中正,以阴遇阴,不抗乎阳,是当过而不过,无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

臣不可过乎君,故阴多阳少,不可相应。

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

弗过者,阳不能过乎阴也。 两字绝句,本卦阴过乎阳,故二阳皆称弗过。 防之者,当备惧防乎其阴也。 从者,从乎其阴也。 何以众阴欲害九三,盖九三刚正,邪正不两立,况阴多乎阳。

九三,当小过之时,阳不能过阴,故言弗过。 然阳刚居正,乃羣阴之所欲害者,故当防之。 若不防之,而反从之,则彼必戕害乎我而凶矣,故戒占者如此。

《象》曰:從或戕之,凶如何也。

如何者,言其凶之甚也。

九四,无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

九四與九三不同,九三位當,九四位不當,故言咎。弗過者,弗過乎陰也。遇之者,反遇乎陰也。三之陰在下,其性止,故惟當防。四之陰在上,陽性上行,且其性動,與之相比,故遇也。往者,往從乎陰也。永貞者,貞實之心,長相從也。

九四,以剛居柔,若有咎矣。然當小過之時,剛而又柔,正即所謂小過也,故无咎。若其陽弗過乎陰,亦如六二,但四弗過乎陰,而反遇乎陰,不當往從之。若往從乎彼,與之相隨,則必危厲,所當深戒,況相從而與之長永貞固乎,故又戒占者如此。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位不当者,刚居柔位,终不可长者,终不可相随而长久也,所以有往厉勿用之戒。 旧注因不知三爻四爻弗过二字绝句,所以失旨。

六五,密云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本卦大象坎,云之象也。 中爻兑,雨之象也。 又兑西巽东,自西向东之象也。 以丝系矢而射曰弋,坎为弓,弋之象也。 又巽为绳,亦弋之象也。 坎为隐伏,又坎出自穴,入于穴,皆穴之象也。 鸟之巢穴,多在高处,今至五,则已高而在上矣,故不言飞而言穴。 本卦以飞鸟遗音象卦体,今五变成兑,不成震,鸟不动,在于穴之象也。 公者,阳失位在四,五居四之上,故得称公也。 取彼者,取彼鸟也,鸟既在穴,则有遮避,弋岂能取之? 云自西而东者,不能成其雨。 弋取彼在穴者,不能取其鸟,皆不能小过者也。 盖雨之事,大则雷雨,小则微雨; 射之事,大则狩,小则弋。 如有微雨,是雨之小过矣。 能取在穴,是弋之小过矣。 今不雨、不能取,是不能小过也。 小畜以小畜大,小过以小过大。 畜与过皆阴之得志也,故周公小过之爻辞,同文王小畜之卦辞。

本卦宜下不宜上,至外卦则上矣。 五以柔居尊而不正,不能成小过之事,故有此象占者,亦如是也。

《象》曰:密云不雨,已上也。

本卦上逆下顺,宜下不宜上,今已高在上矣,故曰已上也。

上六,弗遇,过之,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

此爻正与四爻相反,四曰弗过遇之者,言阳不能过乎阴而与五相比,是弗过乎阴,而适遇乎阴也。 此曰弗遇过之者,言上六隔五,不能遇乎阳,而居于上位,反过乎阳也。 因相反,所以曰弗过遇之,曰弗遇过之,颠倒其辞者,以此离之者,高飞远举,不能闻其音声,正与飞鸟遗之音相反。 凡阴多于阳者*,圣人皆曰有灾眚,故复卦上六亦言之。

六以阴居动体之上,处小过之极,盖过之高而亢者也。 阴过如此,非阴之福也。 天灾人眚荐至,凶孰甚焉,故其象占如此。

* 「于」原文误作「与」,依他本修改。

《象》曰:弗遇过之,已亢也。

亢则更在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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