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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未济卦-来知德《周易集注》(易经来注图解) 未济坎下离上

未济,事未成之时也。 水火不交,不相为用,其六爻皆失其位,故为未济。 《序卦》:物不可穷也,故受之以未济终焉,所以次既济。

未济,亨,小狐汔济,濡其尾,无攸利。

亨者,言时至则济矣。 特俟其时耳,故亨也。 坎为狐,坎居下卦,故曰小狐。 坎为水为隐伏,穴处而隐伏,往来于水间者狐也。 又为心病,次多狐疑。 既济未济二卦皆以狐言者此也。 水涸曰汔,此指济渡水边水浅处言也。 濡其尾者,言至中间深处,即濡其尾,而不能涉矣,此未济之象也。 无攸利,戒占者之辞。

言未济终于必济,故亨,然岂轻于济而得亨哉? 如小狐不量水中之浅深,见水边之浅涸,果于必济,及济于水中,乃濡其尾,而不能济矣。 如此求济,岂得济哉? 占者无攸利可知矣。 故必识浅深之宜,持敬畏之心,方可济而亨也。

《彖》曰:未济亨,柔得中也。 小狐汔济,未出中也。 濡其尾,无攸利,不续终也。 虽不当位,刚柔应也。

释卦辞。 柔得中指六五,阴居阳位得中,则既不柔弱无为,又不刚猛偾事,未济终于必济,所以亨。 前卦既济之初吉者,已然之亨也。 柔中之善于守成者也。 此卦未济之亨者,未然之吉也。 柔中之善于拨乱者也。 未出中者,未出险中也,言止于水边涸处济之,而未能出其险陷之中也。 济而得济,谓之终。 今未出中,则始虽济,而终不能济,是不能继续而成其终矣,然岂终于不济哉。 盖六爻虽失位,初为未济,然刚柔相应,终有协力出险之功,是未济终于必济,此所以为亨也。

《象》曰:火在水上,未济,君子以慎辨物居方。

火炎上,水润下,物不同也。 火居南,水居北,方不同也。 君子以之慎辨物,使物以羣分,慎居方,使方以类聚,则分定不乱。 阳居阳位,阴居阴位,未济而成既济矣。

初六,濡其尾,吝。

兽之济水,必揭其尾,尾濡则不能济。 濡其尾者,言不能济也。

初六才柔,又无其位。 当未济之时,乃不量其才力,而冒险以进,不能济矣,吝之道也。 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极也。

极者终也,即彖辞濡其尾无攸利,不续终也。 言不量其才力而进,以至濡其尾,亦不知其终之不济者也。

九二,曳其轮,贞吉。

坎为轮,曳其轮者,不遽然而进也。 凡济渡,必识其才力,量其浅深,不遽于进,方可得济,不然必濡其尾矣。 贞者得济之正道也,吉者终得以济也。

二以阳刚之才,当未济之时,居柔得中,能自止而不轻于进,故有曳其轮之象,占者如是,正而吉矣。

《象》曰:九二贞吉,中以行正也。

九居二,本非其正,以中故得正也。

六三,未济征凶,利涉大川。

未济者,言出坎险可以济矣,然犹未济也,故曰未济。 利涉大川者,正卦为坎,变卦为巽,木在水上,乘木有功,故利涉大川。 征者行也,初濡其尾,行而未济也。 二曳其轮,不行也,故至于三则坎之极,水益深矣。 故必赖木以渡之,方可济也,若不赖木而直行,则濡其尾而凶矣。

阴柔不中正,当未济之时,病于才德之不足,故征凶。 然未济有可济之道,险终有出险之理。 幸而上有阳刚之应,若能涉险而往,赖之则济矣,故占者利于赖木以涉大川,利涉大川。 又占中赖阳刚之象也。

《象》曰:未济征凶,位不当也。

以柔居刚。

九四,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赏于大国。

震者惧也,四多惧,四变中爻为震,故以震言之。 伐鬼方三年详见既济。 大国对鬼方而言,则伐之者为大国,鬼方为小国也。 有赏于大国者,三年鬼方自顺服,故大国赏之,惟其有赏,故不言克之也。 既济言克之者,鬼方在上,仰关而攻,克之甚难,且水乃克火之物,火又在下,所以三年方克。 《小象》曰惫者此也,此则鬼方在下,易于为力,故自屈服,曰有赏者,如上之赏下也。 未济与既济相综,未济九四即既济九三,故爻辞同; 亦如损益相综,损之六五即益之六二; 夬姤相综,夬之九四即姤之九三,所以爻辞皆同也。 综卦之妙至此。

以九居四不正而有悔也,能勉而贞,则吉而悔亡矣。 然以不贞之资,非临事而惧,何以能济天下之事哉,故必忧惕敬惧之久,则其志可行,而有以赏其志矣。 故占者又有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赏于大国之象。

《象》曰:贞吉悔亡,志行也。

志行者,已出其险,济之之志行也。 履之九四,否之九四,睽之九四,皆言志行,以四多惧故也。

六五,贞吉,无悔,君子之光,有孚,吉。

贞非戒辞,乃六五之所自有,无悔与悔亡不同。 无悔者,自无悔也。 悔亡者,有悔而亡也。 未济渐济,故虽六五之阴,而亦有晖光。 既济渐不济,故虽九五之阳,而必欲如西邻之禴祭,凡天地间造化之事,富贵功名,类皆如此。

六五为文明之主,居中应刚,虚心以求九二之共济。 贞吉无悔矣,故本之于身则光辉发越,征之于人,则诚意相孚,吉不必言矣。 占者有是德,方应是占也。 文明即君子之光,中虚即有孚。

《象》曰:君子之光,其晖吉也。

日光曰晖,吉如日光之盛。 盖六五承乘应皆阳刚,君子相助为明,故其晖吉。

上九,有孚于饮酒,无咎,濡其首,有孚失是。

六爻皆有酒象。 易中凡言酒者,皆坎也。 上二爻离错坎,亦酒也。 是字,即无咎二字。 濡其首者二也,坎水至三,坎水极深矣,故涉之者,濡其首。 既济之上六,即未济之六三也。 既济言濡其首,故上九与六三为正应,即以濡其首言之。

六五为未济之主,资九二之刚中,三涉川,四伐国,至于六五光辉发越,已成克济之功矣。 上九负刚明之才,又无其位,果何所事哉。 惟有孚于五,饮酒宴乐而已。 此则近君子之光,所有孚者是矣。 无咎之道也。 若以濡其首之三,为我之正应,乃有孚于二,与之饮酒,则坠落于坎陷之中,与三同濡其首。 所有孚饮酒者,不是矣,安得无咎哉。 故曰有孚失是,教占者必如此。

《象》曰:饮酒濡首,亦不知节也。

节者事之界也,濡首同于六三,亦不知三在坎险之界,而自罹其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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