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王辅嗣说易,多取应爻为义,历代因之。 考之夫子《彖》、《象传》言应者,盖有之,然亦观爻之一义尔。 若逐爻必以应言,恐非周公之意,亦非孔子所以释经之旨也。 以经传之例观之,上下两体,阴阳相求,固其正矣。 然《彖传》有以众爻应一爻者,亦有以一爻应众爻者,乃不拘于两体二爻之对比。 小畜、同人、大有、豫之类,皆是也。 有时义所宜,以阴应阴而吉,以阳应阳而吉者,又不拘于阴阳之偶。 晋、小过之王母祖妣,睽、丰之元夫夷主之类,皆是也。 有以承乘之爻为重者,则虽有应爻而不取。 如观之观光,蹇之来硕,姤之包鱼,鼎之金铉,而随则有失丈夫之失,观则有阖观之丑,姤则有无鱼之凶,此类皆是也。 其余但就其爻之时位才德起义,而不系于应者,不可胜数。 而欲一一以应义傅会之,则凿矣。 况爻所谓应者,必隔二位而相应例也,不隔则非应矣。 今有相应而为某爻间隔之说,又有某爻起而争应之说,岂非凿之又凿者乎? 说经者因此而不通,所谓至今为梗者矣。 经传又无此意,亦奚重而不更也。
凡应惟二五之应最吉,盖皆有中德而又各居当时之位也。 其次则初四间有取焉,三上取应义绝少,其善者又加少也。 易之道,阴暗求于阳明,不以阳求阴也; 上位求于下位,不以下求上也。 故凡六五、九二之有取于应义,则无不吉者,为以阴求阳,德上而下交,则在上者有虚中之美,在下者有自重之实。 蒙、师、泰、大有之类是也。 如取应义者,在于九五、六二,则时义所当,亦有相助之善; 然求阳者在于下位,则往往有戒辞焉。 屯、比、同人、萃之类是也。 初与四亦然,如六四初九取应义,是四求初也,则吉。 屯、贲、颐、损是也。 如九四初六取应义,是初求四也,则凶。 大过、解、姤、鼎是也。
然吉者在四而在初者不可变,上虽下交而下不可以失己也; 凶者在初而在四者与之凶。 下既援上,则上未免为失人矣。 三上或取应义,皆非吉者,若蒙、颐、睽、夬、丰、中孚之类,惟剥之三与阳应,损之三当益上于时义有取焉,故二爻无凶辞尔。
承乘者,谓之比。 凡比爻惟上体所取最多,盖四承五则如人臣之得君,五承上则如人主之尊贤,主于五故,其近之者皆多所取也。 然四之承五,惟六四、九五当之; 五之承上,惟六五、上九当之。 非然者则亦无得君尊贤之义。 惟随之五上稍变斯例,以时义刚来下柔故尔。 其余九五比上六者,皆为刚德之累; 上六从九五者,则为从贵之宜,非尊贤者比也。 下体三爻所取比义,最少初与二、二与三间有相从者,随其时义或吉或否,至三与四则隔体无相比之情矣。 亦有因时变例取者,随三、萃三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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