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甲子纳音亦从纳甲而生,一律纳五音,十二律纳六十音也。 纳音虽同,而立法有三。
其本之《内经》者,五音始于金,传火、传木、传水、传土,其叙也。 (乾纳甲,坤纳癸,为之始终,故纳始于乾金,终于坤土。 )
同位娶妻,隔八生子。 甲子金之仲(三元首仲,次孟,次季),娶乙丑,下生壬申金之孟,娶癸酉,上生庚辰金之季,娶辛已,下生戊子火,自戊子已丑转丙申丁酉,转甲辰乙已,火之仲孟季毕焉。 自壬子癸丑转庚申辛酉,转戊辰己已,木之仲孟季毕焉。 自丙子丁丑转甲申乙西,转任辰癸已,水之仲孟季毕焉。 自庚子辛丑转戊申己酉,转丙辰丁已,土之仲孟季毕焉。 以上为阳律起甲午,乙未转壬寅,癸卯转庚戍辛亥,皆金也。 戊午已未辎丙寅丁卯,转甲戍乙亥,皆火也。 壬午癸未转庚寅辛卯,转戊戍己亥,皆木也。 丙午丁未转甲寅乙卯,转壬戍癸亥,皆水也。 庚午辛未转戊寅乙卯,转丙戍丁亥,皆土也。 以上为阳吕。 此一法也。
葛稚川曰:子午属庚(纳甲震初爻庚子庚午),丑未属辛(巽初爻纳辛丑辛未),寅申属戊(坎初爻纳戊寅戊申),卯酉属巳(离初爻纳己卯己酉),辰戌属丙(艮初爻纳丙辰丙戌),己亥属丁(兑初爻纳丁巳丁亥)。 一言得之者宫与土(所属者即是一言而得),三言得之者征与火(如戊子戊午,戊之去庚,数之有三也。 余准此),五言得之者羽与水(如丙子丙午,丙之去庚为数五也),七言得之者商与金(如甲子甲午,甲之去庚为数七),九言得之者角与木(如壬子壬午,壬之去庚为数九),此一法也。
子午之数九(九者黄钟之数,子为十一月,其律黄钟,午为子冲,故其数同),丑未八(丑十二月,故杀于九),寅申七,卯酉六,辰戌五,己亥四,甲已之数九(甲为子于已为甲妃其数同),乙庚八,丙辛七,丁壬六,戊癸五。 扬子云太玄之数,其推纳音以火土木金水为序,甲子乙丑金者,甲九子九,乙八丑八,积三十四以五除之余四,故为金。 丙寅丁卯火者,丙七寅七,丁六卯六,积二十六以五除之余一,故为火,余准此。 此一法也。
按律书,同位娶妻,如黄钟与大吕同位为妻。 隔八生子,黄钟三分损一,隔八生林钟为子。 今甲子黄钟与乙丑大吕,同位谓之娶妻是矣。 而甲子之隔八为卒未林钟,何以甲子不能生之也。 蔡邕云:阳生阴为下生,阴生阳为上生。 今阳不能生是,但有上生而无下生也。 以甲子为上,癸亥为下,则又皆下生,而上生无十之一二也。
内经之法与律书不能尽合矣。 稚川言:中央总黄天之气一,南方丹天之气三,北方玄天之气五,西方素天之气七,东方苍天之气九,皆奇数而无偶数,而一之属土,三之属火,五之属水,七之属金,九之属木,亦不知其何义也。 扬子云谓:子之数九从黄钟之管,则丑当从林钟,而六寅当从太簇,而八十二月各有其律,何以有从有不从耶。 是故必欲定纳音之法,当以京房六十律与甲子分配,以之上生下生,始无敝耳。
内经纳音图
∣ 阳 ∣ 阴 ∣
甲子乙丑金,丙寅丁卯火。
戊辰己巳木,庚午卒未土。
壬申癸酉金,甲戌乙亥火
丙子丁丑水,戊寅巳卯土。
庚辰辛巳金,壬午癸未木。
甲申乙酉水,丙戌丁亥土。
戊子己丑火,庚寅辛卯木,
∣ 律 ∣ 吕 ∣
壬辰癸巳水,甲午乙未金。
丙申丁酉火,戊戌巳亥木。
庚子辛丑土,壬寅癸卯金。
甲辰乙巳火,丙午丁未水。
戊申己酉土,庚戌辛亥金。
壬子癸丑木,甲寅乙卯木。
丙辰丁巳土,戊午己未火。
庚申辛酉木,壬戌癸亥水。
葛稚川納音圖
一言宮屬土 | 庚子庚午 | 辛丑辛未 | 戊寅戊申 |
己卯己酉 | 丙辰丙戌 | 丁巳丁亥 | |
三言徵屬火 | 戊子戊午 | 己丑己未 | 丙寅丙申 |
丁卯丁酉 | 甲辰甲戌 | 乙巳乙亥 | |
五言羽屬水 | 丙子丙午 | 丁丑丁未 | 甲寅甲申 |
乙卯乙酉 | 壬辰壬戌 | 癸巳癸亥 | |
七言商屬金 | 甲子甲午 | 乙丑乙未 | 壬寅壬申 |
癸卯癸酉 | 庚辰庚戌 | 辛巳辛亥 | |
九言角属木 | 壬子壬午 | 癸丑癸未 | 庚寅庚申 |
辛卯辛酉 | 戊辰戊戌 | 己巳己亥 |
杨子云积数纳音图
甲子乙丑三十四 | 甲申乙酉三十 | 甲辰乙巳二十六 |
丙寅丁卯二十六 | 丙戌丁亥二十二 | 丙午丁未三十 |
戊辰己巳二十三 | 戊子己丑三十一 | 戊申己酉二十七 |
庚午辛未三十二 | 庚寅辛卯二十八 | 庚戌辛亥二十四 |
壬申癸酉二十四 | 壬辰癸巳二十 | 壬子癸丑二十八 |
甲戌乙亥二十六 | 甲午乙未三十四 | 甲寅乙卯三十 |
丙子丁丑三十 | 丙申丁酉二十六 | 丙辰丁巳二十二 |
戊寅己卯二十七 | 戊戌己亥二十三 | 戊午己未三十一 |
庚辰辛巳二十四 | 庚子辛丑三十二 | 庚申辛酉二十八 |
壬午癸未二十八 | 壬寅癸卯二十四 | 壬戌癸亥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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