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双湖揲蓍法
三揲有余一、余二、余三,而无余七、余八、余九之理,解者甚多,皆不通意者。 子云之法,以余一准七,余二准八,余三准九,只余一二三则七八九自定矣,故曰余七为一,八为二,九为三,只倒用一字,故难解。 若作余一为七,二为八,三为九,人无不晓矣。
羲按:胡氏舍正策而论余数失之远矣,南宋以后揲蓍者皆尚简便而置正策,不独太玄也。 然易之余数与正策相合,故论之不为失太玄余数,直置之不用者,无可推之理。 假如胡氏所言,一刻有余一余二余三,连挂则不得有余一而有余四,二刻连挂则有余三余六而不得有余一余二,然则三固准九六,亦准九,玄之四位皆三而巳,岂可通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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