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支的冲合会刑穿
一、有关地支合局与会方的解说:
(一)六合局——子丑合属土,寅亥合属木,卯戌合属火,辰酉合属金,巳申合属水,午未合
属太阳火或太阴土。
①六合局以位置紧贴者,合力较大,真位置间隔者,合力较小;位置遥隔者,其合力更小。
譬如寅、亥分居月、日地支,则合力大;寅、亥分居年、时地支,则合力似有若无。
②凡命局所喜用的地支,逢它支合去则灭吉;命局所仇忌的地支,逢它支合去则灭凶。譬如:
命局喜火而见巳,逢申字合去巳火,则灭吉;命局忌火而见巳,逢申字合去巳火,则灭凶。
③合神可以解除命局中所犯的刑冲。譬如:命局喜木而见卯,遭酉金冲去,得辰字来合酉金
可以解冲。
④凡六合的地支,均不得变化其原有支藏人元的气数,但可能增强其化神的强度,并降低其
支藏人元的作用力。譬如卯、戌合火戌中所藏的丁火可能增强一倍以上的强度,而卯中所藏
的乙木及戌中所藏的戊土、辛金,可能降低大半作用力。
⑤六合局非由阴阳生克而来,故无所谓争合妒合之分。譬如二卯一戌,其中必有一卯甚或两卯能与戌作合,通常以地位贴临者论合;如系二卯夹一戌,同样贴临,则取较弱的卯支论合,
因卯戌之合可暗增火势,故而气势较弱者容易被牵动影响。
(二)三合局——寅午戌三合火局,亥卯未三合木局,巳酉丑三合金局,申子辰三合水局。
①三合局若合成命局中所喜的五行,则论吉;若合成命局中所忌的五行,则论凶。譬如:命
局喜火,地支见寅午戌三合火局,则论吉,命局忌水,地支见申子辰三合水局,则论凶。
②凡三合局,其合局中必有子、午、卯、酉四正旺行之一介入,故其合力较六合局为大,比
率约二比一。
③凡三合局仅见其二者,称为半合或拱合。譬如:巳酉丑三合局,若仅见巳、酉或酉、丑,
叫做半合;若仅见巳、丑,而四正之酉未介入的,便叫拱合。
④三合的力量大于半合,半合的力量大于拱合,拱合因无子午卯酉四正旺行介入,其力量最
小。
⑤如果拱合遇到天干有透神,其力量将会有实质的增加。譬如寅戌拱合,干透丙丁;亥未拱
合,干透甲乙;申辰拱合,干透壬癸;巳丑拱合,干透庚辛,其力量必较未透干神时为强。
⑥半合或拱合,应以地位聚贴为要,中间如有冲字间隔,一般多论冲而不论合;中间如有闲
神(与左右合支不发生刑冲的地支)间隔,其合力则似有若无,但如天干透出合神者,仍可论
合。譬如:寅、午之间隔一申字,即论冲而不论合;寅、午之间隔一卯字,称为遥合,其合
力将减半;寅、午中间虽无字,然天干透出丙火或丁火,则寅午遥合之力仍强。
⑦三合局忌刑冲,尤以冲为甚。三合局中如夹杂一冲字在内,且地位紧贴又冲力甚大时,有
可能破局,但如冲字地位不紧贴,或位于三合局之外,则合局与损局兼论。
⑧三合局如见刑穿夹杂其中,即使紧贴亦不能破局,仅算微伤而已,如果刑穿之字在三合局
中,其地位不紧贴或位于三合局之外,则以闲神视之,可以不论。
⑨三合局不定须按地支顺序排列,只要三者齐见于同一八字或岁运中即可构成合局。
⑩六合局或三合局逢冲,有时在推论吉凶事象时,常须冲、合并论。
(三)三会方——寅卯辰三会东方木,巳午末三会南方火,申酉戌三会西方金,亥子丑三会北
方水。
①三会方所会的五行,如为命局中所喜,则论吉;如所会的五行为命局中所忌,则论凶。
②三会方应见三支俱全,始以会方论,若仅见其中二支(如寅卯、卯辰、申酉、酉戌等),则
不以会方论,但可视为一股不弱之气势。
③三会方的力量大于六合局与三合局,其与六合局的比率约为三比,其与三合局的比率的为
二比一。
④寅卯辰会方如生于寅月,一律以会成阳木(甲木)视之,如生于卯月,则一律以会成阴木(乙
木)视之,如生于午月,则一律以会成阴火(丁火)视之;申酉戌会方如生于申月,一律以会成
阳金(庚金)视之;如生于酉月,则一律以会成阴金(辛金)视之;亥子丑会方如生于亥月,一
律以会成阳水(壬水)视之,如生于子月,则一律以曾成阴水(癸水)视之。
⑤如果三会方生于其它不当令之月份,天干透出会方之神,则以该干为所会之五行;如天干
双透阴阳会神或天干全然不透会神,则一律以三会方中间四正该字为其所会之五行。譬如寅
卯辰三会方,生于午月,不得木令,此时若八字天干透甲,则以甲木为其所会五行,天干透
乙,则以乙木为其所会五行,若甲、乙双透或全然不透,则一律以卯中乙木为寅卯辰所会之
五行。
⑥三会方因乃气聚一方,团结一致,其合力甚强,故较不怕刑冲。如果三会方遇到刑冲,通
常构冲、合或刑、合并论。
⑦三会方中间有一档字间隔时,仍作会论。
⑧三会方若见它支来六合、半合或拱合时,不可以叫做局混方,仍应视同会论,然其六合、
半合或拱合的现象多少对会方有某些影响力。二、有关地支相冲的解说:
①地支相冲共有六组,简称六冲,即——子午冲、丑未冲,寅申冲,卯酉冲,辰戌冲、巳亥
冲。
②地支相冲,必须就相冲二支所藏人元何者当令值旺或党多势大,何者休囚值衰或党少势弱,
综合审度其间之气势,而后断其胜负。 、
③地支相冲,通常以支藏本气为重,譬如巳亥之冲,巳必先丙而后庚戊,亥必先壬而后甲;
倘巳火得令或四柱火土旺相,水木衰颓,则此时巳亥之冲,必巳火胜而亥水败;倘亥水得令
或四柱水木旺相,火土金衰颓,则巳亥之冲必亥水胜而巳火败。由此观之,地支相冲之胜负,
完全取决于五行在四柱中的气势,并非取决于地支个别之属行,是以像子午、卯酉之冲,不
一定全然子酉胜午卯,有时也可能午火胜子水,卯木胜酉金。
④地支相冲,秉令得势者冲衰者,则衰者拔,休囚失势者冲旺者,则旺者无伤。凡冲之有力
者,则能将弱者去之,若冲之无力者,则反恐激怒旺神。激怒命局中的凶神,必然招灾招祸;
若激发命局中的吉神,则大多可以为福,一旦激发过甚,物极必反,有时亦不免惹祸。
⑤子午冲,再遇一子,可助水势尽冲午火,卯酉冲,再见一酉,可助金势尽冲卯木,这是以
党多取胜,反之亦然。有入主张“二子不冲午,二寅不冲申”等看法,实在不符一般物理原
则。
⑥地交相冲,地位紧临者,其冲力较大;地位远隔者,叫遥冲,其冲力较小。若两支遥冲,
中间隔一合支,往往可以解冲。
⑦两支相冲,若双方势均力敌时,其交战时间必长久,影响双方层面亦深远;若双方强弱悬
殊时,其交战时间必短暂,且多仅影响败方之层面。
⑧辰、戌、丑、未四季土,其本气均属土,乃是同类,所以辰戌之冲和丑未之冲,就土而言,
有可能愈冲激愈旺盛,也有可能愈冲激愈崩溃;不论上述何种情形,均能影响其中所藏之其
它人元。譬如辰戌相冲,辰中本气戊为湿土(含水之土),戌中本气戊为燥土(含火之土),如
果两者气势相当,则两者之冲,可能因互相刺激而使戍土之活力愈越旺盛,如果辰土气势强
于戌土(如二辰冲一戌),则戊土便可能崩散溃解;如果戌土气势强于辰工(如二戌冲一辰),
贝戌土冲开辰中水库,辰中戊土难免随水势流散了。
⑨丑未相冲,如果两者气势相当,则丑中湿土和未中燥土将因相激而愈趋活跃。另一方面,
丑中辛金开库飞出与未中乙木开库飞出相战,其胜负则视金、木双方在四柱中的气势强弱而
定;丑中余气癸水亦与未中余气丁火交战,其胜负也视水、火双方在四柱中的气势强弱而定。
⑩寅申巳亥之冲,乃属多方交互战克,其情况较为复杂。譬如寅申相冲,申中庚金冲寅中甲
木,寅中丙火冲申中庚金,申中壬水冲寅中丙火,寅中戌土冲,申中壬水,申中戊土与寅中
戊土也互冲,如此交互相战,倘非有一方得时得势,往往会两败俱伤。
三、有关地支刑穿的解说: .
(一)地支相刑——亥寅刑、寅巳刑、巳申刑、申亥刑(以上为恃势之刑)、未刑辰、辰刑丑、
丑刑戌、戌刑未(以上为无恩之刑)、卯刑卯、午刑午、酉刑酉、子刑子(以上为自刑)。
(二)地支穿害——子未穿,丑午穿、寅巳穿、卯辰穿、申亥穿、酉戌穿。(注:地支穿害共有
六组。所以也称六穿或六害)。
①地支冲、合、会、刑、穿的关系中,以冲合会的关系较为紧要,刑穿的关系则较轻。
②亥、寅之刑,如果八字中水木不弱,金行又不贴临压迫克伐,则应论合而不论刑;巳、申
之刑,如果八字中金水不弱,土行又不贴临压迫克伐,则亦应论合而不论刑。
③八字之刑,从好的方面来讲,实含有同行相互较量竞争的意思;从不好的方面来讲,则含
有同类相残或同行相互排挤的意思。譬如:寅巳之刑,寅中长生之丙火与巳中本气之丙火较
量竞争;申亥之刑,申中长生之壬水与亥中本气之壬水较量竞争;未辰之刑,未中库藏之乙
木与辰中余气之乙木较量竞争;辰丑之刑,辰中库藏之癸水与丑中余气之癸水较量竞争;卯与卯之刑,两卯中之旺木相互较量竞争;午与午之刑,两午中之旺火相互较量竞争等。
④凡地支之相刑,必须在没有冲、合、会、穿干扰冲击下始产生作用,如一遇冲合会穿,则
只论同类同行相扶相助而不论相刑。这就好比同一国家之人,在和平时代,可能发生竞争排
挤,但在外敌来犯时,却常携手团结共御敌人了一样。
⑤地支之穿害,并非由阴阳五行生克而来,故两支相穿,乃是双方互生作用与影响,绝非单
方对另一方之作用而已。
⑥地支六害(穿),即是指相穿之两支,双方互相陷害使之无法与别支产生六合,就好比嫉妒
心强的人只希望他人离散孤单,而不希望他人和睦相处一样,是以地支六害实有如人事上之
嫉妒暗害的意思;
⑦凡寅,申、巳、亥其中任何三者齐见,或辰,戌、丑、未其中任何三者齐见,或子、午、
卯、酉其中任何三者齐见,都叫三刑;三刑的力量大于双刑,亦大于六害。
四、有关地支冲合会刑穿并见的解说:
①刑冲合害并见,以地位紧贴者为首要。譬如贯年亥月申日巳时,寅、申中间隔亥,巳、亥
中间隔申,所以一般均论寅亥合与巳申合,而不论寅申冲与巳亥冲。然在判断事情时,仍不
能完全忽视其遥冲刑态之存在。
②三合局或三会方遇它支来冲时,均应以合局或会方整体逢冲而视之。譬如寅戌三合局遇申
冲寅,则称申来冲寅午戌合局,或称寅午戌合局去冲寅只是首当其冲罢了,如果申的气势强
于寅又强于午(即强于水火),则寅午戌势将破局而无法合火了。
③子冲午,见寅、戌来合午火,不能视为合午解冲,而应视为合午冲子,其午火之抗力加倍。
④三会方的力量大于三合局,是以若合局及会方并见时,应论会而不论合。
⑤三合局的力量大于六合局,是以若三合局及六合局并见时,应论三合而不论六合。
⑥六合局的力量大于刑害,是以若六合局与刑害并见时,应论六合而不论刑害。
⑦六冲的力量大于六合,是以若六冲与六合并见时,应论六冲而不论六合。
⑧六冲的力量大于刑害,是以若六冲与刑害并见时,应论六冲而不论刑害。
⑨三合局或三会方的力量大于六冲,是以若会合与六冲并见时,应论会合而不论六冲。
⑩冲合会刑穿并见,除以前述各项原则判断外,仍不可忽略各相关地支在命局中的气势。譬
如辰年酉月卯日,根据前述原则,因六冲力量大于六合,应论卯酉冲而不论辰酉合;然若酉
中辛金透出天干,增强后酉合金的气势,则此时应论辰酉合而不论卯酉冲了,但卯酉原来对
峙之形态仍然存在,不可任意抹灭。
⑾会合不一定能解除刑冲。譬如卯年酉月丑日巳时,由于巳、丑助合酉金,反使酉冲卯的力
量加倍。
⑿有时会合可以解除刑冲。譬如亥年巳月酉日丑时,亥水冲巳火,但因酉、丑来合巳火化成
金局,致使亥水失去“火”的对象可冲。
⒀冲者,乃克战的意思,地位紧贴者为冲突,地位间隔者为遥撼。
⒁有时刑冲也可拆解会合。譬如卯年子月寅日申时,月支子水与时支申金本欲半合水局,却
遇日支寅木冲申、拆解了月时申、子之合局。
⒂有时会合也可拆解刑害,譬如寅年巳月酉曰戌时,年月寅巳刑,日时酉戌相害,但因月日
巳酉半合,年时寅戌半合,故而拆解了原有之刑害。
以上所列各项,只是一般性原则,而非原则;尤其在实际论命时,遇到冲合会刑穿并见的情
形,往往须同时加以兼顾论及,而不能漠视其既合又冲,既刑且害的存在事实,否则势将失
去许多判断事情的机会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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