噬嗑,亨,利用狱。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 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 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刚物在颐中,曰噬嗑。 故噬而嗑之,其道乃通,刑以齐之者也。 分刚于柔,分柔于刚,象交得其情也。 动而明之义,皆得于理也。 雷震电照,威以明之,隐无不彰,果辨之也。 柔上治之主也,虽不若刚徳,而运于无所用狱,而正之者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雷震电照,震而后明,得于情实也,先王明其罪,告其法,然后诛之,而民莫怨其上也。
初九,屨校灭趾,无咎。
象曰:屨校灭趾,不行也。
屨校,以木禁足,如履屨也。 罪其初过之小也,惩而戒之,校足没趾而已,其咎不行。 小人福不至于大罪,戒为治者,不可以不禁其微。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噬而得位,物不敢抗,噬肤之易也。 乘刚者恃其强也,不可以轻,轻则反为害矣。 噬深而灭巳,然后免于咎,乃得于中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柔僣刚位以之刑物,如噬腊之难也,则反谋为毒矣。 虑毒而未伤,则懐惧而不果刑也,免之矣。 噬之不尽,小吝者也。 毒不终害,故无咎也。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上近于尊,多惧之地,阴之位也。 以斯用刑,未为得其道也,噬干胏矣。 果于刚直,无所回邪,曰金矢也。 虽勇于敢位,未当也,岂足光哉,行法而已,艰以承之,不失其正,得其吉也。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柔以噬物,亦为难也,噬干肉矣。 位尊民服,可以有制,因于刚之道也。 治至于刑,正之危也。 得中当理,故无咎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噬嗑之终,罪不可掩,至于极刑,故荷负其校,以没于耳,凶灭身也。 小人为过之初,皆知其然也。 不虞咎大而不可脱也,徒闻其言而不能辨其终也,故耳其没矣。 听之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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