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禅解卷第四
北天目道人蕅益智旭着
上经之四
噬嗑,亨,利用狱。
约世道,则大观在上,万国朝宗,有不顺者,噬而嗑之,舜伐有苗,禹戮防风之类是也,约佛法,则僧轮光显之时,有犯戒者治之,约观心,则妙观现前,随其所发烦恼业病魔禅慢见等境,即以妙观治之,皆所谓亨而利用狱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王道以正法养天下,佛法以正教养僧伽,观心以妙慧养法身,皆颐之象也,顽民梗化而须治,比丘破戒而须治,止观境发而须观,皆有物之象也,刚柔分,则定慧平等,动而明,则振 作而智照不昏,雷电合而章,则说默互资,雷如说法,电如入定放光也,二五皆柔,故柔得中,即中道妙定也,上行者,震有奋发之象,离有丽天之象,虽不当位者,六五以阴居阳, 如未入菩萨正位之象,然观行中定慧得所,故于所发之境,善用不思议观以治之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勅法。
明罚即所以勅法,如破境即所以显德也。
初九,屨校灭趾,无咎。
象曰,屨校灭趾,不行也。
夫噬嗑者,不论世法佛法,自噬噬他,皆须制之于早,不可酿至于深,又须得刚克柔克之宜,不可重轻失准,今初九在卦之下,其过未深,以阳居阳,又得其正,故但如屨校灭趾,即能惩恶不行而无咎也,灭趾,谓校掩其趾。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阴柔中正,其过易改,故如噬肤,下乘初九之刚,故如灭鼻,灭鼻,谓肤掩其鼻。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在下之上,过渐深矣,以阴居阳,又有邪慧,如毒,吝可知也,然当噬嗑之时,决不至于怙终,故得无咎。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田猎射兽,矢锋入骨而未拔出,今噬干胏时,方乃得之,亦可畏矣,此喻积过已久也,然刚而不过,必能自克,故利于艰贞则吉。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柔虽如肉,而过成已久,如肉已干矣,赖有中德可贵,如得黄金,守此中德之贞,兢兢惕厉,庶可复于无过耳。
上九,何校灭耳,凶。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过恶既盈,不可复救,如荷厚枷,掩灭其耳,盖由聪听不明,不知悔过迁善以至此也。
观心释者,初九境界一发,即以正慧治之,如灭趾而令其不行,六二境发未深,即以正定治之,所噬虽不坚硬,未免打失巴鼻,六三境发渐甚,定慧又不纯正,未免为境扰乱,但不至于堕 落,九四境发夹杂善恶,定慧亦不纯正,纵得小小法利,未证深法,六五纯发善境,所得法利亦大,然犹未入正位,仍须贞厉乃得无咎,上九境发极深,似有定慧,实则不中不正, 反取邪事而作圣解,永堕无闻之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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