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循《易通释》 2024年0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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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之数五十有五 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十四有九

循按:天地之数五十有五,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有九,三数不齐,说者牵合傅会,或谓大衍之数略其奇五而言五十(虞仲翔说。 按:经明云五十五,云五十,云四十九,非略言也。 )或谓五行各气并,气并则减五。 (郑康成说。 按:生数成数相合,何以独减其一。 )或谓卦有六爻,六八四十八,如乾坤二用,凡有五十,初九潜龙勿用,故四十九(荀爽说)。 或谓五十者,十日,十二辰,二十八宿,凡五十,其一不用者,天之生气,将欲以虚来实(京房说)。 或谓大极生两仪,两仪生日月,日月生四时,四时生五行,五行生十二月,十二月生二十四气,北辰居中不动,其余四十九,转运而用(马融说)。 或谓参天从三始,顺数至五七九,不取于一,两地从二起,逆数而至十八,六不取于四,艮为少阳,其数三,坎为中阳,其数五,震为长阳,其数七,乾为老阳,其数九,兑为少阴,其数二,离为中阴,其数十,巽为长阴,其数八,坤为老阴,其数六,八卦之数,总有五十,故云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九者。 法长阳七七之数。 (崔憬说,李鼎祚已驳破之。 )或以其一不用为易之大极(王弼说),或谓五十有五,减六画之数而用四十九(姚信、董遇说)。

实而按之,皆不可信。 惟秦九韶数学九张首述大演数术蓍法表微,其术纞杂,不必皆是,而所说大衍五十,其用四十有九之义,于经为合,此必非秦氏之所创,盖有所受。 经生不明算数,而其法传诸畴人,尚可考见焉。 五十有五为天地之合数,自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相加所得之数也,明云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合一三五七九为二十五,合二四六八十为三十,又合二十五三十为五十有五,云二十五,云三十,云五十五,皆是实数,惟变化而行鬼神,乃有大衍之数。 何为变化? 在卦爻为旁通,在算数为互乘。 衍字与演字同,《周语》「水土通为演」,《汉书. 扬雄传》「辞之衍者」注云「衍,旁广也」。 需二旁通晋五传云衍在中也,大衍之衍即衍在中之衍。 衍为流通旁达,大衍犹云大通,乃由少而蔓延,引申以至于广大。 若减五十五为五十,何得谓之衍? 大衍之数五十者,天一地二天三地四互乘之数也。 何为互乘? 一乘二为二,二成三为六,此一二三之互乘也。 二乘三为六,六乘四为二十四,此二三四之互乘也。 三乘四为十二,一乘十二仍为十二,此三四一之互乘也。 四乘一为四,四乘二为八,此四一二之互乘也。 合为五十,所谓大衍也。 彼此互乘,蕃衍滋溢,故得为衍。 衍数自为衍数,合数自为合数。 大衍之数五十,与天地之数五十有五,各为一数,不能牵合者也。 大衍之数,仅以一二三四互乘者,何也? 传云「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四时,春木夏火秋金冬水,土寄于其中。 蓍法既准此以施其揲,则必从四时之木火金水而衍之,可知木火金水即一二三四也,以数之生者衍之,而得成数之六七八九,生数能变,成数已定不能变也。 是天地之数,衍一二三四而得六七八九,故相传以为五十不用者,此也,非不用大衍之数五十也。 其用四十有九者,郑康成谓五十之数不可以为七八九六是也。 宋李泰伯、郭子和、赵汝楳言之甚明。

李云:「五十而用四十九,分于两手,挂其一,则存者四十八,以四揲之,十二揲之数也。 左手满四,右手满亦四矣。 乃扐其八而谓之多。 左手余一则右手余三,左手余三则右手余一,左手余二则右手亦余二矣,乃扐其四而谓之少。 三少则扐十二,并卦而十三,其存者三十六,为老阳。 以四计之,则九揲也,故称九。 三多则扐二十四,并挂而二十五,其存者二十四,为老阴,以四计之,则六揲也,故称六。 一少两多则扐二十,并卦而二十一,其存者二十八,为少阳,以四计之则七揲也,故称七。 一多两少,则扐十六,并挂而十七,其存者三十二,为少阴,以四计之,则八揲也,故称八。」 (见《易图叙论》,在《旴江全集》中。 )

郭云:「蓍必用四十九者,惟四十九,即得三十六、三十二、二十八、二十四之策也。 盖四十九去其十三则得三十六,去其十七则得三十二,去其二十一则得二十八,去其二十五则得二十四。 世俗多以三多三少定卦象,如此则不必四十九数,以四十五、四十一皆初揲,非五则九,再揲三揲,非四则八矣,岂独四十五四十一为然哉。 凡三十三、三十七、五十三、五十七、六十一、六十五、六十九、七十三、七十七、八十一、八十五、八十九、九十三、九十七,皆可得五九四八多少之象,与四十九数为母者无以异,独不可得三十六、二十四、二十八、三十二之策数,故四十九为不可易之道。」 (见《朱文公易说》,盖本其父兼山之言而详之,不载传家易说中。 )

赵云:「以四十九策用之,则初变有五有九,策数得九者十二,得六者四,得七者二十,得八者二十八。 傥用五十策,则初变惟有六,策数得九者七者各十六,得八者三十二,得六者阙,故不得不用四十九,惟不得不用,斯乃理之自然。」 (见《筮宗刻《通志堂经解》中。 )

三君之说皆足以发明郑氏,而得所以用四十九不用五十之故,乃四十九而挂一,则分揲之归之者四十八策而已,何以必用四十九? 用四十九者,其微妙即在挂一也。 用四十八则第一变所得非八即四,与第二变第三变同。 盖四十八者,一一数之,二二数之,三三数之,四四数之,皆尽者也。 数之皆尽,则左一右必三,左三右必一,左二右必二,左四右必四,每变四居其三,八居其一,合三变约之,四居其九,八居其三,三变皆四,为十二,得三十六。 三变皆八为二十四,得二十四。 三变两四一八为十六得三十二,三变两八一四为二十,得二十八,此四十八策,亦可得六七八九之数,乃为三十六者二十七,为三十二者亦二十七,为二十八者九,为二十四者祇有一。 老阴之所得太少,非其义也。 (朱子筮法考误以此为辨)。 故用四十九,为一一数之二二数之三三数之四四数之皆奇一之数,第一变挂一,为不用其奇,而用四十八之偶数。 第二变、第三变挂一,为不用其偶,而用三十九、四十三、三十五、三十一之奇数,奇偶相生,乃得三十六者十二,得二十八者二十八,得三十二者二十,得二十四者四,于是一三五七之奇数,次弟皆以四为等,非如四十八策所得之参差不齐。 第一变之挂一,正为二变三变之挂一而设,而四十九之数,正为三度挂一而用。 四十九,四四数之奇一之数也,奇一则分而揲之,左四右必一,右四左必一,或左二右必三,右二左必三,奇偶相遇皆得,五不可以成变化,行鬼神,故挂其一,而用四 十八之偶,则分而揲之,右四者左必四,右二者左必二,右三者左必一,右一者左必三,用偶数,则以奇遇奇,以偶遇偶,皆得偶数,而成四数者三,八数者一也。 一变之后,扐余四者,归奇其五,四十九去五,存正策四十四,扐余八者,归奇其九,四十九去九存正策四十,四十四,四十四,四数之不奇一适尽之数也。 不奇一适尽,则仍以奇遇奇,以偶遇偶,皆得偶数,而成四数者三,八数者一也。 三变皆用偶,亦不可以成变化,行鬼神,故挂其一,而用三十九四十三,则分而揲之,右二者左必一,右一者左必二,右三者左必四,右四者左必三,用奇数则奇与偶遇,偶与奇遇,皆得奇数,而成三数者二,成七数者二也。 二变之后,扐余三者归奇其四,于四十中去四,存三十六,于四十四中去四,存四十。 扐余七者,归奇其八,于四十中去八,存三十二,于四十四中去八,存三十六。 三十六、四十、三十二,亦四四数之不奇一适尽之数也。 仍二变之法,挂一分揲,得扐余三,扐余七,归奇于三得四,于七得八,于是存四十者去四得三十六,去八得三十二。 存三十六者,去四得三十二,去八得二十八。 存三十二者,去四得二十八,去八得二十四。 传于再扐之后云:「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 明示以三十六为乾爻,二十四为坤爻,七八九六以所存正策之三十六、二十四、三十二、二十八而得。 揲者积也(见《广雅》),积之以一,则三十六,积之以四,则九矣。 积之以一,则二十四,积之以四,则六矣。 积之以一,则二十八,积之以四则七矣。 积之以一则三十二,积之以四则八矣。 虞仲翔云:「奇所挂之一策,扐所揲之余,不一则二,不三则四也。 取奇以归扐,扐并合挂左手之小指为一扐。 已一扐,复分挂如初揲之,归奇于初扐,并挂左手次小指间,为再扐,而再润。 又分扐揲之如初,而挂左手第三指间,成一变,则布卦之一爻,此言分挂扐,极详。

唐張轅乃有初揲掛一,次兩揲不掛之說。李泰伯、郭子和皆依之。郭云:「第二、第三變雖不掛,亦有四八之變,蓋不必掛也。」趙汝楳駁之,然第云:「後二變雖有四有八,卻不容不掛。」不知其用四十有九,全為後兩掛而設,謂不必掛者,固未深求,而謂不容不掛者,亦非精核,如後不必掛,則初亦不必掛,直用四十八策可矣。不容不掛,似因初之掛而因為例,以充四營之數者,詎知後兩掛,正不因初之掛以為例,而初之掛,轉因後二掛而引其端也。其用四十有九,以奇一為其間變化之樞也,然掛不掛之聚訟,總由不知歸奇象閏,與無為再閏之義,即虞氏於再扐再閏,亦未了然,凡置閏,前閏之後,不能適盡,尚有餘分,存之,積三年,又有所餘,乃合前所奇為閏月,掛一,前閏餘分也,扐,三年所餘也。揲得正策,一歲十二會之正數也。歸奇於扐,即合前後之餘,故象閏也。閏仍不盡,又有所奇,則二變三變皆掛一也。始掛一,象前之所餘,既分為二,則正策有兩,扐亦有兩。一掛,兩正兩扐,其數五,故象五歲,此五歲之中有兩扐,故象五歲再閏,在扐者,兩扐也,既分為兩,則有兩正策,即有兩扐也。兩扐之後又掛,是五歲再閏,仍有奇餘也。核傳文,則先以四十九策掛其一,然後分四十八策為二,揲其一,則有一扐,又揲其一,則有再扐。先掛後分,分而揲,揲而扐。傳先言分兩,後言掛一者,以象三,必屬於象兩之後也。云「在扐而後掛」,不云「再扐而後分」,則先掛後分明矣。若已分,則此掛一,將取於左乎?取於右乎?必不然者也。自再扐之義不明,五歲之數莫指,而或掛或不掛之說,乃紛紛矣。

其用四十有九,而必係以大衍之數五十,何也?其用即大衍之用也。大衍者取天一地二天三地四而衍之為五十也。五十何以不可用?其奇數不齊也。其不齊何也?一一數之奇一,二二數之、三三數之、四四數之,皆奇二。其不齊,不可以用,則必有以齊之,齊之何如?先齊其一二三四之等,以為無等也,凡約其數其一則無等,以一約二約三約四,皆奇一,以二約三,以三約四,亦奇一,惟以二約四則奇二,仍有等,必改二為一,以一約四,乃無等(此秦氏之連環求等)。於是以一一三四為定母,互乘之,為十二,為十二,為四為三,謂之衍數,以一約十二奇一,以一約十二奇一,以三約四奇一,以四約三不可約,乃用求一法求之,得三。其一一一三,謂之乘率。用乘衍數,以初一乘十二,仍為十二。以次一乘十二,仍為十二。以次一乘四,仍為四。以次三乘三,得九,共三十七,加衍母十二,為四十九,是為用數,所謂其用四十有九。此秦九韶筮卦發微大衍術也,其術即孫子三三賸二,五五賸三七七賸二之術,蓋相傳自昔,孫子未詳其法,而九章失載,漢唐以來鮮言及者,秦氏自言得諸隱君子,而術以大衍名,必文王周公遺法所流傳者也。用其術以求易義,而五十五所以衍數為五十,用數為四十九,其四十九之用數所以必係於衍數之五十,乃可得而言。其揲蓍之法,出於秦氏之傅會者不可從,故取李郭趙之說,而其所衍所用,確有精義,殊乎諸家之穿鑿湊砌,故刪其揲法,而取其衍法用法。試申言之。

乾策三十六,三其十二也。坤策二十四,兩其十二也。四十八,四其十二也。此以十二為等者也。四十八既扐,存四十四,存四十,存三十六,存三十二,存二十八,存二十四,此以四為等者也。四為四時,則十二即為十二會,以四合十二成一歲,故乾策三十六,於十二為三,於四為九,用九即用三也。坤策二十四,於十二為兩,於四為六,用六即用兩也。二十八為四七之數,三十二為四八之數,於十二之等不盡,則不能成歲,故用六用九而不用七用八也。揲餘之一二三四,即天一地二天三地四之數也,其用以一二三四之生數,其得以六七八九之成數,易取生生,故用生數也。以生為始,以成為終也。必以奇一為樞,乃得六七八九之數,故五十不可用,而用四十九,而此四十九即五十所約而得之,故四十九乃五十之用數,五十乃五十五之數之衍數,衍而用之,乃成變化而行鬼神,五十者,一二三四所衍也。四十九者,約一二三四為一一三四之所衍也。一二三四之衍母為二十四,一一三四之衍母為十二,是半之也。以其半衍而用之為三十七,仍加十二為四十九,乃以一二三四為用也。以一二三四之衍數,不能奇一,變化而為一一三四之衍數,一一三四之衍數仍不能奇一,又變化而為三十七之用數,三十七不可以得六七八九,又加衍母為四十九,是四十九與五十,為一二三四之所變通,即為一二三四求六七八九之樞紐。是術也,超乎九章之外,非聖人不能作,豈虛中虛一之空言所能解哉。求等求一,所以化不一者為一,皆自然造於微,推而表之附於左:

卷二十下:天地之数五十有五、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十四有九-焦循《易通释》

右等數

按:等即乘數之等,揲蓍以三十六為九,三十二為八,二十八為七,二十四為六,皆四之等。

卷二十下:天地之数五十有五、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十四有九-焦循《易通释》

右有等無等

按:大衍用數四十有九,以一一數之,二二數之,三三數之,四四數之,皆奇一。奇一則無等,故以一二三四求奇一,必先求無等。無等者,奇一也。故凡奇一者無等,何為奇一?必一一數之,皆盡。二三以上數之,皆餘一也。假如九與七,一九如九,一七如七,假如二與五,一二如二,一五如五,皆以一為等,即無等也。若四與十,則以二為等,六與九則以三為等,推之八十一與九十九,則以九為等,二百四十與一千零二十,則以十二為等,大抵兩偶數,則必有等,兩奇數,則或有或無,如七與九則無,三與九則有也。一奇數一偶數,則亦或有或無,如八與五則無,九與六則有也。無則用之,有則必求奇一變通而用之,求奇一,故必連環求等也。

卷二十下:天地之数五十有五、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十四有九-焦循《易通释》

右兩奇

按:九九數中,惟九與三兩奇有等,求其無等,則化三為一,一與九則無等也。何以化三為一?凡乘法可以互通,如一三為三,以三乘一,則以三為等可也。以一乘三,則以一為等亦可也。以三為等則有等,以一為等則無等,故化三為一。若九則三三如九,九以三為等,改為三,仍以三為等,故不可用,此兩奇之化法也。

卷二十下:天地之数五十有五、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十四有九-焦循《易通释》

右兩偶

按:兩偶必有等,必約成一奇一偶,而後無等。如四二以二為等。一二如二,可化二為一。二二如四,不可化四為二也。六八亦以二為等,二三如六,可化六為三,二四如八,不可化八為四也。化四為二,與二仍以二為等。化八為四,與六亦仍以二為等。秦氏所謂約奇弗約偶也。

卷二十下:天地之数五十有五、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十四有九-焦循《易通释》

右一奇一偶

按:十數中一奇一有有等者,惟六與三,九與六,十與五也。六三九六皆以三為等,五十以五為等。一三如三,二三如六,三可化一,六可化二,三三如九,二三如六,六可化二,九可化三,二五得一十,一五如五,五可化一,十可化二,依約奇弗約偶之例則宜化三為一,化九為三,化五為為一,然化九為三,三與六仍有等,三三如九之不可化三,猶二二如四之不可化二也。化五化三為一,可化矣,然見一恐其太多,則不若化六為二,二與三九,一奇一偶亦無等也。此秦氏所謂約得五而彼有十,則約偶弗約奇也。大抵凡兩數疊乘之數,無論奇偶,皆不可化,如二二如四不可化二,三三如九不可化三,四四一十六不可化四,五五二十五不可化五。六六三十六不可化六,七七四十九不可化七,八八六十四不可化八,九九八十一不可化九是也。凡乘之數有一,無論奇偶,皆不可多化,如一二如二,一三如三,一四如四,一五如五,一六如六,一七如七,一八如八,一九如九,必不得已而乃化為一也。何為不得已?如兩奇數之九與三,九既不可化三,則三不得不化一也,如兩偶數之四與二,既不可化二,則二不得不化一也。其一奇一偶可化一,可不化一,則不可化一也。秦氏所謂求定數勿使兩位見偶,勿使見一太多,見一太多,則借用繁也。

  • 一二(無等) 一三(無等) 一四(無等) 一變
  • 二三(無等) 二四(有等)        二變
  • 三四(無等)               三變

右連環求等

按:此以天一地二天三地四連環求之也。內惟二四兩偶有等,故化二為一。秦氏有積尺尋原,於連環求等之式,最為詳明,錄於左而釋之。

卷二十下:天地之数五十有五、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十四有九-焦循《易通释》

先以木二十,與革二十五求等,得五,乃反約木二十為四,木四與土五十求等得二,以約五十為二十五,木四與匏六十求等得四,約六十為一十五,木四與竹一百求等得四,約一百為二十五,木四與絲一百一十求等得二,約一百一十為五十五,木四與石一百二十求等得四,反約木四為一,以木一與金求等,得一不約,為木與諸數求等,約訖為一變。

卷二十下:天地之数五十有五、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十四有九-焦循《易通释》

次以革二十五與土五十求等,得二十五,約五十為二,以格二十五與匏一十五求等得五,約匏一十五為三,以革二十五與竹二十五求等,得二十五,約竹二十五為一,又以革二十五與絲五十五求等,得五,約絲五十五為一十一,以革二十五與石一百二十求等,得五,約一百二十為二十四,以革二十五與金一百三十求等,得五,約金一百三十為二十六,革與諸數約訖為二變。

按:革二十五不與一變之土二十五約,仍與原數土五十約者,恐見一多也。此秦氏故示人以活法耳。

卷二十下:天地之数五十有五、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十四有九-焦循《易通释》

以土二與匏三竹一絲一十一求等,皆得一不約,以土二與石二十四求等得二,反約土二得一,又以土一與金二十六求等,得一不約,土與諸數約訖,為三變。

卷二十下:天地之数五十有五、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十四有九-焦循《易通释》

以匏三與竹一絲一十一求等,皆得一,又以匏三與石二十四求等得三,約石二十四為八,又以匏三與金二十六求等,得一不約,匏與諸數約訖為四變。

卷二十下:天地之数五十有五、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十四有九-焦循《易通释》

次以竹一與絲一十一,石二十四金二十六求等,皆得一,竹與諸數約訖為五變。

按:竹一與石八求等,同於與二十四求等。秦氏省列前圖式,故不云與石八,而仍前圖式為二十四也。

以絲一十一與石二十四金二十六求等,皆得一,不約為六變。

以石二十四與金二十六求等得二,約金二十六為一十三,至此七變連環求等約訖,得數為定母。

按:以石二十四與金二十六求等,得二,以石八與金二十六求等,亦得二,省前一圖式,故不言八也。秦氏故言此以示人。

卷二十下:天地之数五十有五、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十四有九-焦循《易通释》

右為定母。

按:以一二三四連環求等,化為一一三四,以此例之可明。秦氏又有續等求法,見推計土功,亦詳釋於左。

卷二十下:天地之数五十有五、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十四有九-焦循《易通释》

先以丁丙求等,又以丁乙求等,皆得一不約。次以丁甲求等,得六,約甲五十四為九,不約丁。次以丙與乙求等,又以丙與甲九求等,皆得一不約,後以乙與甲九求等,得一不約,復驗甲九與丁二十四,猶可再約,又求等得三,以約丁二十四得八,復乘甲九為二十七。

按:秦氏例云:或皆約而猶有類數存,姑置之,俟與其他約徧,而後乃與姑置者求等約之。蓋有兩數求等,彼此約之,皆不能無等者,則必續約之,非必約畢後乃知之也。如五十四,與二十四,一為六九之數,一為四六之數,約二十四為六,固有等。約二十四為四,亦有等,約五十四為九,固有等,約五十四為二十七,亦有等,勢必再約一次,乃得無等,故先約甲五十四為九,後又約丁二十四為八也。約二十四為八,又以三乘九為二十七者,所以省求一之煩也。何言之?甲乙丙丁求衍數,甲得三千八百,乙得五千四百,丙得四千一百零四,丁得一萬二千八百二十五,以丁定母八,約一萬二千八百二十五,奇一,則不必更用求一術,若不以三乘九為二十七,則甲母九,乙母一十九,丙母二十五,丁母八,求衍數,甲得三千八百,乙得一千八百,丙得一千三百六十八,丁得四千二百七十五,以丁母八約四千二百七十五,不能奇一,而奇三,必用求一法求得天元併數三,以乘四千二百七十五,亦得一萬二千八百二十五,與三乘甲母,所得衍數同,故豫以三乘之,省後此之求一也。試推言之,如甲一十二,乙六,丙五,丙乙丙甲無等,甲與乙則必有續等,既以三約十二為四,又必以二約六為三,既以二約六為三,又以二乘四為八,猶以三約二十四為八,又以三乘九為二十七也。甲定母八,乙定母三,丙定母五,求衍數,得甲一十五,乙四十,丙二十四,以乙母三約四十,奇一,若不以二乘甲四,則甲母四,乙母三,丙母五,求衍數得甲一十五,乙二十,丙一十二,以乙母三約二十,不能奇一,而奇二,必用求一法,得天元併數二,以乘二十,亦得四十,與二乘甲母所得衍數同,故豫以二乘之,省後此之求一也。

  • 一乘一得一,又以三乘得三。 一乘一得一,又以四乘得四。 三乘一得三,又以四乘得十二。 四乘一得四,又以三乘得十二。

右以定母互乘得衍數。

按:原數一二三四,互乘為大衍之數五十,既求等,化為定母,一一三四,互乘得此數。

  • 一乘一得一。 又以三乘得三。 又以四乘得十二。

右以定母連乘為衍母。

  • 衍數十二以定母一約之奇一。 衍數十二以定母一約之奇一。 衍數四以定母三約之奇一。 衍數三以定母四約之不足約以大衍求一術入之。

右求奇數。

按:乘數必得奇一,不得奇一,必用求一術求其奇一。秦道古云:凡奇數得一者,便為乘率,今衍數是三,乃與定母四,用大衍求一術入之,置奇右上,定居右下,立天元一於左上,先以右上除右下,所得商數,與左上一相生入左下,然後乃以右行上下,以少除多,遞互除之,所得商數,隨即遞互累乘,歸左行,上下須使右上末後奇一而止,乃驗左上所得,以為乘率。今依其式,列而解之。

置奇右上 卷二十下:天地之数五十有五、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十四有九-焦循《易通释》 定母居右下 先以右上約右下,止約一次,則以一為商數

立天元一左上 以商數乘左上入左下為歸數

以右上三約右下四,餘一又以餘一與三相求

以餘一約奇三二次為商數二 │置三右上 置餘一右下

卷二十下:天地之数五十有五、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十四有九-焦循《易通释》以歸數二加入前天元一得三 卷二十下:天地之数五十有五、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十四有九-焦循《易通释》以商數二乘前歸數一得歸數二

以右下一約右上三,是以少除多,約兩次,右上奇三餘一,所謂末後奇一而止也。左上天元一所加歸數,得三,即為乘率,先以右上約右下,次以右下約右上,故云上下以少除多,兩次即止,則所謂遞互累乘者不繁,合前奇數為一一一三,衍數之三,乃不可奇一之三,此三為求一之三,同是三而用不同也。

  • 以奇一乘衍數十二為十二 以奇一乘衍數十二為十二 以奇一乘衍數四為四 以奇三乘衍數三為九 合之得三十七,不可求六七八九加衍母十二為四十九。

右其用四十九。

按:衍者,衍一二三四為五十也。用者,用一一三四為四十九也。以五十用為四十九,其中轉折如此,所謂成變化行鬼神,若漫於五十中去其一,有何妙理乎。更推而廣之於左。

  • 衍數二 母一奇一
  • 衍數三 母一奇一(約二次) 母二奇一
  • 衍數四 母一奇一(約三次) 母二盡(約二次) 母三奇一
  • 衍數五 母一奇一(約四次) 母二奇一(約二次) 母三奇二 母四奇一
  • 衍數六 母一奇一(約五次) 母二盡(約三次) 母三盡(約二次) 母四奇二(不可求) 母五奇一
  • 衍數七 母一奇一(約六次) 母二奇一(約三次) 母三奇一(約二次) 母四奇三 母五奇二 母六奇一
  • 衍數八 母一奇一(約七次) 母二盡(約四次) 母三奇二(約三次) 母四盡(約二次) 母五奇三 母六奇二(不可求) 母七奇一
  • 衍數九 母一奇一(約八次) 母二奇一(約四次) 母三盡(約三次) 母四奇一(約二次)母五奇四 母六奇三(不可求) 母七奇二 母八奇一
  • 衍數十 母一奇一(約九次) 母二盡(約五次) 母三奇一(約三次) 母四其一(約二次) 母五盡(約二次) 母六奇四 母七奇三 母八奇二 母九奇一
  • 衍数十一 母一奇一(约十次) 母二奇一(约五次) 母三奇二(约三次) 母四奇三(约二次) 母五奇一(约二次) 母六奇五 母七奇三 母八奇三 母九奇二 母十奇一
  • 衍数十二 母一奇一(约十一次) 母二尽(约六次) 母三尽(约四次) 母四尽(约三次) 母五奇二(约二次) 母六尽(约二次) 母七奇五 母八奇四 母九奇三 母十奇二 母十一奇一
  • 衍数十三 母一奇一(约十二次) 母二奇一(约六次) 母三奇一(约四次) 母四奇一(约三次) 母五奇三(约二次) 母六奇一(约二次) 母七奇六 母八奇五 母九奇四 母十奇三 母十一奇二 母十二奇一

右求奇,凡奇一,则不必更求。 凡不可求者,必先以连环求等驭之(约尽则不可求),其奇二以上,必求奇一,表于左。

  • 衍数五 奇二 母三 商一 减余一(下行) 天元一 归数一

减余一 商一 奇二 余一(上行) 互乘一 并二

以并数二乘衍数得十以母三约三次奇一

  • 衍数七 奇三 母四 商一 减余一 天元一 归一

减余一 商二 奇三 余一 互二 并三

以并数三乘衍数得21以母4约5次奇一

  • 衍数七 奇二 母五 商二 减余一 天元一 归二

减余一 商一 奇二 余一 互二 并三

以并数三乘衍数得21以母5约4次奇一

  • 衍数八 奇二 母三

法同第一术得并数二乘衍数得十六以母三约五次奇一

  • 衍数八 奇三 母五 商一 减余二 天元一 归一

减余一 商一 奇三 余二 互一 并二

以并数二乘衍数得十六以母五约三次奇一

  • 衍数九 奇四 母五 商一 减余一 天元一 归一

减余一 商三 奇四 余一 互三 并四

以并数四乘衍数得三十六以母五约七次奇一

  • 衍数九 奇二 母七 商三 减余一 天元一 归三

减余一 商一 奇二 余一 互三 并四

以并数四乘衍数得三十六以母七约五次奇一

  • 衍数十 奇三 母七 商二 减余一 天元一 归二

减余一 商二 奇三 余一 互四 并五

以并数五乘衍数得50以母7约9次奇一

按:以前次商互乘归数,皆一乘不长此。 以次商二乘归数二得四,与天元一相并为五,乃见互乘之妙。

  • 衍数十一 奇二 母三

法同第一术得并数二乘衍数得二十二以母三约七次奇一

  • 衍数十一 奇三 母四 商一 减余一 天元一 归一

减余一 商二 奇三 余一 互二 并三

以并数三乘衍数得三十三以母四约八次奇一

  • 衍数十一 奇五 母六 商一 减余一 天元一 归一

减余一 商四 奇五 减一 互四 并五

以并数五乘衍数得55以母6减9次奇一

  • 衍數十一 奇四 母七 商一 減餘三 天元一 歸一

  減餘一 商一 奇四 餘三 互一 併二

以併數二乘衍數得二十二以母七約三次奇一

  • 衍數十一 奇三 母八 商二 減餘二 天元一 歸二

  減餘一 商一 奇三 餘二 互二 併三

以併數三乘衍數得三十三以母八約四次奇一

  • 衍數十一 奇二 母九 商四 減餘一 天元一 歸四

  減餘一 商一 奇二 餘一 互四 併五

以併數五乘衍數得五十五以母九約六次奇一

  • 衍數十二 奇二 母五

法同第三术得并数三乘衍数得三十六以母五约七次奇一

  • 衍数十二 奇五 母七 商一 减余二 天元一 归一

减余一 商二 奇五 余二 互二 并三

以并数三乘衍数得三十六以母七约五次奇一

  • 衍数十三 奇三 母五

法同第五术得并数二乘衍数得二十六以母五约五次奇一

  • 衍数十三 奇六 母七 商一 减余一 天元一 归一

减余一 商五 奇六 余一 互五 并六

以并数六乘衍数得78以母7约11次奇一

  • 衍数十三 奇五 母八 商一 减余三(下行) 天元一 归一

减余二 商一 奇五 余三(上行) 互一 并二

次余二 初余三 商一 减余一(下行) 互二 并三(以互二并前互一)

减余一 商一 次余二 三余一(上行) 互三 并五(以互三并前互二)

以并数五乘衍数得65以母8000多次奇一

按:以前次商即奇一而止,不用三商,此次商减余数二,未奇一,故用三商四商,必减余奇一乃止,以奇约母则下行,以母减奇则上行。 母所减之余多寡不问,而以奇所减之余一不一为行止,所求者奇一,故减奇余一乃止。 减奇未余一仍不止,用上行下行者,别乎奇减母,母灭奇之不同也。

右十九条,皆依秦氏法推之,盖求奇一之法有三,一则递加衍数,假如衍数十七,以七七数之奇三(七为母),欲求奇一,则加一倍为三十四,以七约之奇六,又加一倍为五十一,以七约之奇二,又加一倍为六十八,以七约之奇五,又加一倍为八十五,以七约之奇一,凡加衍数共五倍,而得奇一,此一法也。 一则递加奇数,如衍数十七,以七七数之奇三,欲求奇一,则于奇三加一倍为六,以母七约之不足,又加一倍为九,以母七约之奇二,又加一倍为十二,以母七约之奇五,又加一倍为十五,以母七约之奇一,凡加奇数共五倍,而得奇一,此又一法也。 一则秦道古求一法,右十九条所推是也。 其法不用加而用减,如衍数十七,以七七数之奇三,以奇三约母七二次(次数即商数也,约二次为商二),而得奇一(此下行所得即减余一),又以此奇一,约奇三二次而得奇一(此上行所得),以二次互乘二次得四(即以商二乘商二),加原有之一倍,并为五(是为并数五),以五乘十七,得八十五,与前递加衍数五倍同。 以五除八十五得十七,以三除十五得五,与此互乘数加天元一同。 递加则繁复,互乘乃精简。 天元一者,原有之一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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