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弼周易注》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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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讼卦-王弼周易注 讼卦 坎下干上

讼惕,有孚,窒惕,中吉,

【注】窒,谓窒塞也。 能惕*,然后可以获中吉。

*「能惕」或作「皆惕」。

 

终凶。 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彖曰, 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 讼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 终凶,讼不可成也。 利见大人,尚中正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注】凡不和而讼,无施而可,涉难特甚焉。 唯有信而见塞惧者,乃可以得吉也。 犹复不可终,中乃吉也。 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 故虽复有信而见塞惧,犹不可以为终也。 故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也。 无善听者,虽有其实,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惧者得其中吉? 必有善听之主焉,其在二乎? 以刚而来,正夫群小,断不失中,应斯任也。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 君子以作事谋始。

【注】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无讼在于谋始,谋始在于作制。 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 物有其分,职不相滥,争何由兴? 讼之所以起,契之过也。 故有德司契而不责于人。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注】处讼之始,讼不可终,故不永所事,然后乃吉。 凡阳唱而阴和,阴非先唱者也。 四召而应,见犯乃讼。 处讼之始,不为讼先,虽不能不讼而了,讼必辩明也。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 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注】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宜其不克。 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以免灾。 邑过三百,非为窜也,窜而据强,灾未免也。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 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 或从王事,无成。

【注】体夫柔弱,以顺于上,不为九二,自下讼上。 不见侵夺,保全其有,故得食其旧德而不失也。 居争讼之时,处两刚之间,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贞厉。 柔体不争,系应在上,众莫能倾,故曰终吉。 上壮争胜,难可忤也。 故或从王事,不敢成也。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九四,不克讼,

【注】初辩明也。

復即命渝,安貞吉。

【注】处上讼下,可以改变者也,故其咎不大。 若能反从本理,变前之命,安贞不犯,不失其道,为仁由己*,故吉从之。

*「由己」或作「犹己」。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九五,讼元吉。

【注】处得尊位,为讼之主。 用其中正,以断枉直。 中则不过,正则不邪,刚无所溺,公无所偏,故讼元吉。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注】处讼之极,以刚居上,讼而得胜者也。 以讼受锡,荣何可保? 故终朝之间,褫带者三也。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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