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卦,下坎上乾。 以二象言之。 天阳上行,水性就下,其行相违。 以二体言之。 上刚陵下,下险伺上,刚险相接。 又以一人言,内险而外健。 以二人言,此险而彼健。 所以讼也。 讼卦次需。 按《序卦》: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 人所须者饮食,既有所须,讼端以起,讼所以次需也。 六爻不外《彖传》讼不可成一言。 九五居尊中正,为听讼之主,故吉。 余五爻皆讼者,大抵刚者能讼,柔者不能讼。 初与三柔,故皆终吉。 二四上皆刚,而二与五对,顾势不敌。 四与初对,知理不可,亦以居柔,故得无眚而安贞也。 独上处卦之穷,三柔不敌,故虽暂胜而不足敬。 此全卦六爻之大旨也。
讼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 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天水违行,干刚在上以制下,坎险在下以伺上。 又为内险外健,己险彼健,皆讼之象。 九二中实而沈二阴之中,上无应与,有有孚而见窒之象。 坎卦为加忧,刚居二,在下卦之中,为惕而得中之象。 上九过刚,有终极其讼之象。 九五刚健中正,有大人之象。 三阳在坎上,以刚乘险,以实履陷,有不利涉大川之象。 盖讼非得已。 必理直受诬,有孚见窒而后可。 又必忧惕存心,适中即止。 不可终极其讼以取凶。 又利见中正之大人以取直,不可冒险以求胜。 圣人欲人无讼,故不言元亨贞。 言吉兼言凶,言利即言不利。 盖至于讼必无全吉,所以贵谋始以绝讼端也。 此卦与需反对。 与需卦皆言有孚,以中实皆同也。 但坎在上则为光亨,坎在下则为窒惕。 干在坎下,刚健不陷,故利涉大川。 干在坎上,为健无所施,故涉川不利。
《彖》曰:讼,上刚下险。 险而健,讼。
此以卦德释卦名义。
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 终凶,讼不可成也。 利见大人,尚中正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刚来得中。 按《本义》以卦变言,易言卦变者始于此。 自上而反下为来,自下而升上为往为进。 此自遯卦艮体九三来而居二,在下卦之中也。 今按卦变之说,本于虞翻,先儒亦多异同,义多牵强。 今俱以综卦论之。 需讼相综,需上之坎来居下卦。 坎中刚居柔位,刚中为有孚。 与五敌而不相应为窒。 窒塞而坎体常怀惕惧之心,不过于讼为吉。 皆以刚来而得中也。 得中则吉,终之则凶。 故以不可成戒之。 此皆以综卦言也。 二得中,五居中得正。 中则其心不偏,正则所断合理。 窒者可伸矣。 此以卦体言之也。 以乾刚临坎水之上,欲讼以陷人,反自陷于渊。 此以卦象言也。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天上水下,相背而行,所以致讼。 违而后谋,则无及矣。 欲绝讼端,必谋之于始。 天为三才之始,水为五行之始,君子法之以谋始。 又乾阳生于坎水,坎水生于天一。 乾坎始本同气,其后至于违行,有天渊之隔。 故其几之萌不可不谨。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好讼者多刚。 初六质柔,不能与人讼者,故有不永所事之象。 然不曰不永所讼,而曰所事者。 讼端初起,犹冀其不成讼也。 初变为兑,有小有言之象。 此小有言与需不同。 需二在人有言语之伤,此则在我有争辨之语也。 有事不永则易收,有言而小则易释。 所以终吉,以其质柔在下故也。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 虽小有言,其辨明也。
讼不可成,长则成矣。 不可长,不欲其成也。 小有言语,因辨得明,所以终吉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九二阳刚为险之主,本欲讼者。 然以刚居柔,得下之中,而九五阳刚居尊,势不可敌,故有不克讼之象。 坎为隐伏,有逃之象。 坤为国土,二变坤有邑象。 二三四互为离,离数三,三百户之象。 坎为眚,二变坤无眚之象。 归而逋二句,《本义》谓自处卑约以免灾患。 盖邑过三百,非为窜也。 窜而据强,灾未免也。 退处卑小,故得无眚。 按:此二句王注、本义皆同,而于邑人句,终觉牵强,今按苏氏作一句读。 逋其邑人三百户者,犹曰亡其邑人三百户云尔。 失知惧,犹可少安,故曰无眚。 盖以下讼上而不胜,故其私邑之人亦惧而逋逃也。 然居柔知儆,灾眚或可免耳。 此说较顺。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 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掇,拾取也。 以下讼上,则祸患自取。 邑人之逋,自掇之患也。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 或从王事,无成。
食旧德,如祖宗有世德,子孙得食其报之类。 六三本阴也,变而为阳,则阴柔为旧德矣。 然守其阴柔,不欲争讼,故有食旧德之象。 不改其素为贞。 然所居刚位,故有贞厉之象。 守旧居刚,虽见侵菱,终不罹祸,有终吉之象。 然三虽不欲讼,而与上应。 上九方刚,其势必讼,故有或从王事之象。 此与坤从王事无成有终不同。 从王事,即讼事也。 上位高,将讼之于天子也。 无与毋同,作戒辞。 讼不可成。 即不得已而或至于从王之事,亦守旧以待,无使讼之成也。 六爻独三与上辞无讼字。 然三主于让,上主于争。 或从王事,不得已而讼者也。 锡之鞶带,则由讼而得者也。 此爻《程传》、《本义》、苏氏、《来注》所解各不同。 注疏虽对上九一爻言之,而意未尽。 姑出臆见,以待就正。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守其柔貞,以從上九,故得吉也。此亦與本義不同。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即,就也。命,正理也。渝,變也。九四剛而不中,故有訟象。以其居柔,故又為不克而復就正理,能變易其心以安于正之象。占者如是則吉也。二與五訟,四與初訟,而皆曰不克者,二四皆以剛居柔也。然二以下訟上,不克者勢也。四以上訟下,不克者理也。九二坎體,其心本險。見勢之不敵而逃,无眚而已。九四乾體,其性至健。知理之不可而渝,故遂可獲吉。聖人不責人以无過,而望人改過。欲人審勢,尤欲人知命也如此。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始不免于有失,能改則不失矣。
九五,讼,元吉。
阳刚中正以居尊位,听讼而得其平者也。 占者遇之,孚窒者可伸矣,故为大善之吉也。 然圣人贵无讼,乃以元吉与五何也。 盖上有中正听讼之君,下乃有无讼之化。 初之不永,三之无成,二四不克,即上亦终褫,以有五之中正故也。 故曰利见大人也。 朱子谓刑狱之官皆足以当之,不必专言人君。 然五实君位,大抵必有德位之大人耳。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中则听不偏,正则断合理。 谓以九居五也。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鞶带,命服之饰。 褫,夺也。 干为衣为圜,有带象。 上以刚居讼极,三柔而不抗,故能胜之,有锡命受服之象。 曰或者,亦未必然之辞也。 变兑为毁折,过刚不中,以讼得之,岂能安久,故又有终朝三褫之象。 盖好讼不已,以无理而取胜,其所得,终亦必失也。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受服尚不足敬,况三褫随之乎。 甚言以愧之也。 全卦以九五为听讼之大人,余皆讼者。 听讼者,欲其有中正之德,化天下于无讼。 讼者,欲其有孚惕之心,不可成其讼。 初三质柔而不欲成讼,四知理而不欲成讼,所以皆吉。 二知势而不敢成讼,所以无眚。 独上终讼,故虽讼而不足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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