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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同人卦-陈梦雷《周易浅述》 同人卦离下乾上

同人,离下干上。 离一阴丽于二阳之间,其德为丽为文明,其象为火为日为电。 天在上而火炎上,有同之象。 上干为天为君。 下离六二一爻在离之中,居人之位。 卦中上下五阳同欲二之一阴,而二五又以中正相应,有以天同人,以君同人之义,故曰同人。 同人次否。 按《序卦》:物不可以终否,故受之以同人。 天地不交则为否,上下相同则为同人。 又世既否,必与人同力乃济,同人所以次否也。 同人取其大公,不欲其狭小。 大公至正,乃可以有为。 此全彖之大旨也。 六爻虽以二为成卦之主,然以私系而吝。 反不如初之无私,犹无所咎也。 三四与五争二而不克同者。 然三怯于力,不如四之反于理为得吉也。 五虽为三四所隔,然终以正应而得同。 上虽免于三四之争,然以远而终未遂同之志。 合六爻而论之。 欲与人同,贵于公正,又可见矣。

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贞。

天火性同,二五中正德同。 五阳喜阴情同。 天与火,其性光明正大,其势旷远无私,有同人于野而得亨通之象。 干性健行,同则可以济险,有利涉大川之象。 内文明而外刚健,中正有应,君子之正道也。 有利君子贞之象。 同人于野,其同也大。 利君子贞,其同也正。 人能大同,有亨之道,故大川可涉。 然有所同大而未必正者矣,故又戒以正为本。 占者能大公至正,则可亨而大有所为矣。 又按夫子言「君子周而不比,和而不同」,卦名取比与同者何也。 盖比以一阳为众阴所比,独坎五一阳得正,故彖有元永贞。 则其比所以为君子之周也。 同人以一阴为五阳所同。 唯二五之应以正,故彖言利君子贞。 其同所以为君子之和也。 至两卦六爻之中,兼正不正言之。 唯正则为君子。 此夫子赞易之外,又有周而不比,和而不同之说也。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应乎干曰同人。

柔谓六二,乾指五。 此以卦体释卦名义。

同人曰,

旧作衍文。 来注谓敍述卦辞而释之语气。 谓六二应干,固名同人矣。 然卦辞曰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者何也。 起下干行句为是。 (同人文澜本同人作同人曰。 )

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干行也。 文明以健,中正而应,君子正也。 唯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

干行句,释利涉大川之由。 二为同人之主,应干固亨矣。 至于利涉大川,非二所能。 乃乾以刚健之天德,同乎人以涉险,故曰干行也。 文明以健二句,合二体言之,释利君子贞之意。 内文明则能烛理,明乎大同之义。 外刚健则能克己,尽乎大同之道。 二五皆居中得正,内无私心而外合天德。 凡此四者,皆君子之正道也。 正者,人心所同。 然君子唯以正,而天下之志已在吾心,所以利君子贞也。

《象》曰:天与火,同人,君子以类族辨物。

天在上而火炎上,同而异,异而同也。 类族者,天之生物,各族殊分,法乾之无私者。 于殊分之族,而类聚其所同,异中之同也。 辨物者。 火之所及,凡物毕照。 法离之有辨者,于均照之物,而辨析其异,同中之异也。

初九,同人于门,无咎。

两户为门。 初变艮为门,有门象。 同于门外,虽非野之可比,然亦所同者广而无私。 同人之初,未有私主。 以刚在下,上无系应。 占可无咎。

《象》曰:出门同人,以谁咎也。

门以内,家人也,于宗是也。 门以外,天下之人也。 虽未至于野,而非私昵矣。 必出门而所同乃大,人自无咎之者。 他卦又谁咎,有在我取祸无所归咎者。 此则谓其无私,人不得而咎之也。

六二,同人于宗,吝。

宗,党也。 乾为诸卦之祖。 离中变为干,有同于宗之象。 六二中正,有应于上。 在一卦为同之主,宜得吉占。 然同之道,贵乎大公。 二既专有所应,则不能大同矣。 又以阴从阳,臣妾顺从之道也,故吝。 易之悔自凶趋吉,吝则自吉趋凶。 本以相应为善,反以过于私昵而得吝,盖全卦取大同之义,于爻义又示阿党之戒也。

《象》曰:同人于宗,吝道也。

狭而不公,有可吝之道也。

九三,伏戎于莽,升其高陵,三岁不兴。

离为戈兵,有戎象。 二三四互为巽木,有莽象。 二与五为正应。 三刚而不中,欲同于二,惧五见攻。 伏于下以伺五之隙,有伏戎于莽之象。 三变阴,互为艮,有高陵象。 三居下卦之上,下窥二之动,有升其高陵之象。 自三至上三爻,上无正应,有三岁不兴之象。 三欲同二,而二非正应,则理不直。 五居尊位,势又不敌。 故三年之久不敢动。 此强同而不得者也。

《象》曰:伏戎于莽,敵剛也。三歲不興,安行也。

敵剛指五。安行,言上无應必不可行。至于三歲之久,又安能行乎。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

四則不中正,欲同六二而為三所隔。自三欲下取二,故有乘墉以攻之象。然以剛居柔,知二非正應,故有自反不克攻之象。能改過可以得吉,則賢于三矣。蓋三伏于莽,自下而伺五也。四之乘墉,乘三以攻二也。三惡五之親二,故有犯上之心。四惡二之比三,故有陵下之志。然三以剛居剛。懼五之攻,屈于勢也。四以剛居柔。終不克攻,反于義也。反義,得吉道矣。此始強同而終能改過者也。

《象》曰:乘其墉,義弗克也。其吉,則困而反則也。

已乘其墉,則力非不足也,斷以義而弗克攻耳。義者,天則不可踰。志欲攻而知義不可攻,困于心而反于法則。能改過者,所以吉也。與人同,善事也。乃三四皆有爭奪之象。四乘墉有其意,三伏莽則已見其形矣。四惡二三,所欲攻者臣。三敵五,則欲攻其君矣。涉世者不可不知。而三四有吉否之不同,又好剛強同者所宜戒也。

九五,同人先號咷而後笑,大師克相遇。

五剛中正,二柔中正,本正應也。而為三四所隔,不得其同。然正應者終不得而間也。隔于三四,號咷之象。五變為離,互三四又為兌說。又火无定體,故有先號咷而後笑之象。離為戈兵,有大師象。三四剛強,九五以陽剛之德勝之,故有大師以克之象。二五終為正應,相遇之象。九五大君。三四以臣隔君,大逆也。故興大師以克強暴,而後遇正應也。然人君宜與天下相孚于大同,乃不免于先號後笑。用師以克,如敵國之爭,何也。蓋以全卦言之,以大同為亨。而就二五一爻言之,終未免于私吝。故不得言吉也。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師相遇,言相克也。

中,理直。故不勝其忿,先至于號咷也。直,即君子之正也。相遇必由于中直乃克。非至正,无以通天下之志也。

上九,同人于郊,无悔。

干有郊象。 居外无应,去阴已远,物莫与同,故有同人于郊之象。 野远而郊近,但野乃大众往来之道,无人不同。 郊在郭外荒僻之处,无人可同也。 然无所争,可以无悔。

《象》曰:同人于郊,志未得也。

爻曰无悔,以其无争于人喜之。 夫子则以不能同于人病之。 唯君子能通天下之志。 今无人可同,则于同人之志,亦未得遂也。 易卦有以此爻为主,而吉凶与彖同者。 如屯之初,比之五是也。 有成卦在此爻而不得为主,吉凶与彖异者。 则此卦之二五是也。 盖论全卦,以五阳同一阴,又二五皆中正,故有旷远无私之象。 若就一爻论。 则所应既专,在我有私昵之嫌,在人有忿争之事矣。 故二吝而五不免于号咷。 三四皆争。 上以远而忘志不遂。 初亦以比二而仅免咎。 六爻之义皆不及全彖之德。 君子欲通天下之志,非大公至正不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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