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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豫卦-陈梦雷《周易浅述》 豫卦坤下震上

豫卦下坤上震,九四一阳为卦之主,上下群阴应之。 内顺外动,由顺以动。 无不和悦,有豫之义。 又雷闭地中,动而出地。 通畅和豫,豫之象也。 豫卦次谦。 按《序卦》:「有大而能谦必豫,故受之以豫。」 大而能谦,则有豫乐,豫所以次谦也。 然豫有三义,曰备豫,曰和豫,曰逸豫。 知备豫,则和豫随之。 然和豫之过,则逸豫生矣。 《系辞传》:「重门击柝,以待暴客,盖取诸豫。」 此备豫之意。 《彖》《象》所未及也。 然建侯行师,虽主人心和豫,而建藩御侮,备豫之意隐寓其中矣。 六爻唯九四之豫以和乐言,他则皆有心求豫,失豫之正而流于逸豫者也。 唯二以中正不溺于豫,然有先几之识,则其知备豫可知。 然则凡事宜豫而豫不可溺,此全卦六爻之大旨也。

豫,利建侯、行师。

豫兼三义,本义但以和乐言之。 盖备豫者,所以致和乐之由。 而逸豫者,又和乐之过。 故正解专取和乐,盖彖意尚未他及也。 震动坤上,长子主器,有建国治民象。 坤顺震下,一阳统众阴,有行师动众象。 屯有震无坤,故不及行师。 谦有坤无震,故不及建侯。 豫兼二卦,故有此象。 建侯必百姓归心,行师必三军用命。 人心和乐,则二者利矣。

《彖》曰:豫,刚应而志行。 顺以动,豫。

九四一阳,上下应之,其志得行。 此以卦体言其豫也。 以坤遇震,为顺以动。 此以卦德言其所以致豫也。

豫,顺以动,故天地如之,而况建侯行师乎。

顺理以动,人心悦服,建诸天地而不悖可也。

天地以顺动,故日月不过而四时不忒。 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 豫之时义大矣哉。

日月之行,景长不过南陆,短不过北陆。 故分至启闭,不差其序。 以顺阴阳之气而动也。 刑必当罪,顺乎民心。 非一己喜怒之私,民所以服也。 时义,此时之义也。 此极言而赞其大。 使人涵泳言中,而推其意于言外也。

《象》曰:雷出地奋,豫。 先王以作乐崇德,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

阳闭地中,奋震出地,则通畅和豫矣。 先王作乐,象雷之声,又取其和之义。 殷,盛也。 乐无所不用。 荐上帝,配以祖考,盛之至也。 周祀稷于南郊,配以祖也。 祀文王于明堂,配以考也。

初六,鸣豫,凶。

阴柔在下,独与四应。 四震善鸣,欲与倡和,有鸣象。 然四大臣近君,其志大行之时。 初位卑,所居不中正。 小人在下,上得强援。 当时用事,不胜其豫。 夸大自张,故有凶象。 卦以乐豫为义,取众心之乐也。 六爻自四外皆自乐者,则逸豫之过矣,故有吉凶之异。 初爻,谦上之反对。 皆与震应,故皆以鸣言。 然谦者卑下自处,以闻于人者,故犹有利。 豫者妄自张大,因人为乐者,故凶。

《象》曰:初六鸣豫,志穷凶也。

穷谓满极。

六二,介于石,不终日,贞吉。

二三四互为艮,有石象。 二变互三四为离,不终日而作之象。 乐豫易以溺人,溺则忧矣。 六爻独二中而得正,自守之安静,坚确如石。 静之至,故其思虑明审,不俟终日而见事理之几微,是不溺于逸豫而知备豫者也。 盖此卦当逸豫,以无所系应为善。 初应四而三五比之,皆有系而溺于豫者,故为凶为悔为疾。 二特别立于众阴之中,而无迟恋之意。 故静则如石之坚,动则有不终日之速,不失其正而得吉也。

《象》曰:不终日贞吉,以中正也。

中正者,处豫之道也。

六三,盱豫,悔,迟有悔。

盱,上视也。 阴不中正而近于四。 四为主,六三不中不正,希其逸乐而上视之,有盱豫致悔之象。 故占者事当速悔。 若悔之迟,必至于有悔也。 三质柔而位刚,犹有能悔之象,故戒之,恐其悔之迟也。 盖盱豫者溺于逸豫,迟悔则又失于犹豫矣。 圣人两言悔,始则示人以致悔之端,终则勉人以悔过之勇也。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言所處不中正,與六二反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

九四,卦所由以致豫者。衆陰應之,有大有得之象。以陽居陰,不能无疑,故戒之。德陽而位陰,故五陰亦有朋象。盍,合也。簪以貫髪者。一陽貫五陰之中,有以簪貫髪之象。四大臣,以陽剛任上事,致君澤民,合天下以爲豫,大有得矣。又必開誠佈公,使朋類之賢俱進,合志和衷,則可常保其豫也。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由已致天下于豫,可謂大行其志矣。

六五,貞疾,恒不死。

貞疾猶言痼疾,不得言正,蓋六五非正也。三四五互爲坎爲心病,貞疾之象。當豫之時,以柔居尊,沈溺于豫。又乘九四之剛,事權歸四,衆心不附,處勢危矣。然以其得中,故又爲恒不死之象。二五皆不言豫。六二貞吉,以中且正。當豫之時而不爲豫者,所以吉也。六五貞疾,中而不正。當豫之時而不得豫者,雖未至于凶,亦僅矣。人生于憂患而死于安樂,以五之得中而僅得不死,則過中者,豈生道哉。以君象言之,周末之共主是也。使剛而不中,則魏之曹髦。柔而不中,則唐之僖昭矣,可不戒哉。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恒不死,中未亡也。

乘剛,故權下移。得中,故位號猶可保也。

上六,冥豫,成有渝,无咎。

以阴柔居豫极,有昏冥于豫之象。 然以其动体,又有事虽成而能有渝之象。 能改过则可无咎矣。 勉人以迁善也。 又豫上六变则为晋。 明出地上,不终昏冥。 乐极哀生,有悔心之萌者,所以无咎也。 然初鸣豫,即断其凶,严于初以遏其恶也。 上冥豫开之以无咎,恕于终以引其善也。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长也。

豫至昏冥,不可久矣,言当速改也。 全卦以九四一阳为主,与彖之乐豫同义。 其他皆过于豫而至于逸豫者。 爻之吉凶皆从四起义。 二远于四而中正,所以吉。 上虽远于四而处豫之极,又与四同震体,故为冥。 初则应四而鸣豫者也。 三以比四而盱豫者也。 五又以乘四而溺于豫,究不得豫者也。 总之,豫宜众不宜私。 故世道不可无豫,人心不可有豫。 初凶而五疾,三悔而上渝。 为国者当如四之勿疑,守己者则当如二之介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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