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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蛊卦-陈梦雷《周易浅述》 蛊卦 巽下艮上

蛊卦,巽下艮上。 按《左氏》:“风落山,女惑男。” 以长女下于少男,惑乱其情,蛊之象也。 风遇山而回,物皆挠乱,亦有事之象。 本义谓上苟止而下卑巽,彼此怠缓,积弊致蛊。 谓之蛊者,坏极而有事也。 文从虫从皿,聚虫皿中,使自坏烂,蛊之义也。 然卦中兼治蛊意。 治蛊而曰蛊,犹治乱而曰乱也。 蛊卦次随。 按《序卦》:以喜随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蛊。 喜悦随人,过中失正,则蛊惑坏乱之事自此起,蛊所以次随也。 全彖谓蛊治则乱极复治。 而治蛊之道,有取于更新丁宁。 此全彖之大旨也。 六爻五为治蛊之君,下四爻为治蛊之臣,而上则为事外之臣。 事外者,理乱不关,故不言蛊。 余皆治蛊者。 而蛊为前人已坏之绪,故又以子道言之。 治蛊以刚柔相济为善。 初爻柔位刚故无咎,二爻刚位柔故得中,三爻位俱刚故有悔,四爻位俱柔故未得,五亦以爻柔位刚,居中有应,故用誉。 而五之一爻,自处则为子,二视之为母,上视之又为君。 则其取象屡迁,不可为典要者也。

蛊,元亨,利涉大川。 先甲三日,后甲三日。

蛊本义谓坏极而有事也。 坏极为蛊,有事则兼治蛊意。 乱极当治,有元亨象。 治蛊必勇往以求必济,中互震木在兑泽之上,有利涉大川象。 然治蛊宜勇,亦须有道以治之。 甲,日之始,事之端。 先甲三日为辛,后甲三日为丁。 前事已坏,取先甲三日之辛以更新之,不使至于大坏。 后事方新,取后甲三日之丁以丁宁之,不使至于速坏。 此治蛊而致亨之道也。 先甲后甲,按《本义》及旧解皆同,于理固顺。 而蛊取甲,巽取庚,未见着落。 《来注》照圆图,但取艮巽二卦之义,亦未见的确。 今按《苏传》所解与《本义》异,而似可存。 按《苏传》蛊之与巽,一也。 上下相顺与下顺而上止为妧,一也。 而巽之所以不为蛊者,有九五以干之,而蛊无是也。 故蛊之彖曰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 而巽之九五曰无初有终,先庚三日,后庚三日,吉。 阳生于子尽于巳,阴生于午尽于亥。 阳为君子,君子为治。 阴为小人,小人为乱。 夫一日十二干,相值支五干六而后终。 世未有不知者也。 先甲三日,后甲三日,世所谓六甲也。 先庚三日,后庚三日,世所谓六庚也。 甲庚之先后,阴阳相反,故易取此以寄治乱之势也。 先甲三日,子戌申也。 申尽于巳而阳盈。 盈将生阴,治将生乱,故受之以后甲。 后甲三日,午辰寅。 寅尽于亥,然后阴极阳生。 蛊无九五以干之,则其治乱,皆极其自然之势。 势穷而后变,故曰终则有始,天行也。 巽则不然。 虽失之,后必有以起之。 譬之于庚。 先庚三日,午辰寅也。 后庚三日,子戌申也。 庚之所后,甲之所先。 故先庚三日尽于亥,后庚三日尽于巳。 先阴后阳,先乱后治,故曰无初有终,曰吉。 不言于彖而言于九五,明此九五之功,非巽之功也。

《彖》曰:蛊,刚上而柔下。 巽而止,蛊。

刚上柔下以卦体言,艮刚居上,巽柔居下也。 以卦综言,反随之震上为艮,兑下为巽也。 上太刚则情不下接,下太柔则情难上达。 上下不交以致蛊也。 巽而止,以卦德言,则下卑巽而上苟止,皆积弊以致蛊者也。

蛊,元亨而天下治也。 利涉大川,往有事也。 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也。

他解以巽而止为治蛊者,非。 盖下卑巽而上苟止,乃致蛊之由,非所以治蛊。 治蛊意当于此节言之。 既蛊又言元亨,乱极复治之象也。 曰往有事而不言有功者。 当蛊之时,宜有事以济险,不可以无事视之。 若巽懦而止,则终蛊而不能元亨矣。 甲者十日之始。 乱之终,治之始,天运之行如是。 治蛊者终前事,始后事。 一番更新,一番丁宁,亦如天之行也。

《象》曰:山下有风,蛊,君子以振民育德。

山下有风,物坏而有事矣。 治己治人,事之大者。 风在内而能振动外物,则象之以振动其民。 山在外而能涵育内气,则象之以涵育其德。 振者,作兴人之善,新民之事。 育者,培养己之善,明德之事。 易言育德,多取于山,故蒙亦言育德。 而巽之申命行事,亦振民之意。 当蛊之时,风俗败坏,由民之不新,民之不新,由己德之不明。 故必有以振作耸动其民,而在己宜进德不已。 此皆所以治蛊也。

初六,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

干,木之干,枝叶所附以立者。 以身任其事而不敢避,故曰干。 中互震木,下巽木,有干之象。 蛊之灾非一日之故,必世而后见,故皆以父子言之。 明父养其疾,至子而发也。 子能干之,克盖前愆,则振饬而兴起矣。 初六以阴在下,所应又柔,似不足以治蛊者。 然以其时言之,在蛊之初,蛊未深而事易济。 且质柔而位刚,故有子能治蛊,考得无咎之象。 质柔位刚,子专父事,有厉象。 知危而戒,终承己志,有终吉之象。

《象》曰:干父之蛊,意承考也。

不承其事而承其意,所谓善继人之志者也。

九二,干母之蛊,不可贞。

母指六五也。艮止于上,巽順于下。无為而尊于上者,父道也。服勞而順于下者,子道也。故五爻皆言幹父之蠱,取艮之上爻為父也。二獨與五應。五雖艮體而質柔,故有母象。在五自處亦為子,自二視五則為母。此又取象之變,不可為典要者也。九二剛中上應六五,有子幹母蠱而得中之象。以剛承柔而治其壞,故又戒以不可堅貞,言當巽以入之也。貞者事之幹。而曰不可貞,非不可正也,不可固執以為正也。母性多柔暗。以二之剛承五之柔,固守其正,或至傷恩害義。必巽以入之,乃得中也。若以君臣論,則周公之事成王,成王有過則撻伯禽,亦此意也。

《象》曰:幹母之蠱,得中道也。

九二以剛居柔,在下卦之中,有中道之象。得中道而以柔濟剛,善于幹母之蠱者也。

九三,幹父之蠱,小有悔,无大咎。

過則不中,故有小悔。巽體得正,故无大咎。

《象》曰:幹父之蠱,終无咎也。

爻言无大咎,宜不免于小咎。而傳謂終无咎者,幸之也。以九居三剛之至,君之諍臣,父之諍子,不使君父陷于不義者也。蓋幹蠱之道,以剛柔相濟為善。故初六六五之柔而居剛,九二之剛而居柔,皆可幹蠱。不則與其為六四之裕而吝,不若九三之悔而无咎。裕而吝者,由吉而趨凶。悔而无咎,則自凶而趨吉也。

六四,裕父之蠱,往見吝。

以陰居陰,不能有為,有寬裕以治蠱之象。如是則蠱將日深,往則見吝矣。蓋目前雖可苟安,如是以往,必致吝也。

《象》曰:裕父之蠱,往未得也。

目前以為得矣,循此以往,未為得也。欲人急于改圖也。

六五,幹父之蠱,用譽。

二以五為母,謂以柔居尊也。然五之上有上,則五又有子道,若繼世之君也。用譽,用陽剛之臣以致譽也。五柔中居尊,九二承之以德,能用陽剛之臣以幹父之蠱者,可以致聞譽矣。譬若周宣王之用仲山甫召穆公,能用良臣而幹蠱有譽者也。

《象》曰:幹父用譽,承以德也。

二承以刚中之德。 德在臣,誉在君,上下一德矣。 故不见前人之蛊。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

阳刚居上,在事之外,有不事王侯,高尚其事之象。 初至五皆言蛊,此不言蛊者。 上九蛊之终。 事之坏者,六五干之已毕,则乱极而治之时矣。 故不言蛊也。 初至五皆言父子,不及君臣者。 臣之事君,犹子事父母。 当蛊之时,身在事中,必视国事如家事乃可。 故言父子,而君臣之道在其中矣。 上九言不事王侯,又不言父子者。 于父母无可诿之事,无一日可离之时。 君臣以义合者也,则当以其位与时论之。 身在其位则尽力以干,如子事父母,不以为污。 不在其位,则超然远引。 不事王侯,而不以为傲。 时当艰难则鞠躬尽瘁,不避险患,不以为劳。 世已升平则功成身退,辞荣谢宠而不以为矫。 上九者,无位之逸民,功成身退之耆旧也。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则也。

洁身高尚如子陵,功成身退如范蠡。 其事高,其志可为法则矣。 全卦名蛊而皆言治蛊。 蛊之可亨,犹否极则泰。 虽天运自然,而人事宜尽。 所以有取于更新丁宁,以为致亨之道。 家事国事皆有蛊,为子为臣无异道,总以刚柔相济为善。 然与其柔而致吝,又不若刚而免咎,圣人望人之意切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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