噬嗑,下震上离。 噬,啮也。 嗑,合也。 口中有物间之,必啮而后合。 卦上下两阳而中虚,颐口之象。 九四一阳间于其中,必啮之而后合,故为噬嗑。 噬嗑次观。 按《序卦》: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 嗑者,合也。 既有可观,然后有来合者,噬嗑所以次观也。 口有物间之,必噬而后合。 天下有强梗谗邪间之,亦必治之以法而后治成。 又火为明,雷为震,皆有当于治狱之道,故全卦皆以治狱之事言之。 六爻则初上无位,为受刑之人。 中四爻为用刑之官。 大抵以爻位之刚柔论噬之难易,要归于能谨。 此全卦六爻之大略也。
噬嗑,亨,利用狱。
上下两阳而中虚,口之象。 天下之物,中有所间则不通,啮之而合则通矣,故有亨象。 此概论天下之事,用狱则噬嗑中之一事也。 天地生物,有为造物之梗者,必用雷电击搏之。 圣人治天下,有为民之梗者,必用刑狱惩治之。 上离电之明,所以察狱也。 下震雷之威,所以决狱也。 六五以柔居中,有威与明而得中者也,故有利用狱之象。 又相噬以求合,教化之衰也,故但利用狱。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
上下两阳颐象,中一阳有物象。 此以卦体释卦名义,所谓近取诸身者也。
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 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噬之而嗑,乃得亨通。 以治道论,寇盗作梗,以伦纪论。 谗邪作梗,治而去之则合矣。 彖传增而字,所谓以卦名释卦辞也。 三阴三阳,刚柔均分,此以卦体释卦辞也。 下动而上明,言未嗑以前,以噬而致亨。 雷震电耀相须并见,曰合而章。 言既噬之后,以嗑而致亨。 所谓以卦德二象释卦辞也。 此以上皆释噬嗑之亨也。 柔得中句。 本义谓爻变自益卦六四上行于五而得其中。 然与得中上行不合。 今依卦综,贲之离二本得中,今上行于五,为是以柔居五,为不当位。 然刚柔相济,治狱所宜,此以卦综释卦辞也。 此二语释利用狱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勅法。
雷电当作电雷。 明者,辨别精审之意,象电之明,所以示民而使之知避也。 勅者,整饬严整之意,象雷之威,所以防民而使之知畏也。 罚者,一时所用之法。 法者,平日所定之罚。 明罚勅法犹不知戒,不得已乃有丰之折狱致刑。
初九,屨校灭趾,无咎。
初上受刑之象,中四爻用刑之象。 校,足械也。 屨校者,校其足如纳屨然。 趾所以行,灭其趾,遮没其趾使不得行,受刑之小者也。 震为足,初应四。 三四五互为坎为桎梏。 初爻最下,故有屨校之象。 震变坤,不见其足,灭趾之象。 罪小而受薄刑,小惩可以大诫,故无咎也。
《象》曰:屨校灭趾,不行也。
震主动,变坤则静。 不敢妄动,不进于恶矣。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中四爻言用刑之人,皆取食物为象。 肤,豕腹下柔软无骨之肉,噬而易嗑者。 灭鼻,深入至没其鼻也。 六二阴柔中正,听断得理,噬之最易合者。 二三四互艮为鼻,二变则为离,故有深没其鼻之象。 盖以乘初之刚,以柔治刚,深痛治之,不至于有咎也。 此解照《程传》。 按《本义》谓伤灭其鼻,占者虽伤而终无咎。 然噬肤无伤鼻之理,不如《程传》之顺。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噬肤至于灭鼻,疑于深矣。 所以无咎者,以乘刚故也。 盖在下有强梗之人,恐过柔以治之则废。 故深严而得宜,乃得其中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腊肉,小兽全体骨而干之者,坚韧之物也。 六三柔中有刚,有腊肉象。 互坎,有遇毒象。 六三阴柔不中正,治久年疑狱而人不服者也,故占小吝。 然时当噬嗑,于义亦无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以柔弱居刚强之位故也。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乾胏,肉之帶骨者,至堅而難噬者也。金矢,本義謂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然《周禮》束矢鈞金,所以禁民訟獄。使瑣屑之事不敢妄興訟,非聽訟之正道也。不如《程傳》以金剛矢直為得治獄之宜。九四離體,離為乾,乾胏之象。三四五互坎,坎得乾之中爻,有金象。坎又為矢,得金矢之象。九四以剛居柔,居大臣之位。所斷之獄,又非若膚腊之易者。必如金之剛則不撓,如矢之直則无私。然剛直非易行,恐瞻顧而不果矣,故必艱難正固則吉。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離有光明之象。四離體而居下,大臣之位,不便威福自已。治此大獄,雖以剛直為主,未免艱難戒懼,故曰未光。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无咎。
干肉,难于肤而易于腊胏者也。 六五君位。 小事不至于君,故所噬非肤之易。 君威无所不加,故不至如腊胏之难。 黄金,本义谓指钧金。 盖《周礼》小事束矢,大事钧金。 大臣大小兼听,唯钧金则以闻之君者也。 今从《程传》作刚中之德为优。 离中变干为金,黄金之象。 盖大臣贵其不挠,尤贵于无私。 君则无可私矣,唯恐其优柔不断而已。 黄中色而金刚德。 六五柔顺居尊,刚柔相济,得其中矣。 然刑者,圣人不得已而用之,不可无戒惧之心也。 故虽贞亦厉,但于义则无咎也。 五位与二同。 而五能噬干肉,二但能噬肤者。 二以柔居柔而五以柔居刚,五之才胜乎二也。 五之才与三同。 而五得黄金,三不免遇毒者。 三之柔不中,五之柔得中,五之位胜乎三之位也。 六五之才之位胜二三,而爻辞但言无咎,不及九四之吉者。 五之柔不如四之刚也。 盖九四以刚噬者,有司执法之公。 六五以柔噬者,人君不忍之仁。 然治狱本有司之事,而有司虽威照并行,必以刚直为主。 故论治狱之道,必以九四为则也。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得当,谓处刚而得中也。 彖言不当位,以位言也。 爻言得当,以事言也。 四爻言吉而传曰未光,五爻仅无咎而传言得当者。 九四臣位,必艰贞而后吉。 权难自主,所以未光。 五君位,用刑人无不服,而以艰贞危厉为心。 盖钦恤之道当然,故在五为得其当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
何,负也。 本爻离为藁木。 三四五互坎为耳为桎梏。 坎耳在下,有何校而灭其耳之象。 居卦之极,怙终不悛。 罪之大者,故凶。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罪其听之不聪,怙终而陷于大罪也。 九未变为离之明。 今变不成离,故不明也。 全卦以物由噬而得合,莫甚于用狱以惩奸,故所论皆用狱之事。 初上无位,为受刑之人。 初过小而在下,为治狱之始。 上恶极而怙终,为用刑之终。 中四爻皆治狱之人。 然卦才之刚柔不同,故所噬之难易亦异。 六二以柔居柔,故噬肤,最易者也。 六五以柔居刚,为得中者,故噬干肉,然比肤则难矣。 六三柔中有刚则噬腊肉,比干肉难矣。 九四刚中有柔,则噬干胏,噬之最难者也。 难易虽有不同,而四艰贞,三亦遇毒,五贞厉,而二亦灭鼻。 则治狱之道,期于敬谨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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