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卦 艮下兑上 周易浅述卷四 翰林院编修陈梦雷撰 咸卦,下艮上兑。 取相感之义。 兑少女,艮少男也。 男女相感之深,莫如少者。 又艮体笃实,兑体和说。 男以笃实下交,女心说而上应,感之至也,故名为咸。 下经首咸。 按《序卦》:「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 天地,万物之本。 夫妇,人伦之始。 所以上经首乾坤,下经首咸,继以恒也。 又按《系辞》:「天地定位,山泽通气。」 *位欲其对待而分,故天地分为二卦。 气欲其流行而合,故山泽合为一卦也。 全卦取男女夫妇之义,唯正则吉。 六爻皆以人身取象。 下卦象下体,自拇而腓而股。 上卦象上体,自心而背而口。 拇腓股随体而动,应感者也。 脢不能思,无感者也。 口以言为说,不足以感人者也。 皆不能尽感之道。 唯心为感之主。 乃无心者无所感,有心者,憧憧往来,亦不能以为感。 则感道之难言也。 此全彖六爻之大略也。 *编按:「天地定位,山泽通气」出自《说卦》传。 咸,亨,利贞,取女吉。 咸,感也。 不曰感而曰咸。 咸,皆也。 无心之感,无所不感也。 所谓寂然不动,感而遂通天下之故者。 若有心于感,则非易之道矣。 故卦名咸。 艮以少男先下于兑,感之专也。 兑以少女而悦少男,应之至也。 男先下女,得男女之正。 感则必通,故占为亨。 然必贞而取女则吉。 若不以正,则失其亨而所为皆凶矣。 又按:八卦各有正位。 艮在三,兑在六。 艮属阳三,则以阳居阳。 兑属阴六,则以阴居阴。 男女皆其正,故曰贞吉。 《彖》曰:咸,感也。 本卦二体初阴四阳,二阴五阳,三阳六阴。 皆阳感阴应,阴感阳应。 六画皆相与,卦之名义由此。 (文澜本「由」作「如」。 ) 柔上而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 止而说,男下女。 是以亨,利贞,取女吉也。 以卦体言之,兑柔在上,艮刚在下。 六画阴阳相应。 以卦德言之,艮止则情专,兑说则应切。 以卦象言之,少男先下于少女。 柔上刚下,感应相与,所以亨也。 夫妇之道,止而不说则离,说而不止则乱。 止而说,所以利贞也。 婚姻之道,无女先于男,必女守正而男先下之,所以取女吉也。 天地感而万物化生,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 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天地无心而成化,一自然之运也。 圣人有心而无为,一至诚之理也。 诚能动物,人心之和平,一至诚之理也。 诚能动物,人心之和平,一至诚所感,非邀结之为也。 分言之,天地自天地,圣人自圣人。 合言之,则天地之翕辟,即圣人之呼吸。 天地之惨舒,即人之哀乐。 故有感必通,天地万物之情所同也。 寂然不动者性*,感而遂通者情。 即有感必通之道。 引伸之而情可见矣。 (*文澜本「性」作「心」) 《象》曰:山上有泽,咸,君子以虚受人。 泽性润下,土性受润。 泽之润有以感乎山,山之虚有以受乎泽,咸之象也。 山上有泽,气以虚而通。 人心以虚而受,虚受则能感矣。 若心之不虚,私意先入为主。 虽授之不受,感通之机窒矣。 初六,咸其拇。 拇,足大指也。 卦取男女之感,六爻皆以人心取象。 初在下,有拇之象。 拇非能感人者,特以人身形体上下,象所感有浅深耳。 拇随足而动,欲进未能。 初感于最下,所感尚浅。 以其未至妄动,故不言吉凶。 《象》曰:咸其拇,志在下也。 初与四正应。 虽所感尚浅,未遽动,而志知其在九四矣。 六二,咸其腓,凶,居吉。 腓,足肚也。欲行則先自動,躁妄不能固守者也。二在下體之中,故有腓象。二與五爲正應,然君位非可妄動求感。二變巽爲入,則不待五之感而先動,躁妄故失之凶。然有中正之德,故能居其所,則吉也。又按:艮之六二曰艮其腓,象與咸同而不言凶。今咸曰凶者,以動故也。能居,則如艮之本體,可以吉矣。 《象》曰:雖凶居吉,順不害也。 吉言居者,非戒之使不得感也。陰性本靜,艮體本止。順其本然,不累於欲,感可不害矣。 九三,咸其股。執其隨,往吝。 三居下體之上,互巽有股象。執者,專主之意。股主於隨足而動,不能自專者也。下二爻皆欲動,三以陽剛不能自守,欲應於上六(文瀾本「六」作「矣」),上悅體之極。三往而從之,但主于隨。以人事言,猶君子說小人之富貴者,往必吝矣。 《象》曰:咸其股,亦不處也。志在隨人,所執下也。 亦者,對下二爻而言。二爻陰,躁其動固也。三以陽剛居止之極,乃不自安處而但隨人。所守污下,不足言矣。 九四,貞吉,悔亡。憧憧往來,朋從爾思。 九四居股之上,脢之下。三陽之中,心之象,咸之主也。心之感物,必正而固,乃得其理。九四以陽居陰,非其正也。而曰貞吉悔亡,戒之也。 憧憧往來,謂一心計我之所以感,又計彼之所以應。有明道計功之意。初與四爲正應,有朋象。思者,心之用也。心不可見,故言心之用。九四心之象,咸之主。若能正而固,則虛中无我,无所不感(文瀾本无「无所不感」四字),无所不應,而自然獲吉,悔可亡矣。若此心一有計功謀利之私,則未免憧憧然於往來,不過其朋類從之。又安能廓然大公,物來順應而无所不通哉。 《象》曰:貞吉悔亡,未感害也。憧憧往來,未光大也。 未感害,當從程傳,未爲私感所害也。憧憧往來,以私心相感,則感之道狹矣,故曰未光大也。 九五,咸其脢,无悔。 脢,背肉,在心之上而相背,昧无所知,不能感物者也。五在上卦之中,心之上,故以取象。然以其无私係也,故亦可以无悔。此卦諸爻皆動而无靜,五則靜而无動,皆非心之正也。僅以无私係而得无悔,非取之也。 《象》曰:咸其脢,志末也。 孤孑絕物,所志已末。 上六,咸其辅颊舌。 兑为口舌。 上六居卦之最上,故有辅颊舌之象。 舌动则辅应而颊从之,三者相须,皆所用以言者。 以阴居说之终,处咸之极,无其实而徒以口舌感人者也。 人情喜谀说佞,口舌容有感人之时。 然其事已不足道矣,故凶悔吝,皆可不言也。 《象》曰:咸其辅颊舌,滕口说也。 滕、腾通,驰骋其辞辩以取说于人也。 全卦以相感为义。 感之道莫大于男女,故彖以取女言之,而要于正则吉。 感之用,莫神于心,故六爻以四之心为主,而要于正则悔亡。 心有动有静,静而无动则脢也,不能感者也。 动而不静,腓也,股也,辅颊舌也,感之不以正者也。 盖上卦虽主于说,下卦则取于止。 必也未感之先,心本于虚。 方感之时,一出于正。 所谓寂然不动,感而遂通者,庶得咸之义矣。 又按苏传:咸者以神交。 夫神者将遗其心,况于身乎。 身忘而后神存,心不遗则身不忘,身不忘则神忘。 故神与身非两存也,必有一忘。 足不忘屨,则屨之累也甚于桎梏。 要不忘带,则带之为虐也甚于缵纣。 人之所以终日蹑屨束带而不知厌者,以其忘之也。 道之可以名言者,皆非其至。 而咸之可以分别者(文澜本「分」作「象」),皆其粗也。 是故在卦者,咸之全也。 在爻者,咸之粗也。 爻配一体,自拇而上至于口。 当其处者有其德,德有优劣而吉凶生焉。 合而用之,则拇履腓行,心虑口言,六职并举而我不知。 此其为卦也。 离而观之,则拇能履而不能提,口能言而不能听,此其为爻也。 方其为卦也,见为咸而不知其所以咸。 犹其为人也,见其人而不见其体也。 六体各见,非全人也。 见其所以咸,非全德也。 是故六爻未有不相应者,而皆病焉。 不凶则吝,其善者免于悔而已。 此说可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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