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卦巽下震上,取有常能久之意。 《彖传》取义有四,刚上柔下,一也。 雷动风应,二也。 由顺而动,事乃可久,三也。 刚柔相应,乃理之常,四也。 故卦名恒。 恒次于咸,按《序卦》:「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 恒,久也。」 咸,夫妇之道。 夫妇之道,终身不变者也。 故咸之后继以恒也。 咸少男在少女之下,以男下女,男女交感之义也。 恒长男在长女之上,男尊女卑,夫妇居室之常也。 论交感之情则少为亲切,论尊卑之序则长为谨严,故兑艮为咸而震巽为恒也。 全彖以有常则亨,又贵于得正。 以往兼不易不已二义,能尽乎恒之道者也。 六爻虽上下相应,而皆于恒之义未尽。 初在下之下,四在上之下,皆未及乎恒者,故泥常而不知变。 三在下之上,上在上之上,皆已过乎恒者,故好变而不知常。 惟二五得上下体之中,似知恒之义者。 而五位刚爻柔,以柔中为恒。 故不能制义,而但为妇人之吉。 二位柔爻刚,以刚中为恒,而居位不当,亦不能尽守常之义,故但可悔亡而已。 盖恒之道难言,必如彖所云而后可也。
恒,亨,无咎,利贞,利有攸往。
恒,常久也。 常有不易之义,久有不已之义。 字从心从一日,立心如一日也。 人能常久其道,则可以亨通而无咎。 然必利于得正,乃得常久之道而利于有所往也。 利贞,有不易之意。 利有攸往,有不已之意。
《彖》曰:恒,久也。 刚上而柔下,雷风相与,巽而动,刚柔皆应,恒。
以卦体言之,艮刚上而巽柔下。 名分之常。 以卦象言之,雷震则风从,气化之常。 以卦德言之,巽顺理而雷动有为。 操行之常。 又以卦体言之,六爻刚柔皆应,情理之常。 此皆以释卦之名义也。
恒亨,无咎,利贞,久于其道也。 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已也。
《本义》重贞字。 按:文意宜重道字。 道即贞也,言恒亨,无咎,而必曰利贞者,恒之义虽取于久,必久于其道也。 天地之所以恒久不已者,道也。 若久而非道,则不得谓之贞矣,安得亨而无咎乎。
利有攸往,终则有始也。
久于其道,终也。 利有攸往,始也。 盖一定不易之中,即有随时变易之理。 天地昼之终即夜之始,寒之终即暑之始。 循环无端,所以可常可久,故居恒而利于往也。 此二节释彖辞。
日月得天而能久照,四时变化而能久成,圣人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 观其所恒,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此极言恒久之道,见恒之利于贞也。 日月阴阳之精,以得天之道,往来盈亏而能久照。 四时阴阳之气,亦得天之道而变化之,故寒暑相禅以成岁功。 圣人亦常久于道,皆出于正,故天下化之以成风俗。 故恒有所以恒者,道也,即贞也。 日月之久照,四时之久成,圣人之化成,皆以此也。 故曰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象》曰:雷风,恒,君子以立不易方。
方,理之不可易者。 巽性入而在内,雷性动而在外,雷风至变而不失其常,君子体之。 常变经权皆不可易之理,非胶于一定之谓也。
初六,浚恒,贞凶,无攸利。
初与四为正应,理之常也。 然在下,未可深有所求。 四震体,阳性动而不下,又为二三所隔,应初之意异乎常矣。 初之柔暗不能度势,巽性善入,故深。 以常理求之,为浚恒之象。 如是则虽贞亦凶,而无所利矣,况爻象本不正乎。
《象》曰:浚恒之凶,始求深也。
交际之道,自有浅深。 交始而遽以深望之,岂常理哉。
九二,悔亡。
以阳居阴,本当有悔。 以久于中道,故悔可亡。
《象》曰: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过不及皆不能久,可久之道,唯中而已。 诸爻以不中故不能久,盖正者或未必中,中者可以兼正也。
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
位虽得正,然过则不中,志从于上而不能久,盖巽为不果,又为躁卦,故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之象。 承,进也。 或者,不知谁何。 人皆得而进之以羞也,如是则虽正亦吝矣。
《象》曰:不恒其德,无所容也。
過剛,又介二剛之間,進退无所容也。
九四,田无禽。
坤為眾,四變坤有田象。應初巽為无禽象。師六五變坎中實,所應又剛,故為有禽。此變坤陰虛,所應又柔,故有无禽之象。以陽居陰,已非其位。所處不中,震體好動。曲學異端,返之身心而无益,措之天下而无功者也。
《象》曰: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以阳居阴,非所久而久也。 九二亦非位而悔可亡,此则不然者。 又中与不中之辨也。
六五,恒其德贞。 妇人吉,夫子凶。
以柔中而应刚中,阴柔之正,有恒其德贞之象。 五变兑为少女,妇人之象。 以柔为恒,妇人之道,非夫子所宜。 故妇人得此爻则吉,在夫子则凶也。
《象》曰: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 夫子制义,从妇凶也。
妇人从一夫而终,无专制之义。 夫子刚断,以义制事,乃柔顺而从妇道,则凶矣。
上六,振恒,凶。
以一卦之极言之,居恒之极,不能常矣。 以上卦之极言之,处震之终,过于动矣。 以上六之一爻言之,质阴柔不能固守居上,又非所安矣。 故有振动其恒之象,而其占则凶也。
《象》曰:振恒在上,大无功也。
居上必有恒德,乃可有功。 躁动如此,安能有所成乎。 曰大无功,上无益于国家,下不利于生民也。 恒卦象甚善,而六爻鲜有全吉。 盖以爻配位,阴阳得失各有不同。 大抵或守常而失之拘,或厌常而失之躁。 皆不能中正以尽乎恒之义。 初四皆守常而拘者也,而初之凶甚于四。 三上皆厌常而躁者也,而上之凶甚于三。 二五皆中而不正,故五有不能制义之凶,即二亦仅悔亡而已。 尽恒之义,必如彖之所云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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