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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夬卦-陈梦雷《周易浅述》 夬卦 乾下兑上

夬卦上兑下干,以二体言之,水聚于泽,积上至高,势必溃决。 以爻论之。 五阳在下,长而将极,一阴消而将尽,五阳决去一阴,故名夬也。 夬卦次益,按《序卦》:「益而不已必决,故受之以夬。 夬者,决也。」 理无常益,益极必决,夬所以次益也。 全彖大意以虽处阴消阳之时,亦不容以易心处之,必相与同心戒惧,而后利有所往。 六爻皆从上爻取义,阳之决阴,远则不能相及,唯比与应当之。 五比上,三应上,故皆言夬夬。 决而又决,不系于阴也。 四介三五两刚之间,欲决上而进退不果。 二则远而不相及,自备而已。 初在下最远,则不能胜矣。 大抵君子之去小人,不可以易心处之。 此全彖六爻之大旨也。

夬,扬于王庭,孚号有厉。 告自邑,不利即戎,利有攸往。

夬五阳一阴,三月之卦也。 阴盛而阴将衰,决而去之,有君子决去小人之象。 五阳去一阴,其势甚易。 恐人之安肆而忘戒惧也,故再三为警戒之词。 扬于王庭,《本义》作名正其罪。 今按《彖传》柔乘五刚,此句宜指上六言之,言小人在君侧得志也。 孚号以下,指五阳爻。 孚号,至诚孚号其众,使合力也。 有厉,有危道,不可肆也。 告自邑,先治其私也。 不利即戎,不可专尚威武也。 能如是则可以有所往,亦不以赡顾而遂却也。 兑为口,有扬王庭象。 阳实,孚象。 干为言,孚号告自邑之象。 五阳恐刚或过,有有厉不利即戎之象。 阳盛阴衰,有利有攸住之象。 圣人于君子道长之时,戒惧叮咛如此。 盖不以得为而自肆,又不以过葸而小却也。

《彖》曰:夬,决也,刚决柔也。 健而说,决而和。

释卦名义而赞其德也。 以五阳决一阴,干健而济以兑说。 则不至于怯,亦不过于猛矣。 其决之也得无过不及之中,非决而和乎。 健而说,以德言。 决而和,以事言。

扬于王庭,柔乘五刚也。 孚号有厉,其危乃光也。 告自邑,不利即戎,所尚乃穷也。 利有攸往,刚长乃终也。

柔乘五刚,以卦体言之。 以一小人乘九五之君,跋扈横恣之象也。 其危乃光,危厉其心。 必去小人,乃光显也。 所尚乃穷,言尚威武必至困穷。 所以既告自邑而又不利即戎也。 刚长乃终,谓一变纯干,乃无复小人也。 易于刚乘柔不书,于柔乘刚则书。 剥言不利有攸往,不欲其为纯坤。 夬言利有攸往,则欲其为纯干。 皆扶阳抑阴之意。 然以五阳去一阴,其势似易,而圣人所以周防戒备之词,无所不至。 盖小人有一之未去,皆足为君子之忧。 人欲有一分之未尽,皆足为天理之累。 此圣人所为三致意也。

《象》曰:泽上于天,夬。 君子以施禄及下,居德则忌。

泽上于天,其势不居。 君子观此施禄,使泽及于下也。 居德,即屯膏之意。 居其德而泽不下逮,人君所最忌也。

初九,壮于前趾,往不胜为咎。

阳壮之时,居下无势,有壮前趾之象。 勇决前进,不胜其任。 虽非背理,而反为小人所伤,则咎矣。 此与壮初爻同。 当壮之时,在下戒其用壮。 当决之时,在下戒其过决。

《象》曰:不胜而往,咎也。

知其不胜而往,自取咎也。

九二,惕号,莫夜有戎,勿恤。

二,地位。 二变为离。 离日在地,莫夜之象。 离为戈兵,有戎之象。 坎为加忧。 离,坎之反,勿恤之象。 九二当决之时,以刚居柔。 则能自晦不至于过,忧惕号呼以自戒备,则虽莫夜兵戎骤至,亦可无忧患矣。

《象》曰:有戎勿恤,得中道也。

下卦之中,刚而能柔故也。

九三,壮于颛,有凶。 君子夬夬,独行遇雨,若濡,有愠,无咎。

九三居下卦之上,重刚不中,又乾为首,故有刚壮见于面目之象。 以刚居刚,有夬而又夬之象。 上与阴应,有独行遇雨之象。 君子之去小人,悻悻见于面目,则小人忌之,有凶道矣。 然若果能果决,不系于应与之私,则虽合于上六,如独行遇雨至于若濡,而为众阳之君子所愠。 然终必能决去小人,无所咎也。 《本义》以温峤之于王敦言之,亦近。

《象》曰:君子夬夬,终无咎也。

所以无咎者,以有夬夬之心故也。 迹可濡,心不可变。 决之以心,不必见于面目也。

九四,臀无膚,其行次且,牽羊悔亡,聞言不信。

四亦為坎,坎為溝瀆,有臀象。兌為毀折,无膚之象。九四居上之下,以陽居陰,不中不正。居則不安,行則不進,有臀无膚其行次且之象。兌有羊象。牽羊者,當其前則不進,縱之使前而隨其後,則可以行。四欲決陰,必藉五為之前而隨其後,有牽羊之象。兌為口,四變陰則為坎為耳,有聞言之象。牽羊隨其後則悔亡,而九剛无下人之志。聞牽羊之言當信,而四柔必无克己之功。有聞言不信之象。蓋君子之去小人,勢未可遏,姑緩之。必上格君心兼藉同志,故一決而去之。若才柔志剛,專己自用,鮮有不敗者。王沂公之于丁謂牽羊悔亡者也,寇萊公則聞言不信矣。

《象》曰:其行次且,位不當也。聞言不信,聰不明也。

位不當,不中不正也。

九五,莧陸夬夬,中行无咎。

莧,馬齒。陸,商陸。皆感陰氣之多者。暴之難,乾而脆易折,指上六小人之象。夬夬中行,按《本義》,決而決之而又不為過暴。《大全》丘氏謂勉之以夬夬而又戒其中行則无咎者。五當可決之位*,勢易于三。三唯其夬夬即可以无咎。五之夬夬或失之過暴,則猶為有咎也。今按《象傳》中未光之言,非慮其過暴也,特慮其不決耳。蓋馬齒之為物,莖脆而根甚固。一拔即折似易除,而根蔓延不已,非盡力決而又決不可,故以此取象小人。人主昵于近習,忽為易制,不忍治之太過,而卒以敗事者多矣。九三與上應而在下位,故雖夬夬不免于濡而得无咎者,諒其心也。五居君位,有可夬之權。特恐昵比之過,視為易制。不忍處之太甚,以過中為疑。故戒之曰勿,謂莧陸之易折也,小草根蔓難除,必夬之又夬之,非過于暴也。如是乃合乎中行,僅可以免咎耳。如此于象傳始合。

*文澜本“位”作“时”

《象》曰:中行无咎,中未光也。

以其有昵比之心,未得为光大也。

上六,无号,终有凶。

兑为口,变纯阳为干,无所号呼之象。 上比五以自肆,而五则夬夬矣。 应三以为援,三则亦夬夬也。 小人穷极必败,无所控诉也。 占者有君子之德,则其敌当之,不然必凶矣。

《象》曰:无号之凶,终不可长也。

一柔在上,终不可久,必为五阳所决也。 全卦于君子去小人之道,言之最为委曲详尽。 参之前史,君子小人消长之际,乃知圣人因理数之自然,立言以垂训万世者,至深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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