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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鼎卦-陈梦雷《周易浅述》 鼎卦 巽下离上

鼎卦下巽上离,取其象,亦取其义。 取象有二,以全体言之,下植为足,中实为腹,对峙于上为耳,横亘于上为铉。 以二体言之,中虚在上,下有足以承之,皆鼎象也。 取义则以木从火,烹饧之义,故为鼎。 鼎卦次革,按《序卦》:「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 水火不可同处,能使相合为用而不相害。 易坚为柔,变生为熟,能革物也,鼎所以次革也。 全彖以内巽顺而外文明,柔进居尊,得中应刚,可以大亨。 而六爻之义则以上出为功,初幸其出否,二幸其远仇,三不知六五之君则为失义,四不知应于初六之小人则为失信。 唯五之中实,与上刚柔之节,有吉占焉。 盖井与鼎,皆以上出为功故也。 此全卦六爻之大疴也。

鼎,元吉,亨。

吉字衍文。

《彖》曰:鼎,象也。 以木巽火,亨饯也。 圣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养圣贤。

象,卦画取鼎之象也。 亨饯,以二体言鼎之用也。 亨饯不过祭祀宾客,祭之大者莫过于上帝,宾之大者莫过于圣贤。 享帝贵诚,用犊而已,故言亨。 圣贤则备馓飱牢醴之盛,故言大亨。 此以卦体释卦名义也。

巽而耳目聪明,柔进而上行,得中而应乎刚,是以元亨。

以卦象言,则内巽而五为鼎耳,离为目。 此心顺巽则入乎义理*,耳目聪明则审乎事几,有其德矣。 以卦综言,则革下卦之离二,上行居五,有其位矣。 以卦体言,则五有虚中之君,而二应以刚中之臣,有其辅矣。 明良道合,治化大成,宜占为元亨也。 柔进上行,得中应刚,与睽同,而占不同于睽之小事,反同于大有之元亨,其时与德之异也。

*文澜本顺巽作「巽顺」。

《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

离为听政之位,巽为命令。 天之命,亦命也。 恭已以正其位,而凝固其所受于天之命*。 盖鼎为重器,故有正位凝命之象。

*「凝固」原文作「凝因」,此据文澜本修改为「凝固」。

初六,鼎颟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无咎。

初居鼎之下,趾象。 上应九四,有颟趾之象。 然当卦初,鼎未有实。 旧有否恶之积,因颠而出去之,有利出否之象。 六以阴居初不正,有妾之象。 趾不宜颠而利以出否,妾得不足贵而因以得子。 盖因败以为功,因贱以致贵也。 故占可无咎。

《象》曰:鼎颟趾,未悖也。 利出否,以从贵也。

颟趾悖矣,可以出否,则未悖。 从贵,去鼎中否之可贱,以从珍羞之可贵者也。

九二,鼎有实,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以刚居中,有实之象。 我仇,谓初。 阴阳相求而不相得,所谓怨耦曰仇也。 二以刚中自守,初虽近而颠趾,不能就之。 有我仇有疾,不我能即之象,故吉。

《象》曰:鼎有实,慎所之也。 我仇有疾,终无尤也。

虽有实而不愼所之,则为仇所即而有尤矣。 不昵于初,上从六五之正应,所以有吉无尤。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 雉膏不食,方雨亏悔。 终吉。

革,变革也。 九三以阳居鼎腹之中,本有美实者也。 然与五不相应。 五为鼎耳,鼎耳方革,不可举移,故有鼎耳革,其行塞之象。 上卦离为雉,三变为坎为膏。 互兑三变则兑口不成。 承上卦文明之腴而不见应于五,有雉膏不为人所食之象。 又变坎为雨,阴阳和则雨。 三以阳居阳为得其正,然以正自守而五将求之,如阴阳之和而雨,悔可亏而终得吉矣。

《象》曰:鼎耳革,失其义也。

仕以行义,三不应五而应上,失君臣之义。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

九四居上任重,有实之鼎也。 而下应初六之阴,大臣信任匪人,败坏国事,倾覆天禄,享上帝养圣贤之用皆废矣。 初在下,足象。 互兑为毁折,折象。 四变为震,震动颟覆,有折足而覆公餗之象。 形渥作刑刘,谓重刑也。 《周礼》所谓不于市而以适甸师氏者也,不胜任而被重刑也。 初否未出,颠之,犹可舍旧而求新。 四鼎有实,折之,则鼎毁而用废。 吉凶所以异也。

《象》曰:覆公餗,信如何也。

才不勝任,无以自信,亦失君上信任之意矣。

六五,鼎黄耳,金铉,利贞。

五有耳象。 黄中色,五居中,有黄耳象。 金,刚物。 铉,贯耳以举鼎者。 五变干,金铉象。 五以柔中下应九二之刚中,有黄耳金铉之象。 六五非正,故勉以利贞。 盖以柔中之君下用刚中之臣,即彖所谓得中而应乎刚者也。 或以铉为上九,则与玉铉重复,且失彖意。

《象》曰:鼎黄耳,中以为实也。

五中虚,以得中为实德。

上九,鼎玉铉,大吉,无不利。

举鼎在铉,故上有铉象。 以刚居阴,刚而能温。 又上变为震为玉。 有玉铉之象。 玉非可为铉,取象不可拘也。 鼎道贵和。 至此,则阴阳和而鼎之功成,可举鼎实以成养人之功矣,故其占大吉无不利。 时解以言相道之得中者,亦可。

《象》曰:玉铉在上,刚柔节也。

爻刚位柔,刚柔中节,故成变理之功也。 全卦有元亨之象,而六爻独五上为最吉。 盖井与鼎皆以上出为功。 五为主鼎之君,上辅鼎之臣。 二应五,亦辅鼎者也。 君臣相得以成至治而致元亨,故皆吉。 初在下附势,犹幸能因败以为功。 三有德不仕,亦终能守正以待遇。 唯四以大臣比匪,遂致覆餗。 虽因事为占,不必过拘。 而就君臣治道言之,则大疴如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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