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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小过卦-陈梦雷《周易浅述》 小过卦 艮下震上

小过,下艮上震。 山上有雷,其声小过。 为卦四阴二阳,阴多于阳。 又阴居尊位,阳失位而不中。 小者过其常也,故为小过。 小过次中孚,按《序卦》: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过。 人之所信必行,行则有过,小过所以次中孚也。 全彖以阴小过于阳亦可以亨,但利于守正,宜于小事而不宜于大事。 此全彖之大旨也。 六爻四阴二阳,阴过于阳。 初爻上爻,阴之不中而过者也,故皆凶。 二五两爻,中而不过者也,故无凶咎。 若三四两阳爻,当四阴方过之时。 四居柔在下,不过危厉。 若三居刚在上,必致凶戕矣。 大抵阴过则阳多伤,而阴又不宜至于太过,又圣人扶阳抑阴之微旨乎。

小过,亨利贞。 可小事,不可大事。 飞鸟遗之音,不宜上。 宜下,大吉。

小谓阴也。 四阴在外,二阳在内。 阴多于阳,小者过也。 以事言之,有三义。 小有所过,一也。 大者不可过而小者可过,二也。 所过者小,三也。 既过于阳则可以亨矣,然必利于守正。 盖不正,则所过不小矣。 二五以柔得中,有可小事之象。 三四以阳刚失位不中,有不可大事之象。 此卦错中孚。 中孚大象离,有飞鸟之象。 今错变为小过,大象坎不见离,有鸟飞已过但遗音之象。 本卦中二阳爻,有鸟身之象。 上下四阴爻有鸟翼之象。 三四五互为兑口,有遗音之象。 阳上阴下,宜顺其性,有不宜上宜下而大吉之象。 过非美名。 大过阳多于阴,易犹许其往。 小过阴多于阳,则圣人多戒辞。 此时非可以吉,然能善于自处小事而不为大事,处下而不处上,则可以大吉矣。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

阴多阳寡,小者过也。 过而亨。 时当小过,不顺时岂能亨。 惟小者过,所以亨也。 此以卦体释卦名义与卦辞也。

过以利贞,与时行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

时当小过而不失其正,乃可谓与时行。 失正,则非与时偕行之义矣。 柔得中,以二五言。 柔顺得中,则处一身之小事能与时行矣,所以小事吉。

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以三四言。 凡大事,必以刚健中正之君子为之。 今失位不中,阳刚不得志矣,所以不可大事。

有飞鸟之象焉。 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

以卦体言,飞鸟遗音,不宜上宜下,上逆下顺者。 上卦乘阳,四五失位,逆也。 下卦承阳,二三得位,顺也。 故占此者,凡事不宜上而宜下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过。 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

雷在天上为大壮。 出于地而上于山,其声小过而已。 三者之过,皆小者之过。 本义谓可过于小而不可过于大。 盖可过乎恭,不可过乎傲。 可过乎哀,不可过乎易。 可过乎俭,不可过乎奢也。 又谓可以小过,而不可甚过。 盖恐其恭之甚为足恭。 哀之甚而为丧明。 俭之甚而为豚肩不掩豆也。

初六,飞鸟以凶。

大全以初上为鸟翼,故于初上言飞鸟。 然初二五上皆翼,取象未确。 窃按,全卦有飞鸟之象。 而上卦震二三四互巽,亦有鸟象。 小过之时,不宜上宜下。 初在下者也,乃阴柔不正,上应于四。 则上而不下,犹小人附权贵以取祸者。 故有飞鸟以凶之象。 曰以者,初躁动援四,而四以之也。 洞林占谓致羽虫之孽,亦此意。

《象》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

初不安于下,凶乃自取,无可如何。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 不及其君,遇其臣。 无咎。

三阳在二之上,有父象。 四在三上,有祖象。 五以阴居尊,有妣象。 然五尊而初二卑,又有君臣之象。 二越三四而上应于五,是过其祖矣。 然五阴非正应,是所遇乃妣也。 然以爻位言之,五又君也。 过祖,有继世之誉。 过君,则有犯分之嫌。 当小过时,上逆而下顺。 二柔顺中正,过而不过,下与初比,故有不及其君而遇其臣之象,如是则无咎矣。 过祖非敢抗祖,乃遇其妣。 君不敢过而与臣遇,正所谓可小事而不可大事,不宜上宜下者。 故无咎也。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

臣过其君,非小过之义矣。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

本義以弗過防之謂不能過于防陰,然于四爻異同。今依胡氏以弗過爲句。小過陰過之時,二陽皆稱弗過,謂陽不能過陰也。從,隨也。柔過之時,衆陰害陽。三雖得位而弗能過乎陰,則當防之。若不防則隨有戕之者至矣,故凶。蓋此卦不宜上。三居下卦之上,衆陰勢方上進故也。

《象》曰:從或戕之,凶如何也。

如何,言其甚也。

九四,无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

九四以剛居柔,似有咎矣。然當過之時,以剛居柔。小過乎恭者,无咎之道也。弗過遇之,亦宜從胡氏之說,弗過絕句與九三同。遇之,前遇乎陰也。三之陰在下,其性止,故惟防之而已。四之陰在上,震性動,陽性上行,故往遇之。然小過之時,不宜上宜下。三居二陰之上而自恃其剛,故陰或戕之。四居二陰之下而以剛遇柔,未必致戕,而往則亦厲,故必在所當戒也。然往固非,固守而不能隨乎時宜亦非也,故又曰勿用永貞。蓋小過九四變而爲謙,又有終吉之象矣。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以剛居柔,前與柔遇,故曰不當,不可長。他卦多于上爻言之,此言于四。故程傳以長爲上聲。謂當陰過之時,陽不能長而盛也。然于終字,義有未安。蓋陰陽消長,理勢自然。竊意此句即勿用永貞之意。言往厲雖在所戒,而陰之過,終不可長。是以當隨時變通,不可固執也。長字如字,未知是否。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全卦有坎體。而三四五互爲兌爲西。六五以陰居尊,以陰過乎陽,不能和而爲雨。有密雲不雨,自我西郊之象。坎爲弓,有弋象。二陰在陽之下,有在穴象。六五當陰過之時,雖居尊不能有爲。下取六二以爲助,兩陰相得。不能大事,所取者下,有公弋取彼自穴之象。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

已上,太高也。 阴阳和则雨。 小畜一阴不能固阳,阳尚往故不雨。 此则四阴过阳,阴太高亦不能与阳和而为雨矣。

上六,弗遇过之,飞鸟离之,是谓灾眚。

此爻与九四正相反。 四前遇阴,上六已高,不复遇阳矣。 动体之极,又阴过之极,震有飞鸟象,变离为网罟,有飞鸟离之象。 阴柔过高,天灾人眚,皆所自取,凶之甚也。

《象》曰:弗遇过之,已亢也。

卦不宜上,上则过亢,必取凶也。 全卦阴过乎阳,占者宜小事不宜大事,凡事宜下而不宜上。 六爻唯二最吉,以在下卦之中,不至太过。 而所居得正,又合利贞之义也。 五不正,不能有为。 若初之不正而援上,上之动极而过高,皆凶之甚者。 二阳爻则四以居柔而无咎,三以恃刚而致凶,与时行之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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