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弼周易注》 2024年10月14日
443,555 浏览

21. 噬嗑卦-王弼周易注 噬嗑卦震下离上

噬嗑, 亨,利用狱。

【注】噬,啮也; 嗑,合也。 凡物之不亲,由有间也。 物之不齐,由有过也。 有间与过,啮而合之,所以通也。 刑克以通,狱之利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

【注】颐中有物,啮而合之,噬嗑之义也。

 

噬嗑而亨,

【注】有物有间,不啮不合,无由亨也。

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

【注】刚柔分动,不溷乃明,雷电并合,不乱乃章,皆「利用狱」之义。

 

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注】谓五也。 能为啮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则是也。 上行谓所之在进也。 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也。 虽不当位,不害用狱也。

 

《象》曰:雷电,噬嗑; 先王以明罚勑法。

初九,屨校灭趾,无咎。

【注】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 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而后至于着。 罚之所始,必始于薄,而后至于诛。 过轻戮薄,故「屨校灭趾」,桎其行也。 足惩而巳,故不重也。 过而不改,乃谓之过。 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 校者以木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象》曰:屨校灭趾,不行也。

【注】过止于此。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注】噬,啮也。 啮者,刑克之谓也。 处中得位,所刑者当,故曰噬肤也。 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灭鼻也。 刑得所疾,故虽灭鼻而无咎也。 肤者,柔脆之物也。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注】处下体之极,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坚。 岂唯坚乎? 将遇其毒。 噬以喻刑人,腊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 然承于四而不乘刚,虽失其正,刑不侵顺,故虽遇毒,小吝无咎。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注】雖體陽爻,為陰之主,履不獲中,而居其非其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金,剛也,矢,直也。噬乾胏而得剛直,可以利於艱貞之吉,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注】干肉,坚也。 黄,中也。 金,刚也。 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噬于物,物亦不服,故曰「噬干肉」也。 然处得尊位,以柔乘刚而居于中,能行其戮者也。 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刚胜者也。 噬虽不服,得中而胜,故曰「噬干肉得黄金」也。 己虽不正,而刑戮得当,故虽贞厉而无咎也。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

【注】处罚之极,恶积不改者也。 罪非所惩,故刑及其首,至于灭耳,及首非诫,灭耳非惩,凶莫甚焉。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注】聪不明,故不虑恶积,至于不可解也。

相关推荐

大体来说,汉代易学是以象数易为主流,这种风气到了魏晋时代有了很大的转变,其中最具代表的,当以…

352,533

 乾卦乾下乾上 干,元亨利贞。 初九,潜龙勿用。 【注】文言备矣。 九二,见龙在田,利见大人。 【…

422,191

  坤卦  坤下坤上 坤,元亨,利牝马之贞。 【注】坤贞之所利,利于牝马也。 马在下而行者也,而又…

181,947

 屯卦震下坎上 屯,元亨利贞。 【注】刚柔始交,是以屯也。 不交则否,故屯乃大亨也。 大亨则无险,…

182,712

 蒙卦坎下艮上 蒙,亨。 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 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 【注】筮者决疑之物也…

233,983

 需卦乾下坎上 需,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 《彖》曰:需,须也,险在前也,刚健而不陷,其义不…

407,290
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

还没有评论呢,快来抢沙发~

助力内容变现

将您的收入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点击联系客服

在线时间:8:00-16:00

客服电话

15689987323

客服邮箱

3131816650@qq.com

扫描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手机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