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弼周易注》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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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噬嗑卦-王弼周易注 噬嗑卦震下离上

噬嗑, 亨,利用狱。

【注】噬,啮也; 嗑,合也。 凡物之不亲,由有间也。 物之不齐,由有过也。 有间与过,啮而合之,所以通也。 刑克以通,狱之利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

【注】颐中有物,啮而合之,噬嗑之义也。

 

噬嗑而亨,

【注】有物有间,不啮不合,无由亨也。

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

【注】刚柔分动,不溷乃明,雷电并合,不乱乃章,皆「利用狱」之义。

 

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注】谓五也。 能为啮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则是也。 上行谓所之在进也。 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也。 虽不当位,不害用狱也。

 

《象》曰:雷电,噬嗑; 先王以明罚勑法。

初九,屨校灭趾,无咎。

【注】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 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而后至于着。 罚之所始,必始于薄,而后至于诛。 过轻戮薄,故「屨校灭趾」,桎其行也。 足惩而巳,故不重也。 过而不改,乃谓之过。 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 校者以木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象》曰:屨校灭趾,不行也。

【注】过止于此。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注】噬,啮也。 啮者,刑克之谓也。 处中得位,所刑者当,故曰噬肤也。 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灭鼻也。 刑得所疾,故虽灭鼻而无咎也。 肤者,柔脆之物也。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注】处下体之极,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坚。 岂唯坚乎? 将遇其毒。 噬以喻刑人,腊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 然承于四而不乘刚,虽失其正,刑不侵顺,故虽遇毒,小吝无咎。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注】雖體陽爻,為陰之主,履不獲中,而居其非其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金,剛也,矢,直也。噬乾胏而得剛直,可以利於艱貞之吉,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注】干肉,坚也。 黄,中也。 金,刚也。 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噬于物,物亦不服,故曰「噬干肉」也。 然处得尊位,以柔乘刚而居于中,能行其戮者也。 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刚胜者也。 噬虽不服,得中而胜,故曰「噬干肉得黄金」也。 己虽不正,而刑戮得当,故虽贞厉而无咎也。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

【注】处罚之极,恶积不改者也。 罪非所惩,故刑及其首,至于灭耳,及首非诫,灭耳非惩,凶莫甚焉。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注】聪不明,故不虑恶积,至于不可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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