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传】讼《序卦》:「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 人之所需者饮食,既有所须,争讼所由起也,讼所以次需也。 为卦乾上坎下,以二象言之,天阳上行,水性就下,其行相违,所以成讼也。 以二体言之,上刚下险,刚险相接,能无讼乎? 又人内险阻而外刚强,所以讼也。
讼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 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本义】讼,争辨也。 上干下坎,乾刚坎险,上刚以制其下,下险以伺其上,又为内险而外健,又为己险而彼健,皆讼之道也。 九二中实,上无应与,又为加忧,且于卦变自遯而来,为刚来居二而当下卦之中,有有孚而见窒,能惧而得中之象。 上九过刚,居讼之极,有终极其讼之象。 九五刚健中正以居尊位,有大人之象。 以刚乘险,以实履陷,有不利涉大川之象。 故戒占者必有争辨之事,而随其所处为吉凶也。
【程传】讼之道,必有其孚实。 中无其实,乃是诬妄,凶之道也。 卦之中实,为有孚之象。 讼者,与人争辨而待决于人,虽有孚,亦须窒塞。 未通不窒,则已明无讼矣。 事既未辨,吉凶未可必也,故有畏惕。 中吉,得中则吉也。 终凶,终极其事则凶也。 讼者,求辨其曲直也,故利见于六人。 大人则能以其刚明中正决所讼也。 讼非和平之事,当择安地而处,不可陷于危险,故不利涉大川也。
【集说】
○孔氏颖达曰:窒,塞也。 惕,惧也。 凡讼之体,不可妄兴,必有信实。 被物止塞,而能惕惧,中道而止,乃得吉也。 终凶者,讼不可长,若终竟讼事,虽复窒惕,亦有凶也。 利见大人者,物既有讼,须大人决之,故利见大人。 若以讼而往涉危难,必有祸患,故不利涉大川。
○胡氏瑗曰:孚者由中之信。 人所以兴讼,必有由中之信,而为他人之所窒塞,不得已而兴讼。 然虽已有信实,而为人之窒塞,亦须恐惧兢慎而不敢自安,则庶几免于凶祸,又中道而止,则可以获吉也。 大川,谓大险大难也。 凡历险涉难,必须物情相协,志气和同,则可得而济也。 今讼之时,物情违忤而不相得,欲济涉险难,必不可得。
○《朱子语类》云:大凡卦辞取义不一,如讼「有孚窒惕中吉」,盖取九二中实,坎为加忧之象。 终凶,盖取上九终极于讼之象。 利见大人,盖取九五刚健中正居尊之象。 不利涉大川,又取以刚乘险、以实履陷之象。 此取义不一也。 然亦有不必如此取者,此特其一例也。 卦辞如此辞极齐整,盖所取诸爻义,皆与爻中本辞协。 亦有虽取爻义,而与爻本辞不同者。
○项氏安世曰:利见大人,或不与之校如直不疑,或为之和解如卓茂,或使其心化如王烈,或为之辨明如仲由,皆讼者之利也。 不利涉大川“,涉险之道利在同心,此岂相争之时哉?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本义】阴柔居下,不能终讼,或其象占如此。
【程传】六以柔弱居下,不能终极其讼者也,故于讼之初,因六之才,为之戒曰:若不长永其事,则虽小有言,终得吉也。 盖讼非可长之事,以阴柔之才而讼于下,难以吉矣。 以上有应援,而能不永其事,故虽小有言,终得吉也。 有言,灾之小者也。 不永其事而不至于凶,乃讼之吉也。
【集说】
○王氏弼曰; 处讼之始,讼不可终,故不永所事,然后乃吉。 凡阳唱而阴和,阴非先唱者也。 处讼之始,不为讼先,虽不能不讼而必辨明也。
○杨氏简曰:讼之初,不深也,有不永所事之象。 讼之初未深,卜有言而已,既不永其事,故终吉。
○胡氏炳文曰:初不曰不永讼,而曰不永所事,事之初,犹冀其不成讼也。 小有言与需不同。 需小有言,人不能不小有言也。 此之小有言,我不能已而小有言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本义】九二阳刚为险之主,本欲讼者也。 然以刚居柔,得下之中,而上应九五,阳刚居尊,势不可敌,故其象占如此。 邑人三百户,邑之小者。 言自处卑约以免灾患。 占者如是,则无眚矣。
【程传】二五相应之地,而两刚不相与,相讼者也。 九二自外来,以刚处险,为讼之主,乃与五为敌。 五以中正处君位,其可敌乎? 是为讼而义不克也。 若能知其义之不可,退归而逋避,以寡约自处,则得无过眚也。 必逋者,避为敌之地也。 三百戸,邑之至小者,若处强大,是犹竞也,能无眚乎? 眚,过也,处不当也,与知恶而为有分也。
【集说】
○荀氏爽曰:二者下体之君,君不争,则百姓无害也。
○王氏弼曰: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宜其不克。 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以免灾。 邑过三百,窜而据强,灾未免也。
○项氏安世曰:一家好讼则百家受害。 言三百户无眚,见安者之众也。
○俞氏琰曰:九二以刚居柔,或不克讼。 逋,逃也。 既逋则近己者皆无连坐之患,故曰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案】三百户无眚,传义皆用王氏说,荀氏项氏俞氏则以为所居之邑,托以安居,义亦可从。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本义】食,犹食邑之食,言所享也。 六三阴柔,非能讼者,故守旧居正,则虽危而终吉。 然或出而从上之事,则亦必无成功,占者守常而不出,则善也。
【程传】三虽居刚而应上,然质本阴柔,处险而介二刚之间,危惧非为讼者也。 禄者,称德而受,食旧德谓处其素分,贞谓坚固自守。 厉终吉,谓虽处危地,能知危惧,则终必获吉也。 守素分而无求,则不讼矣。 处危,谓在险而承乘皆刚,与居讼之时也,柔从刚者也,下从上者也。 三不为讼而从上九所为,故曰或从王事。 无成,谓从上而成不在己也。 讼者刚健之事,故初则不永,三则从上,皆非能讼者也。 二爻皆以阴柔不终而得吉,四亦以不克而渝得吉,讼以能止为善也。
【集说】
○虞氏翻曰:道无成而代有终,故曰无成。 坤三同义也。
○胡氏瑗曰:无成者,不敢居其成,但从王事,守其本位本禄而已,故获其吉也。
○徐氏几曰:圣人于初三两柔爻,皆系之以终吉之辞,所以勉人之无讼也。 苟知柔而不喜讼者终吉,则知刚而好讼者终凶矣。
○李氏简曰:「或从王事无成」者,谓从王事而不以成功自居也。 夫讼生于其行之相违,而天下之讼,又起于矜功而伐善。 以柔而从刚,以下而从上,有功而不自居,故能不失旧德,而终又获吉也。
○胡氏炳文曰:食旧德与位乎天德语同。 位必称德而居,故宁德过其位,毋位过其德。 食必称德而食,故宁德浮于食,毋食浮于德。 食,犹食邑之食。 九二邑人三百户,食之最约者也。 二刚险,本欲讼者,能退处于分之小,仅可无眚。 三阴柔,本不能讼者,能守其分之常,虽厉犹吉。
○杨氏启新曰:食旧德,安其分之所当得,是不与人竞利也。 或从王事者,分之所不得越,是不与人竞功也。 盖不必告讦之风。 乃谓之讼,一有争竞之心亦讼也。
【附镘】徐氏几曰:王事即讼事无成,即彖之讼不可成也。
【案】《本义》是戒人以不可从王事也,但此爻与坤三之文大同小异,不应其义差殊。 故诸家之说,可以与《本义》相参,而杨氏尤为明畅也。 徐氏即以讼不可成为解,亦可备一说。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本義】即,就也。命,正理也。渝,變也。九四剛而不中,故有訟象,以其居柔,故又為不克而復就正理。渝變其心,安處於正之象。占者如是則吉也。
【程傳】四以陽剛而居健體,不得中正,本為訟者也,承五履三而應初。五,君也。義不克訟,三居下而柔,不與之訟,初正應而順從,非與訟者也。四雖則健欲訟,无與對敵,其訟无由而興,故不克訟也。又居柔以應柔,亦為能止之義。既義不克訟,若能克其剛忿欲訟之心,復即就於命,革其心,平其氣。變而為安貞,則吉矣。命,謂正理,失正理為方命,故以即命為復也。方,不順也。《書》云:方命圮族。孟子曰:方命虐民。夫剛健而不中正則躁動,故不安。處非中正,故不貞。不安貞,所以好訟也。若義不克訟而不訟,反就正理,變其不安貞為安貞,則吉矣。
【集说】
○龚氏原曰:二与五讼,四与初讼,其与为敌者强弱不同,而皆曰不克者,盖二以下讼上,其不克者势也。 四以上讼下,其不克者理也,二见势之不可,故归而逋窜。 四知理之不可,故复而即命。 二四皆刚居柔,故能如此。
○杨氏简曰:九刚四柔,有始讼终退之象。 人惟不安于命,故以人力争讼。 今不讼而即于命,变而安于贞,吉之道也。
九五,讼,元吉。
【本义】阳刚中正,以居尊位,听讼而得其平者也。 占者遇之,讼而有理,必获伸矣。
【程传】以中正居尊位,治讼者也。 治讼得其中正,所以元吉也。 元吉,大吉而尽善也。 吉大而不尽善者有矣。
【集说】
○王氏肃曰:以中正之德齐乖争之俗,元吉也。
○王氏弼曰: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故「讼,元吉」。
○赵氏汝楳曰:大人在上,平诸侯万民之讼,至于见逊畔逊路而息争,吉孰大焉
○俞氏琰曰:九五以刚明之德,居尊而又中正,彖辞所谓大人是也。 讼之有理者,见之必获伸矣。 元吉乃吉之尽善者也。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本义】鞶带,命服之饰。 褫,夺也。 以刚居讼极,终讼而能胜之,故有锡命受服之象。 然以讼得之,岂能安久? 故又有终朝三褫之象。 其占为终讼无理,而或取胜,然其所得终必失之,圣人为戒之意深矣。
【程传】九以阳居上,刚健之极,又处讼之终,极其讼者也。 人之肆其刚强,穷极于讼,取祸丧身,固其理也。 设或使之善讼能胜,穷极不已,至于受服命之赏,是亦与人仇争所获,其能安保之乎? 故终一朝而三见褫夺也。
【集说】
○王氏弼曰:处讼之极,以刚居上,讼而胜得者也。 以讼受锡,荣何可保? 故终朝之间,褫带者三也。
○胡氏炳文曰:上九以刚极处讼终,卦所谓终凶者也,故设此以戒之。
【总论】丘氏富国曰:九五居尊,为听讼之主,故「讼,元吉」。 余五爻则皆讼者也。 然天下惟刚者讼,柔者不讼。 初与三柔也,故初不永所事而终吉,三食旧德而终吉。 二四上刚也,二与五对,揆势不敌而不讼。 四与初对,顾理不可而不讼,亦以其居柔,故二无眚而四安贞也。 独上九处卦之穷,下与三对,柔不能抗,故有锡鞶带之辞焉。 然一日三褫,辱亦甚矣,讼之胜者,何足敬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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