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传】蛊《序卦》:「以喜随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蛊。」 承二卦之义以为次也。 夫喜说以随于人者,必有事也,无事则何喜何随? 蛊所以次随也。 蛊,事也。 蛊非训事,蛊乃有事也。 为卦山下有风,风在山下,遇山而回则物乱,是为蛊象。 蛊之义,坏乱也。 在文为虫皿,皿之有虫,蛊坏之义。 《左氏传》云:“风落山,女惑男。」 以长女下于少男,乱其情也。 风遇山而回,物皆挠乱,是为有事之象,故云蛊者事也。 既蛊而治之,亦事也。 以卦之象言之,所以成蛊也。 以卦之才言之,所以治蛊也。
蛊,元亨,利涉大川。 先甲三日,后甲三日。
【本义】蛊,坏极而有事也。 其卦艮刚居上,巽柔居下,上下不交,下卑巽而上苟止,故其卦为蛊。 或曰:刚上柔下,谓卦变自贲来者,初上二下; 自井来者,五上上下; 自既济来者,兼之。 亦刚上而柔下,皆所以为蛊也。 蛊坏之极,乱当复治,故其占为元亨,而利涉大川。 甲,日之始,事之端也。 先甲三日,辛也。 后甲三日,丁也。 前事过中而将坏,则可自新以为后事之端,而不使至于大坏,后事方始而尚新。 然更当致其丁宁之意,以监前事之失,而不使至于速坏,圣人之深戒也。
【程传】既蛊则有复治之理,自古治必因乱,乱则开治,理自然也。 如卦之才以治蛊,则能致元亨也。 蛊之大者,济时之艰难险阻也,故曰利涉大川。 甲,数之首,事之始也。 如辰之甲乙,甲第,甲令,皆谓首也,事之端也。 治蛊之道,当思虑其先后三日,盖推原先后,为救弊可久之道。 先甲谓先于此,究其所以然也。 后甲谓后于此,虑其将然也。 一日二日至于三日,言虑之深,推之远也。 究其所以然,则知救之之道。 虑其将然,则知备之之方。 善救则前弊可革,善备则后利可久,此古之圣王所以新天下而垂后世也。 后之治蛊者,不明圣人先甲后甲之诫,虑浅而事近,故劳于救世而乱不革,功未及成而弊已生矣。 甲者事之首,庚者变更之首。 制作政教之类,则云甲,举其首也。 发号施令之事,则云庚,庚犹更也,有所更变也。
【集说】
○ 马氏融曰:十日之中唯称甲者,甲为十日之首,蛊为造事之端,故举初而明事始也。
○ 孔氏颖达曰:蛊者事也,有事营为则大得串通。 有为之时,利在拯难,故利涉大川也。 甲者,创制之令,既在有为之时,不可因仍旧令,故用创制之令以治于人。
○ 又曰:物既惑乱,终致损坏,当须有事,故《序卦》云:「蛊者,事也。」 谓物蛊必有事,非谓训蛊为事。
○ 集氏曰:先甲三日,殷勤告戒。 后甲三日,丁宁宣布。
【案】二体则阳卦居上,阴卦居下; 六位则刚爻居上,柔爻居下。 六十四卦中,亦惟此卦阴阳刚柔不相交,尊卑上下不相接,则隔绝而百弊生,万事隳矣,亦此卦名蛊之第一义也。 坏极则有复通之理,但当弘济艰难,而不可狃于安。 维始慎终,而不可轻于动,故以利涉大川,先甲后甲为戒。
初六,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
【本义】干,如木之干,枝叶之所附而立者也。 蛊者,前人已坏之绪,故诸爻皆有父母之象。 子能干之,则饬治而振起矣。 初六蛊未深而事易济,故其占为有子则能治蛊,而考得无咎,然亦危矣。 戒占者宜如是,又知危而能戒,则终吉也。
【程传】初六虽居最下,成卦由之,有主之义。 居内在下而为主,子干父蛊也。 子干父蛊之道,能堪其事,则为有子而其考得无咎。 不然,则为父之累,故必惕厉则得终吉也。 处卑而尸尊事,自当兢畏,以六之才,虽能巽顺,体乃阴柔,在下无应而主干,非有能济之义,若以不克干而言,则其义甚小,故专言为子干蛊之道,必克济,则不累其父,能厉则可以终吉,乃备见为子干蛊之大法也。
【集说】
○ 苏氏轼曰:器久不用而虫生之谓之蛊,人久宴溺而疾生之谓之蛊,天下久安无为而弊生之谓之蛊。 蛊之灾,非一日之故也,必世而后见,故爻皆以父子言之。
○ 胡氏炳文曰:爻辞有以时位言者,有以才质言者,如蛊初六以阴在下,所应又柔,才不足以治蛊。 以时言之,则为蛊之初,蛊犹末深,事犹易济,故其占为有子,则其考可无咎矣。 然谓之蛊,则已危厉,不可以蛊未深而忽之也。 故又戒占者知危而能戒则终吉。
九二,干母之蛊,不可贞。
【本义】九二刚中,上应六五,子干母蛊而得中之象,以刚承柔而治其坏,故又戒以不可坚贞。 言当巽以入之也。
【程传】九二阳刚,为六五所应,是以阳刚之才在下,而干夫在上阴柔之事也,故取子干母蛊为义。 以刚阳之臣,辅柔弱之君,义亦相近。 二巽体而处柔,顺义为多,干母之蛊之道也。 夫子之于母,当以柔巽辅导之,使得于义,不顺而致败蛊,则子之罪也。 从容将顺,岂无道乎? 以妇人言之,则阴柔可知。 若伸己刚阳之道,遽然矫拂,则伤恩,所害大矣,亦安能入乎? 在乎屈己下意,巽顺将承,使之身正事治而已,故曰不可贞。 谓不可贞固尽其刚直之道,如是乃中道也,又安能使之为甚高之事乎? 若于柔弱之君,尽诚竭忠,致之于中道则可矣,又安能使之大有为乎? 且以周公之圣辅成王,成王非甚柔弱也。 然能使之为成王而已,守成不失道则可矣,固不能使之为羲黄尧舜之事也。 二巽体而得中,是能巽顺而得中道,合不可贞之义,得干母蛊之道也。
【集说】
○ 苏氏轺曰:阴之为性,安无事而恶有为,是以为蛊之深,而干之尤难者。 正之则伤爱,不正则伤义,以是为之难也。 二以阳居阴,有刚之实,而无用刚之迹,可以免矣。
○ 杨氏时曰:或曰卦以五为君位,而可以母言乎? 曰:母者阴尊之称,如晋六二之称王母,小过六二之称遇其妣,皆谓六五也。
○ 蒋氏悌生曰:九二以阳刚而承六五之阴柔,有母子之象,但戒以不可贞,则与干父小异。 然以巽顺而得中道,亦善干蛊者也。
○ 杨氏启新曰:子干母蛊,易于专断而失于承顺,故戒以不可贞。
九三,干父之蛊,小有悔,无大咎。
【本义】过刚不中,故小有悔。 巽体得正,故无大咎。
【程传】三以刚阳之才,居下之上,主干者也,子干父之蛊也,以阳处刚而不中,刚之过也。 然而在巽体,虽刚过而不为无顺,顺事亲之本也。 又居得正,故无大过。 以刚阳之才,克干其事,虽以刚过,而有小小之悔,终无大过咎也。 然有小悔,已非善事亲也。
【集說】
○ 趙氏汝楳曰:二三之剛,三有餘於幹;初四五之柔,四不足於幹。重剛之才,易失於太過,則小悔固所宜也。然蠱由以亨,何大咎之有?
○ 胡氏炳文曰:幹蠱之道,以剛柔相濟為尚。初六六五,柔而居剛,九二剛而居柔,皆可幹蠱,不然,與其為六四之過於柔而吝,不若九三之過於剛而悔,故曰小有悔。若不足其過於剛,繼之曰无大咎,猶幸其能剛也。
六四,裕父之蠱,往見吝。
【本義】以陰居陰,不能有為,寬裕以治蠱之象也。如是則蠱將日深,故往則見吝,戒占者不可如是也。
【程傳】四以陰居陰,柔順之才也。所處得正,故為寬裕以處其父事者也。夫柔順之才而處正,僅能循常自守而已,若往幹過常之事,則不勝而見吝也。以陰柔而无應助,往安能濟。
【集說】
○ 《朱子語類》云:此兩爻說得悔吝二字最分明,九三有悔而无咎,由凶而趨吉也。六四雖目下無事,然卻終吝,由吉而趨凶也。
○ 刘氏弥邵曰:强以立事为干,怠而委事为裕。 事弊而裕之,弊益甚矣。 盖六四体艮之止而爻位俱柔,夫贞固足以干事,今止者怠,柔者懦,怠且懦,皆增益其蛊者也。 持是以往,吝道也,安能治蛊耶。
六五,干父之蛊,用誉。
【本义】柔中居尊,而九二承之以德,以此干蛊,可致闻誉,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五居尊位,以阴柔之质,当人君之干,而下应于九二,是能任刚阳之臣也。 虽能下应刚阳之贤而倚任之,然己实阴柔,故不能为创始开基之事,承其旧业则可矣,故为干父之蛊。 夫创业垂统之事,非刚明之才,则不能。 继世之君,虽柔弱之资,苟能任刚贤,则可以为善继而成令誉也。 太甲成王,皆以臣而用誉者也。
【集说】
○ 赵氏汝楳曰:六五德位,适刚柔之中,用以干蛊,宜有休誉,用誉则蛊之亨可知。
○ 熊氏良辅曰:诸爻称干蛊者,皆干前人已坏之事。 六五至于用誉,则不特干其事之已坏,所谓立身扬名,使国人称愿曰,幸哉有子矣。
○ 郑氏维岳曰:子有干蛊之名,则过归于亲。 干蛊而亲不失于令名,是用誉以干之也,干蛊之最善者。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
【本义】阳刚居上,在事之外,故为此象,而占与戒,皆在其中矣。
【程传】上九居蛊之终,无系应于下,处事之外,无所事之地也。 以刚明之才,无应援而处无事之地,是贤人君子,不偶于时而高洁自守,不累于世务者也,故云「不事王侯,高尚其事」。 古之人有行之者,伊尹、太公望之始,曾子、子思之徒是也。 不屈道以狥时,既不得施设于天下,则自尊其身,尊高敦尚其事,守其志节而已。 士之自高尚,亦非一道。 有怀抱道德,不偶于时,而高洁自守者; 有知止足之道,退而自保者; 有量能度分,安于不求知者; 有清介自守,不屑天下之事,独洁其身者。 所处虽有得失小大之殊,皆自高尚其事者也。 《象》所谓志可则者,进退合道者也。
【集说】
○ 石氏介曰:在卦之终,事成也。 在卦之上而无所承,身退者也。 在外卦而心不累于内,志之高者也。
○ 胡氏炳文曰:初至五皆以蛊言,不言君臣而言父子,臣于君事,犹子于父事也。 上九独以「不事王侯」言者,盖君臣以义合也。 子于父母,有不可自诿于事之外,若王侯之事,君子有不可事者矣,是故君子之出处,在事之中,尽力以干焉而不为污。 在事之外,洁身以退焉而不为僻。
○ 张氏振渊曰:阳刚非遗世不事事之人,居蛊之终则无事之时也,在蛊之外则不当事之人也,故曰不事王侯。 然当事者以干蛊为事,不当事者以高尚为事,故不曰无事,而曰高尚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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