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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折中】21. 噬嗑卦-御纂周易折中 噬嗑卦 震下离上

【程传】噬嗑《序卦》:「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 既有可观,然后有来合之者也,噬嗑所以次观也。 噬,啮也。 嗑,合也。 口中有物间之,啮而后合之也。 卦上下二刚爻而中柔,外刚中虚,人颐口之象也。 中虚之中,又一刚爻,为颐中有物之象。 口中有物,则隔其上下不得嗑,必啮之则得嗑,故为噬嗑。 圣人以卦之象,推之于天下之事,在口则为有物隔而不得合,在天下则为有强梗或谗邪隔于其间,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 当用刑法,小则惩戒,大则诛戮,以除去之,然后天下之治得成矣。 凡天下至于一国一家,至于万事,所以不和合者,皆由有间也,无间则合矣,以至天地之生,万物之成,皆合而后能遂。 凡未合者,皆有间也。 若君臣父子亲戚朋友之间,有离贰怨隙者,盖谗邪间于其间也,除去之则和合矣。 故间隔者,天下之大害也。 圣人观噬磕之象,推之于天下万事,皆使去其间隔而合之,则无不和且治矣。 噬嗑者,治天下之大用也,去天下之间,在任刑罚,故卦取用刑为义。 在二体明照而威震,乃用刑之象也。

噬嗑亨,利用狱。

【本义】噬,啮也。 嗑,合也。 物有间者,啮而合之也。 为卦上下两阳而中虚,颐口之象。 九四一阳,间于其中,必啮之而后合,故为噬嗑。 其占当得亨通者,有间故不通,啮之而合,则亨通矣。 又三阴三阳,刚柔中半。 下动上明,下雷上电,本自益卦六四之柔,上行以至于五而得其中,是知以阴居阳,虽不当位,而利用狱。 盖治狱之道,惟威与明,而得其中之为贵,故筮得之者,有其德则应其占也。

【程传】噬嗑亨,卦自有亨义也。 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以有间也。 噬而嗑之,则亨通矣。 利用狱,噬而嗑之之道,宜用刑狱也。 天下之间,非刑狱何以去之。 不云利用刑而云利用狱者,卦有明照之象,利于察狱也。 狱者所以究治情伪。 得其情,则知为间之道,然后可以设防与致刑也。

【集说】

○ 李氏舜臣曰:噬嗑震下离上,天地生物,有为造物之梗者,必用雷电击搏之。 圣人治天下,有为民之梗者,必用刑狱断制之。 故噬嗑以去颐中之梗,雷电以去天地之梗,刑狱以去天下之梗也。

初九,屨校灭趾,无咎。

【本义】初上无位为受刑之象,中四爻为用刑之象。 初在卦始,罪薄过小,又在卦下,故为屨校灭趾之象。 止恶于初,故得无咎。 占者小伤而无咎也。

【程传】九居初最下,无位者也。 下民之象,为受刑之人。 当用刑之始,罪小而刑轻。 校,木械也,其过小,故屨之于足,以灭伤其趾。 人有小过,校而灭其趾,则当惩惧,不敢进于恶矣,故得无咎。 《系辞》云:“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 言惩之于小与初,故得无咎也。 初与上无位,为受刑之人,余四爻皆为用刑之人。 初居最下,无位者也。 上处尊位之上,过于尊位,亦无位者也。 王弼以为无阴阳之位,阴阳系于奇耦,岂容无也? 然诸卦初上不言当位、不当位者,盖初终之义为大,临之初九则以位为正,若需上六云不当位,干上九云无位,爵位之位,非阴阳之位也。

【集说】

○ 王氏弼曰: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 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而后至于着。 罚之所始,必始于薄,而后至于诛。 过轻戮薄,故屨校灭趾,桎其行也,足惩而已,故不重也。 过而不改,乃谓之过。 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

○ 俞氏琰曰:校,狱具也。 初在下,趾象也。 灭,没而不见也。 以刚物加于着屨之足而没其趾,故曰屨校灭趾。 惩之于小,戒之于初,则不进于恶,故无咎。

○ 姜氏宝曰:灭,没也。 言屨校于足而遮没其趾,非伤灭其趾之谓也。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本义】祭有肤鼎,盖肉之柔脆,噬而易嗑者。 六二中正,故其所治如噬肤之易。 然以柔乘刚,故虽甚易,亦不免于伤灭其鼻。 占者虽伤而终无咎也。

【程传】二应五之位,用刑者也。 四爻皆取噬为义,二居中得正,是用刑得其中正也。 用刑得其中正,则罪恶者易服,故取噬肤为象,噬啮人之肌肤为易入也。 灭,没也。 深入至没其鼻也。 二以中正之道,其刑易服。 然乘初刚,是用刑于刚强之人。 刑刚强之人,必须深痛,故至灭鼻而无咎也。 中正之道,易以服人,与严刑以待刚强,义不相妨。

【集说】

○ 孔氏颖达曰:六二处中得位,是用刑者。 肤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 乘刚而刑未尽顺,噬过其分,故至灭鼻,言用刑太深也。 刑中其理,故无咎。

○ 胡氏炳文曰:噬而言肤腊胏肉者,取颐中有物之象也。 各爻虽取所噬之难易而言,然因各爻自有此象,故其所噬者因而为之象耳。 六二柔而中正,故所治如噬肤之易人,初刚未服,不能无伤,然始虽有伤,终可服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本义】腊肉,谓兽腊,全体骨而为之者,坚韧之物也。 阴柔不中正,治人而人不服,为噬腊遇毒之象。 占虽小吝,然时当噬嗑,于义为无咎也。

【程传】三居下之上,用刑者也。 六居三,处不当位,自处不得其当而刑于人,则人不服,而怨怼悖犯之,如噬啮干腊坚韧之物,而遇毒恶之味,反伤于口也。 用刑而人不服,反致怨伤,是可鄙吝也。 然当噬嗑之时,大要噬间而嗑之。 虽其身处位不当,而强梗难服,至于遇毒。 然用刑非为不当也,故虽可吝而亦小,噬而嗑之,非有咎也。

【集说】

○ 胡氏炳文曰:肉因六柔取象,腊因三刚取象。 六二柔居柔,故所噬象肤之柔。 六三柔居刚,故所噬象腊肉。 柔中有刚,比之二难矣。 二三皆无咎而三小吝者,中正不中正之分也。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本义】胏,肉之带骨者,与胾通。 《周礼》,狱讼人,钧金束矢而后听之。 九四以刚居柔,得用刑之道,故有此象。 言所噬愈坚而得听讼之宜也,然必利于艰难正固则吉,戒占者宜如是也。

【程传】九四居近君之位,当噬嗑之任者也。 四已过中,是其间愈大而用刑愈深也,故云噬干胏。 胏,肉之有联骨者。 干肉而兼骨,至坚难噬者也。 噬至坚而得金矢,金取刚,矢取直,九四阳德刚直,为得刚直之道,虽用刚直之道,利在克艰其事,而贞固其守,则吉也。 九四刚而明体,阳而居柔,刚明则伤于果,故戒以知难,居柔则守不固,故戒以坚贞。 刚而不贞者有矣,凡失刚者,皆不贞也,在噬嗑四最为善。

【集说】

0 陆氏绩曰:金矢者刚直也。 噬胏虽难,终得申其刚直也。

○ 杨氏时曰:九四合一卦言之,则为间者以爻言则居近君之位,任除间之责者也。 易之取象不同类如此。

○ 王氏宗传曰:以一卦言之,则九四颐中之物也,所以为强梗者也。 以六爻言之,则九四刚直之才也,所以去强梗者也。 肉之附骨者谓之胏,而又干焉,亦最难噬者也。 然三之于腊肉则遇毒,而四之于干胏则无是患者,刚柔之才异也。

○ 丘氏富國曰:噬嗑惟四五兩爻能盡治獄之道。《彖》以五之柔為主,故曰「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利用之言,獨歸之五,而他爻不與焉。爻以四之剛為主,故曰「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吉之言獨歸之四,而他爻謂之无咎也。主柔而言,以仁為治獄之本。主剛而言,以威為治獄之用。仁以寓其哀矜,威以懲其奸慝。剛柔迭用,畏愛兼施,治獄之道得矣。

○ 胡氏炳文曰:离为乾卦,故为干胏。 腊肉,肉藏骨,柔中有刚。 六三柔居刚,故所噬如之。 干胏,骨连肉,刚中有柔,九四刚居柔,故所噬如之。 三遇毒,所治之人不服也。 四得金矢,其人服矣,然必艰难正固乃无咎。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本义】噬干肉难于肤而易于腊胏者也。 黄,中色。 金,亦谓钧金。 六五柔顺而中,以居尊位,用刑于人,人无不服,故有此象。 然必贞厉乃得无咎,亦戒占者之辞也。

【程传】五在卦愈上而为噬干肉,反易于四之乾胏者,五居尊位,乘在上之势以刑于下,其势易也,在卦将极矣,其为间甚大,非易嗑也,故为噬干肉也。 得黄金,黄,中色。 金,刚物。 五居中为得中道,处刚而四辅以刚,得黄金也。 五无应而四居大臣之位,得其助也。 贞厉无咎,六五虽处中刚,然实柔体,故戒以必正固而怀危厉,则得无咎也。 以柔居尊,而当噬嗑之时,岂可不贞固而怀危惧哉?

【集说】

○ 《朱子语类》问:九四利艰贞,六五贞厉,皆有艰难正固危惧之意,故皆为戒占者之辞。 曰:亦是爻中元自有此道理,大抵纔是治人,彼必为敌,不是易事,故虽是时位卦德,得用刑之宜,亦须以艰难正固处之。

○ 李氏过曰:九四以刚噬,六五以柔噬。 以刚噬者,有司执法之分。 以柔噬者,人君不忍之仁也。

○ 胡氏炳文曰:噬肤、噬腊肉、噬干胏,一节难于一节,六五噬干肉则易矣。 五君位也,以柔居刚,柔而得中,用狱之道也,何难之有? 讼则出矢,狱则出金。 讼为小,狱为大。 四于讼狱兼得,大小兼理之也。 五君也,非大狱不敢以闻,《书》所谓罔攸兼于庶狱是也。

○ 谷氏家杰曰:四先艰而后贞者,先以艰难存心,而后出入罔不得其正,此狱未成之前,详审之法,人臣以执法为道也。 五先贞而后厉者,虽出入无不得正,而犹以危厉惕其心。 此狱既成之后,钦恤之仁,人君以好生为德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

【本义】何,负也。 过极之阳在卦之上,恶极罪大,凶之道也。 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上过乎尊位,无位者也,故为受刑者。 居卦之终,是其间大,噬之极也。 《系辞》所谓「恶积而不可揜,罪大而不可解」者也。 故何校而灭其耳,凶可知矣。 何,负也,谓在颈也。

【集说】

○ 郭氏雍曰:初上灭字,或以为刑,独孔氏训没。 屨校,桎其足,桎大而灭趾。 何校,械其首,械大而没耳也。 或以灭耳为刵,灭鼻为剩,灭趾为剕,《书》注剩刵轻刑,《吕刑》剕辟为重,故汉斩趾同于弃市。 方初九小刑,固不当断趾。 上九罪大,复不当轻刑。 以是知三者言灭,皆非刑也。

○ 总论李氏过曰:以六爻之位言之,五君位也,为治狱之主。 四大臣位也,为治狱之卿。 三二又其下也,为治狱之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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